《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3号 《文物 行政处罚 程序 暂行规定 》已经2004年12月1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物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违反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遵循法定程序: (三)公正、公平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的文物行政处罚行为 进行监督.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文物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管 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督查并指导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范围 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辖区内的级别管 辖.
第七条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依法直接管辖下级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其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文物行政部门管辖时,可以报请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决定.
第八条2个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应当由
先立案的文物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以 直接指定管辖.
第九条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或者主管的,应当将 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行政部门处理,同时报上一级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 件的文物行政部门.
受移送的文物行政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文物行政 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三章立案 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
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2 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三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 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案文物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告所属文物行政部门,并办 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 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
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 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
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
询问应当单独进行.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 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 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
案件承办人应当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 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 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 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物确有 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 “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应 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 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 调查的,应当出具文物执法调查委托书.
受委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完成调 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专业性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当 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文物的鉴定,应当以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所在地省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 定意见为准.
国家文物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对省 级文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 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 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文物 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经立案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调查终结 报告,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三十条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 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 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
当事人在此 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 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 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界定,依照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 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于符合听证程序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 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 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 行.
第三十九条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指定本部门非本案承办人员担 任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 主持人和书记员的回避由文物行政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 人代理听证.
委托他人代理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 章的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第四十一条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第四十二条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 决定.
第六章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 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 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提出书面申 请,报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 没款的机构分离.
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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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41号 《》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 四日 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 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 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 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 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 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 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 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 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 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承担世界文化遗 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世界文化遗 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经国家文物 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世界文化遗 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 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 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 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
标志说明的设 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 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 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 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 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
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 隐惠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 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 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 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 备案.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 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 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 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 部门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 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
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 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 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 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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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9号 《国家级 非物质 文化遗产 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2006年10月25日文 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 定本办法.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 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 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 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 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 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人 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 (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 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九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由省级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给予必要的经 费资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在本行政 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根据自愿原则,提出该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报国务院 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传承义务:丧失传 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当按照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意 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有条件 的地方,应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或者展示场所.
第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级 标准和出入境标准.
其中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相关实物资料的保护机构应 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 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 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依 存的文化场所划定保护范围,制作标识说明,进行整体性保护,并报国务院文化 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选择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项目,为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国 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国 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 让.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域名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利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 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含有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 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密级,予以保护:含有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个人捐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 情况的检查.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 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或者保护单位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造成破 坏的: (三)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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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pdf
大运河 遗产 保护 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54号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7日 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蔡武 二O-二 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运河遗产的保护,规范大运河遗 产的利用行为,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 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 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近代以来兴建的大运河水工设施,凡具有文化代表性和 突出价值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大运河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遗产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分段管理,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原则,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设立的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 组,协调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事项,会商解决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主管大运河遗产的整体保护工作, 并与国务院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合作,依法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保护工作,依法与其他相关主管 部门合作开展工作,并将大运河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大运河 遗产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大运河 遗产保护基金,用于大运河遗产保护.
大运河遗产保护基金 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大运河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大运河沿线省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 组织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遗产.
属于大运河遗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以上地方文物主 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
大运河遗产中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 务院核定公布.
第七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制度.
大运河 遗产保护规划由总体规划、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构成.
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 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大运河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 国家水利、航运、环境等规划相协调.
大运河遗产保护省级规划和市级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市 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订,报省级和市级人民 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大运河遗产的 构成、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制定保护措施.
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的有关规定,并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 遗产影响评价制度,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 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
第九条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遗产所在地标识系统,并向公众提供 真实、完整的大运河遗产信息.
第十条将大运河遗产所在地辟为参观游览区,必须 保障公众和大运河遗产的安全.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大运河遗产保 护规划的要求.
大运河遗产参观游览区保护、展示、利用功能突出,示 范意义显著的,可以公布为大运河遗产公园.
第十一条大运河遗产跨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 议,研究解决大运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大运河遗产监测巡视制度,由国 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大运河遗产监测由国家、省级和市级监测系统构成,包 括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大运河遗产巡视由国 家和省级巡视系统构成,包括定期巡视和不定期巡视.
第十三条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完整性 和延续性受到损害的大运河遗产,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列 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大运河遗产保护警示名单》的遗产所在地保护机 构,必须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并公布整改措 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大运河遗产损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 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 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由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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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pdf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 工业遗产 保护 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产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传统工业或迁离城市,或面临 关、停、并、转“的局面,各地留下了很多工厂旧址、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工业遗存.
这些工业遗产是 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于传承人类先进文化,保持和彰显一个 城市的文化底蕴和特色,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各地对工业遗产的 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视不够,工业遗产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比例较低;二是家底不清,对工业 遗产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状况心中无数:界定不明,对工业遗产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保护理念和经验严重 资乏:三是认识不足,认为近代工业污染严重、技术落后,应退出历史舞台:四是措施不力,“详远而略近” 的观念偏差,使不少工业遗产音当其冲成为城市建设的惩牲品.
鉴于工业遗产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 业中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的新课题,国家文物局就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贯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 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工业遗产的价值及其保护意义,清程认识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注重 研究解决工业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处理好工业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二、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努力争取得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将工业遗产保 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认真借鉴国内外有关方面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的经验,结 合当地情况,加强科学研究,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时注重增加工业遗产保护内容,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密切关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工业遗产保护,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城市建设工程中工业 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保护管理体系.
三、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认定、保护与利用 等各项工作.
首先要损清工业遗产底数,认定遗产价值,了解保存状况,在此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抢救 性维护工作,依据《文物保护法》加以有效保护,坚决制止乱拆损毁工业遗产.
四、像重视古代的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的工业文化遗存,深入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逐步形成比较完 善的工业遗产保护理论,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
开展对工业遗产价值评判、保 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并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从而指导工业遗产保护与 利用的良性发展.
五、结合工业遗产保护与保存情况,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保护工业遗产的宣传教育,提 高公众对工业遗产的认识,使工业遗产保护的理念和意识深入人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工业遗产的积 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保护氛围,推动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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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安全防护 工程申报 审批与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 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 如下: 一、立项申报和审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 出具批复意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 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
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 以说明.
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 (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 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惠进行风险评估: (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 段和防护措施.
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 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 (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 (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 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 (一)设计方案编制.
批复同意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由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 案编制要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础.
安防、消防、防雷设计方案 应分别编制.
设计方案应包括:1.立项批复文件副本:2.设计委托书:3.设计任务书:4.现 场勘察报告和现状照片:5.设计说明:6.设计图纸:7.主要设备材料清单:8.工程概算书: 9.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或者认证证书:10.人员培训细则、售后服务承诺和工程验收细则: 11.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12.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二)设计方案申报、评审与核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应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准,立项批复中 明确需由国家文物局核准的,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核准.
设计方案擅自扩大经批 复同意的立项报告中确定的防护范围和防护要求,过度设防,虚报工程预算的,国家文物局 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核准设计方案前,应将受理核准的设计方案送交文 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审.
咨询评估机构对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后,应出具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评审结论,提出明确的修改完善意见,并提供评审意见书.
未通过评审的设计 方案不得核准,应修改完善后送交咨询评估机构再次组织评审.
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咨询评估 机构由国家文物局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确定并公告.
评审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保障.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文物局核准同意的设计方案,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保护机构 按照工程内容,依据相应主管部门规定履行程序.
(三)设计方案备案.
设计方案经核准同意,并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应根据相关意见形 成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并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备案文本中有修改完 善内容的,应附详细说明.
三、工程实施与验收 安全防护工程实施要严格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变更设计方案 内容的,应重新履行核准、审批和备案程序.
工程实施要避免对文物本体及其环境风貌造成 影响或者破坏.
工程实施完成并试运行正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中, 应加强设计、施工、调试等环节的衔接协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审计,确保工程 质量.
四、设计施工单位要求 从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工程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的机构,应具备 相应的设计、施工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甲级(或者一级)资质,且具有一定的文物安全防 护工程设计、施工经验.
对于设计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或者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形, 国家文物局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五、工程监管与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由负责文物安全监管职能的内设处(科、室)承担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相关工作,避免多头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 护工程的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及时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施工和竣工 检查.
施工和峻工检查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进行.
对在施工和峻工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完毕.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 全防护工程不得峻工,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涉及违法、 违规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破坏文物本体或者对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未严格履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程序的: (三)未按照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的设计方案实施,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内容或者擅自更 换设计方案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 (四)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未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施工和峻工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六)工程决算与概预算存在较大出入的: (七)工程实施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和条件,或者资质要求和条件存在问题的: (八)其他不得峻工的情形.
自印发之日起,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内 容执行:此前国家文物局已受理申报的立项报告和设计方案,仍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和核 准.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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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pdf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 乡土建筑 保护 的通知 (文物保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乡土建筑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传统杰出建筑工艺的结晶,也 是探寻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不可或缺的宝贵实物资料,蕴藏着极其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 内涵.
乡土建筑以其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丰富多彩的形制风格,成为反映和构成文 化多样性的重要元素.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这一宝贵机 遇,积极推动乡土建筑等农村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 化,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 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此,国家文物局特就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乡土建筑保护纳入新农村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地 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提前介人新农村建设的村庄整治工作.
将乡土建筑保护作为新 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使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与当 地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协调,实现乡土建筑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做好乡土建筑调查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乡土建筑作为重点内容.
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 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及时将普查中发 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 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
三、鼓励和引导农民群众自觉保护乡土建筑 农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做好乡土建筑保护工作的关键因素.
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按 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以多种方式调动农民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上的积板 性,引导他们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鼓励和扶助他们依靠自 身力量维修保护乡土建筑.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以一定比例补助属于私人和集体的乡 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组织有关专业机构深人研究乡土建筑的特点和保护管理的科学规律,抓紧制订具有 较强针对性和适用性的本地区乡土建筑保护技术标准、规范.
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单位 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相关专业的人员培养.
扶持和培训民间维修队 伍,重点支持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方面有特长的队伍,发掘和传承具有地方、民族特色 的传统工艺、技能.
五、兼额乡土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 在有效保护乡土建筑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群众通过 房屋内部设施改造,使乡土建筑基本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或者开爵为农民群众喜闻乐 见的文化活动室和公共场所,继续发挥乡土建筑的功用和价值.
在乡土建筑集中分布的 古村落中,在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 施,为居民提供应有的生活便利,延续古村落的历史文化传统,避免因居民大量外迁造 成的空壳化.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乡土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适当简化保护维修的 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使审批工作更加以人为本、切合实际、简便可行.
通过 改革和完善乡土建筑保护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保护维修试点工作 加强对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技术指导,深人基层帮助农民群众解决保护维修工作中 的实际困难.
积极开展乡土建筑保护维修的试点工作,有重点地选择一些乡土建筑分布 密集、具有典型意义的村庄,集中技术力量帮助当地群众和村集体在乡土建筑保护维修 中做出试点工程,使农民群众有样可循,有例可依,有效降低保护维修成本.
在工作实 践中提炼和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在当地具有普遍意义的乡土建筑保护管理教法和经 验.
通过树立典型和经验推广,有力地带动整个地区的乡土建筑保护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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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28号).pdf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发 (2008 )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20世纪遗产是20世纪文明创造的历史见证,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研究这一 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历程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20世纪遗产可以使人类发展记录更加 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地方的20世纪遗产面 临着被遗弃、拆毁和改造的威胁.
由于保护观念的滞后、认定标准的空白、法律支撑的缺失、 技术手段的乏以及一些不合理的利用方式,导致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20世纪遗产正在加速 消亡,抢救和保护工作日趋紧迫.
为了进一步加强20世纪遗产保护,特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重视20世纪遗产的保护工作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及时将20世纪遗产保护作为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 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计划.
同时积极争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会同并配合有关部门, 将20世纪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二、加强研究,积极探索20世纪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组织多学科研究, 吸收和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与经验,在整体把握20世纪遗产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的 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20世纪遗产保护的理论和技术体系.
应重点加强20世纪遗产认定 标准与价值评估体系等基础理论、方法的研究,同时应针对20世纪遗产广泛采用新材料、新 工艺和新设计理念的特点,抓紧制订相关的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探索有效的保护技术手 段.
三、积极开展20世纪遗产的普查和评估工作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抓紧部署,将20世纪遗产普查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一项重要 工作内容.
通过普查,力求全面准确掌握我国20世纪遗产的保存现状,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 上,对20世纪遗产予以登记,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将其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部分公布为相 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积极做好重要20世纪遗产申报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准 备工作.
各地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工作计划,逐步开展20世纪遗产中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四、有效开展20世纪遗产的合理利用工作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城市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对20世纪遗产的合理利用,规范对20 世纪遗产的改造和功能转换,避免由于不当的干预或使用,导致遗产价值的损失.
应积极探索 对已丧失原使用功能的20世纪遗产的保护实践,确保其延续性.
应依托20世纪遗产大力推 进20世纪历史题材博物馆建设,并争取将其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学生素质教育基地.
应 重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20世纪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积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避免因 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遭受破坏.
五、广泛宣传,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介绍和展示20世纪遗产丰富的历史价值和文 化内涵,宣传保护20世纪遗产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
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拓宽公众参与保护的渠道,充分调动公众参与20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 广泛的合力,为20世纪遗产保护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推动我国20 世纪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并展.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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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pdf
国家文物局 印发 《关于加强尚未核定 公布为文物保护 单位的不可移动 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 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 导意见》,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遇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
《通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80%,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 布广泛,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
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 史文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从文物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基础工 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制定保护措施,扎实推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加 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尚未核 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发布机制,可牵头成立由文物、文化、住建、民政、地方志等 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
已登记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
资料档案和保护标志中应包括文物名称、本体构成、文物年代、权属性质、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等内容.
在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 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人同意.
价值较高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报请各级 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 见.
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 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 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
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 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县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和文物分 布特点,探索建立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
应全面调查、科学评估县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总体保存状况,并研提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 技术指导.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间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尚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 环境.
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对 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间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四、加强指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文物人、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供技术 指导,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
国有尚未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 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应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与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创新管理,拓宽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 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
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应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要 等新手段丰富文物展示利用内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布文物利用的项目清单,让社 会团体或企业自主选择利用形式和运营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 物的保护利用,在保证不被坏文物和不改变权的前提下,可允许出资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五、加强引导,妥善处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各地应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文物事业整体规 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需求.
不可移动文物密集县域,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编制县域文物总体保护规划.
应协调做好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明确 审批程序、保护原则和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
县 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异地迁移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 证评估,将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重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抓 紧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进一步明确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状况,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确因建设工程等原因无法 避让地下文物的,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履行报批程 序.
六、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监管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 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完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 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人和使用人落实保护管理责任,不断提升尚未核定公 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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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doc
第一条根据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 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 和科学记录.
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 的文物如革命遗 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 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 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 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古建筑、纪念 建筑物、石意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划为 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有些文物保护单 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它建设 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址或墓 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
单个古墓葬可以只 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或因特 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亦应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保 护范围划出后,应按级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报文化部 审 核决定),通知有关计划、建设等部门,并用适当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和说明: (一)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必须简明醒目,并安装 牢周.
(二)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时代和时间,以及它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 值和作用,文字必须简练准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经文化部审核.
第六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要经常进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实记录档案.
记录档案 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拓片、 照片、实测图等.
各项资料必须保证科学性,做到确实完整,如数量过多可以作出目录索引纳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搜集 整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遇必要时可以由文化部协助进行.
县(市)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县(市)负责收集整理,遇有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进 行协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县(市)各保存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三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县(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省(自 治区、直辖市)抽报.
县(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二份,由县(市)保存,省(自治 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县(市)抽报.
记录档案建立后,应注意经常补充新资料,使它不 断丰富和完善.
补充新资料的单位应将新资料抄送保存记录档案的各单位,并采取定期核对的办 法,使各份之间保持一致和准确.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在保护管理方面应进行下列工作:(一)经常进行保 养、整理环境工作,防止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有关保护、修复的试验研究工作.
(二)调查搜集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及实物,组织和参加有关调查、勘察工作.
(三)定期进行 全面检查工作,向上级汇报,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引导参观,向群众进行文物保 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其他.
第八条接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和使用单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防止人为的破坏,并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
(二)注意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和问题,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和接 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的组织和使用单位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使他们真正能负起保护管理的责 任,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文化部应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交流工 作经验.
第十条各地区在调查中新发现的重要文物和正在研究报请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亦应加强 保护,特别重要的,应及时报告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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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2020年03月(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pdf
文化遗产保护 管理相关法规 文件汇编 Collection of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Documents on CulturalHeritage Conservation & Management 二00九年十月 目录 INDEX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THE WORLD CULTURALAND NATURAL HERITAGE. ...10 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 ..23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 (THE VENICE CHARTER) 巴拉宪章 ...30 BURRACHARTER.... .1 奈良真实性文件 ..57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60 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 ..64 PRINCIPL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TIMBER STRUCTURES ..67 会安草案-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71 HOI AN PROTOCOLS FOR BEST CONSERVATION PRACTICE IN ASIA ...10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135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 .. ..137 乡土建筑遗产宪章 .141 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 ...143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147 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 ..151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的记录工作原则 ..59 PRINCIPLESFOR THE RECORDING OF MONUMENTS GROUPS OF BUILDINGS AND SITES. ...163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保护中的教育与培训准则 ..170 GUIDELINES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THE CONSERVATION OF MONUMENTS ENSEMBLES AND SITES ..1.74 建筑遗产分析、保护与结构修复准则(2003 ) ..180 PRINCIPLES FOR THE ANALYSIS CONSERVATION AND STRUCTURAL RESTORA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 ..183 关于保护遗产地精神的魁北克宣言 ...189 QUEBEC DECLARATION ON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SPIRIT OF PLACE...192 关于文化线路的宪章. ..196 THE ICOMOS 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 .203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 ...214 THE 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版) .227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TECTION OF CULTURALRELICS....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63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271 西安宣言. ...285 XI'AN DECLARA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SETTING OF HERITAGE STRUCTURES SITES AND AREAS 887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293 CHINA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MANAGEMENT PRINCIPLES. ..96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 ....30 CHINA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MONITORING AND CHECKING PRINCIPLES. ...302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 ..305 CHINA WORLD CULTURALHERITAGE EXPERT ADVISORY MANAGEMENT PRINCIPLES. ...307 北京文件一-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 .309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CONCEPTS AND PRACTICES OF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 IN EAST ASIA. .313 关于东亚地区彩画保护的北京备忘录 .318 BEIJING MEMORANDUM ON THE CONSERVATION OF CAIHUAl1 IN EAST ASIA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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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 - 关于世界遗产的“关键术语表”.pdf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 第三轮定期报告填报指导材料 关键术语表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心校译 2020年 9月 目录 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1970年《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权非法转让公约》 1972年《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书》 .2 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2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 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3 2011年《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 .3 2015年《世界遗产 和可持续发展政策》 .4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接受 4 加入 5 实现性别平等.
.6 (《世界遗产公约》)咨询机构 .7 文化和/或自然遗产机构. .7 (《世界遗产公约3)第5条 .7 要素 -8 突出普遍价值的要素 ..8 要素的状况 ..9 真实性.. . 提高意识. 10 (批准的)好处 .10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好处 ...10. 双边协议... 11 生物多样性 .11 生物多样性联络小组. .1 生物圈保护区 .11 生物圈保护区(人与生物圈计划) .2 边界... 12 缓冲区 13 能力建设 ...1.3 能力建设需求, 13 民间组织, .13 气候变化.. ..14 适应气候变化, ..14 气候变化政策(《关于气候变化对世界遗产的影响的政策文件》) ..14 委员会决定(申报) 15 委员会决定(保护状况) .15 社区. ..16 社区-战略目标之-. .16 冲突预防 .17 冲突解决, .17 保护 18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 18 《生物多样性公约》-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 19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19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20 《保护迁徒野生动物物种公约》(CMS) .20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尔公约) .20 标准(世界遗产) .21 文化多样性, .22 文化遗产 .22 文化景观, .23 称号(世界遗产) .23 灾害. .23 灾害风险 .23 灾害风险管理. 24 减轻灾害风险 .24 文化多样性和自然遗产 .24 文献遗产 .24 生态系统效益, 24 生态系统服务.
.25 教育项目(遗产) .25 (法律框架的)执行 .25 重点保护. 26 环境影响评估, .26 环境可持续性, .26 影响遗产的因素 .27 特征, 27 《1954年海牙公约第一议定书》 28 得到促进的和平与安全. .28 在社区生活中的功能 .29 性别. .29 性别平衡的贡献和参与 .30 性别平等. .31 性别平衡的 .31 《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31 地理信息表, .32 治理 .32 遗产从业者 .32 遗产过程 .33 城市环境的历史分层 .33 城市历史景观.
.33 城市历史景观(HUL)方法、 34 城市历史景观(HUL)建议书 .34 人权 .35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 .35 国际/地区 .3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3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主题研究.. 35 要素的确认 .36 影响评估手段.
36 包容性经济发展 36 包容性社会发展, .37 指标.. .37 指标,世界遗产 37 土著和部落民族, .37 土著民族. 38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39 制度框架 .39 非物质遗产 .39 完整性.
40 跨文化对话, 40 国际援助 40 国际指定 .40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41 《受特殊保护的文化遗产国际名录》 .41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 .41 阐释 42 (文化和自然遗产)清单/名录. ..42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42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国家/地区委员会 .4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主题研究 ..43 列入理由.. 43 法律框架,部分完善的 .43 法律框架,世界遗产 44 《受重点保护的文化遗产名录》 44 《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拉姆萨尔名录) 44 《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5 管理体制 45 地图,提交给世界遗产中心的. ..46 世界记忆计划 46 减缓(灾害) 46 混合文化和自然遗产.. 46 46 监测指标框架,世界遗产,定期报告. ..47 多边环境协议(MEA) .4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家委员会. 47 国家协调中心(世界遗产) 48 国内法 48 国家策略 48 自然遗产 .48 自然/文化/混合 .49 申报,当地居民的参与.. .49 非缔约国, 50 《实施操作指南》 50 其他特定群体 50 突出普遍价值 50 定期报告活动, 50 《关于将可持续发展视角融入世界遗产公约过程的政策》(的目标) 50 冲突后恢复 .51 预防(灾害) .51 项目成本 .51 项目资金 ..51 保护和管理, .51 生活质量, 52 《拉姆萨尔名录》 .52 拉姆萨尔湿地 .52 批准. .52 反应性监测过程.
52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建议. .52 报告, .53 报告,世界遗产 53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3 对自然灾害的恢复力. .53 资源 .53 基于人权的措施.
53 风险评估 54 风险准备 .54 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第二项议定书.
54 系列列入/系列遗产 54 (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会议 .54 遗产管理者 .54 社会包容和公平 .55 保护状况报告 ..55 缔约国 55 突出普遍价值声明.. 56 能力建设战略, 56 减轻灾害风险战略 56 可持续的(也称可持续性) .57 可持续发展 57 协同, 57 受众,能力建设, .58 《预备名单》 59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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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宪章、公约文件.doc
国际 宪章 、公约 文件 时间 适用范围 建筑的保护、修复,考古发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 1964 掘,记录出版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 1972 文化遗产、自然遗产 产公约) 佛罗伦萨宪章 1982 历史园林 1987 历史城区(包括自然的和人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 造的环境)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 1990 考古遗产 文化多样性与遗产多样性, 奈良真实性文件 1994 价值与真实性 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 西安宣言 2005 周边环境的保护 文化线路宪章 2008 文化线路 文化遗产阐释与展示宪章 2008 阐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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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 - 关于世界遗产的“关键术语表” - 英文.pdf
a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United Nations Heritage puoM Cultural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B List of Key Terms Periodic Reporting e Questionnaire Periodic Reporting Index of Key Terms ListofKeyTermsinthePeriodicReportingQuestionnaire Periodic Reporting Index of Key Terms Reporting questionnaire.The explanations are derivedfrom a widerangeof sources including World Heritagepublications UNESCO webpages UNwebsites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etc.These designations and descriptions part of UNESCO and do notmit the Organization. Periodic Reporting Index of Key Terms Term Definition 1954 Hague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was Conventionforthe adopted at The Hague (Netherlands) in 1954 in the wake of massive destruction of cultural Protection of heritage during the Second World War.It i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treaty with a worldwide Cultural Property vocation focusing exclusively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he event of armed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Armed Conflict This Convention is an intermational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ainst the illicit traficking of cultural property requiring States Parties to take preventative measures and adhere to restitution provisions. lt covers immovable and movable cultural heritage including monuments of architecture art or history archaeological sites works of art manuscripts books and other objects of artistic historical orarchaeological interestas well as scientific collections of llkinds regardless of their origin or ownership. Read the full text of the Convention. Source(s): .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armed-conflict-and- heritage/convention-and-protocols/1954-hague-convention/ 1970 Convention The objectives of the 1970 Convention are to protect and safeguard the world cultural property Prohibiting and on the Means of againstdamagethfclandestinexcavationsillicitmportxporand transferfwersh Preventing the to establish a moral and ethical cod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to provide a Illicit Import platform among State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for facilitating the recovery and retum of Export and stolen illicitly excavated or illicitly exported cultural property and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the 1970 Convention webpage. Source(s): .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illicit-traficking-of-cultural- property/1970-convention/ 1972 The same General Conference that adopted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Remendation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 1972 also adopted concerning the the Remendation concermingtheProtection at National Level of the Culturaland Natural Protection at the Heritage. National level of the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ccording to this Remendation “ln conformity with their jurisdictional and legislative whose principal aim should be to co-ordinate and make use of all scientific technical cultural and other resources available to secure the effective protection conservation and (e epg ood euogn ) eueu enu pue qesnno eu jo uoesed The Remendation also encourages States to organise their public services and take appropriate protective legal and financial measures that will contribute to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and to undertake educational campaigns to inform the public needed. Source(s): https:/whc.unesco.org/en/convention/ Periodic Reporting Index of Key Terms 2001 Convention on theProtection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the prioritization of in-situ preservation and the stipulation that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should not be mercially exploited for trade or speculation and that it should not be irretrievably dispersed.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the website of the 2001 Convention. Source(s): .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underwater-cultural- heritage/2001-convention/ 2003 Convention The main goal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to forthe safeguard the practices representations expressions knowledge and skills that munities Safeguarding of groups and in some cases individuals recognize as part of their cultural heritag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universe and traditional craftsmanship. This definition provided in Article 2 of the Convention also includes the instruments objects artefacts and cultural spaces associated with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the website of the 2003 Convention. Source(s): https:/ich.unesco.org/en/working-towards-a-convention-00004 2005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on theProtection adopted in 2005 by the UNESCO General Conference is a binding international legal andPromotionof instrument. Its goal i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particularly the Diversity of as embodied and conveyed in cultural activities goods and services which are the vehicles Cultural of contemporary culture.lt sets out to create a legal framework favourable to all with regard Expressions cultural expressions of diverse origin. The Convention highlights the decisive role of cultural policies and defin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Parties withregard to the protection and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both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States have agreed on the urgent need for this instrument given that the accelerating processes of globalization tend to heighten the disparities between those countries lacking and those possessing the capacity to create produce and disseminate their cultural expressions. For more information visit the website of the 2005 Convention. Source(s): .unesco.org/new/en/culture/themes/cultural-diversity/cultural- expressions/the-convention/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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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 《长征标识与展示体系建设指引》.pdf
長 文化线路 建设指引 征 标识 与展示体系 长征 文化线路标识与展示体系建设指引 目录 第一章编制背景、依据及基本概念. 第四章长征历史步道建设指引. 30 1.1编制背景及目标.
第五章联合展示指引.. . 36 1.2相关依据及参考... 第六章文化传播系统建设指引. 1.3基本概念.. 6.1传播系统建设要点. 39 第二章长征文化线路展示框架 6.2文化传播系统建设内容. 42 2.1展示的目标及要求. 第七章视觉识别系统建设要求 2.2展示的内容和对象 45 8 2.3展示的布局, 7.1基本要求... 45 2.4展示体系的建设板块.
16 7.2视觉识别系统设计说明, 46 2.5基于长征精神的展示要点. 18 第八章展示体系建设操作建议 .52 第三章长征文物展示效果提升指引 23 8.1基本操作程序建议.
52 3.1基本要求.. 23 8.2各级实施主体主要工作任务. 54 3.2现场展示.. 23 附件一各省重点工作建议 .57 3.3非现场展示, 26 附件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示例 . 65 3.4加强组织联系, 28 长征文化线路标识与展示体系建设指引 第一章编制背景、依据及基本概念 1.1编制背景及目标 第1条,编制背景 关于纪念和弘扬长征精神、迎接建党百年的国家大政方针的时代背景: 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继承革命文化”,“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传承红色基因”: 中共中央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工作部署,将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与展示作为重点项目: 国家文物局加强革命文物以及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征文化线路总体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首批国家文化公园以长征、长城、大运河为主题.
第2条.编制目标 本指引旨在为长征沿线各省、市县长征文化线路展示利用体系及标识系统建设提供“操作指南”,在《长征文化线路总体保护规划》 展示利用总体布局设想之下,提出具体的实现路径、相关要求及建设引导,指导各实施主体在统一的思路和框架下各自组织相关展示利用规 划、方案的编制及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
1.2相关依据及参考 第3条,相关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 -2- 长征文化线路标识与展示体系建设指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201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16)28号):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文物政发(2016)13号): 《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政发(2016)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函(2017)189号).
第4条.上位规划 《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 《长征文化线路总体保护规划》(2017).
第5条,相关技术规范及导则 《国家森林步道建设规范(LY/T2790-2017)》(2017,国家林业局): 《登山健身步道配置要求(标准)》(2017,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登山健身步道标准(NTS国家标准0708)》(2010,中国登山协会): 《绿道规划设计导则》(2016,住房城乡建设部):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0001.1)》(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10001.2)》2006,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2017): 一3一 长征文化线路标识与展示体系建设指引 《文物保护单位开放服务规范(GB/T22528-2008)》(2008).
1.3基本概念 第6条,长征精神的内涵 “伟大长征精神,就是把全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看得高于一切,坚定革命的理想和信念,坚信正义事业必然胜利的精神:就 是为了救国救民,不怕任何艰难险阻,不惜付出一切栖牲的精神: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就是顾全大局、 严守纪律、紧密团结的精神:就是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艰苦奋斗的精神.
”!
第7条,长征文化线路的定义 长征文化线路是围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长征这一中国近代重大历史事件,以红一方面军,红二方面军,红四方面军和红二十五军 行军路线为基础,并经过其后80多年来持续的回忆和纪念以及对长征精神的继承弘扬得以强化和升华,从而形成的文化线路.
它记录了长 征的历史进程和在此期间革命思想、革命精神及革命文化在沿途的传播和发展,是长征精神的实物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记忆的重要 组成部分.
第8条.长征文化线路的时空范畴 时间范畴:从1934年10月至1936年10月.
其中各路主力红军长征的时间范畴界定为从正式出发踏上长征路途至最后到达陕北落脚 点或三军胜利会师.
考虑到1934年7月至10月红六军团西征与红三军”会师为中央红军的长征“起到了先遣队的作用”,1936年11月 1习近平总节记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语.
2摘自《长征文允线路总体保护规划利用策略研究》研究报告.
3红六军团西征与红三军会师后,红三军恢复红二军团番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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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9)英文版.pdf
WHC.19/01 10 July 2019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Heritage Convention UNITEDNATIONS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CULTURALORGANIZATION INTERGOVERNMENTALCOMMITTEE FORTHEPROTECTIONOFTHE 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Heritage World Cultural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WORLDHERITAGECENTRE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are periodically revised to relect the decisions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itte.Pleseverifytht youarusingthlatstversionf the OpratGuideinesbychking the date of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on the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website indicated below.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in English and French) the text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in five languages) and other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concerning World Heritage are available from the World Heritage Centre: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7. place de Fontenoy 75352 Paris 07 SP France Contact: https:/whc.unesco.org/en/world-heritage-centre Links: https:/whc.unesco.org/ https:/whc.unesco.org/en/guidelines (English) https:/whc.unesco.org/fr/orientations (French) Operariongi Gse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rion of the World Heritoge Convention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Number Paragraph Number(s) ACRONYMSANDABBREVIATIONS I INTRODUCTION LA 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1-3 LB TheWorldHeritage Convention .. ..4-9 L.C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10-16 1D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 17-18 LE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 19-26 LF The Secretariat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World Heritage Centre)... 27-29 LG The Advisory Bodies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 ...30-37 ICCROM... .32-33 ICOMOS.. ..34-35 IUCN.. ..36-37 LH Other organizations..... ..38 11 Partners in the protection of World Heritage... ... 39-40 1J Other Conventions Remendations and Programmes. 41-44 ⅡI THE WORLD HERITAGELIST ILA Definition of World Heritage .. 45-53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45 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46 Cultural landscapes. .47 Movable Heritage - ...8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49-53 ILB A Representative Balanced and Credible World Heritage List 54-61 The Global Strategy for a Representative Balanced and Credible World Heritage List..... ..55-58 Other measures.. ..59-61 IL.C Tentative Lists.... 62-76 Procedure and Format.... .62-69 Tentative Lists as a planning and evaluation tol.. ...70-73 Assistance and Capacity Building for States Parties in the preparation of Tentative Lists . ..74-76 Operc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mtcion of the World Heritoge Convention LD Criteria for the assessment of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77-78 ILE Authenticity and/or integrity..... ..79-95 Authenticity - ..79-86 Integrit. ..87-95 IL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Legislative regulatory and contractual protection measures ..98 Boundaries for effective protection ...9--102 Buffer zones... ..103--107 Management systems.. 108-118bis Sustainable use.. .119 ⅢI PROCESS FORTHEINSCRIPTION OFPROPERTIES ONTHEWORLD HERITAGE LIST IIILA Preparation of Nominations.... ... 120-128 IIB Format and content of nominations .. .129-133 1. Identification of the propert..... ...1.32.1 2. Description of the propert.. ..132.2 3. Justification for inscriptio... .132.3 4. State of conservation and factors affecting the property ...132.4 5.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 .132.5 6. Monitoring. .132.6 7. Documentation. ..132.7 8. Contact information of responsible authorities. ..132.8 9. Signature on behalf of the State Party. ..132.9 10. Number of printed copies required (including annexed maps) . ..132.10 11. Paper and electronic formats... ...132.11 12. Sending .... ..132.12 II.C Requirements for the nomination of different types of properties.... . 13-139 Transboundary properties. ..134-136 Serial properties... .137--139 II.D Registration of nominations. .. 140-142 IILE Evaluation of nominations by the Advisory Bodies. . 143-151 IILF Withdrawal of nominations... ..152 IILG Decis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 .. 153-160 Inscription.. .154-157 Decision not to inscribe.... ..158 Referral of Nominations. .159 Deferral of Nominations.. 160 Operarionci Gue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crion of the World Heritoge Cornvention II.H Nominations to be processed on an emergency basis. ..161-162 II.I Modifications to the boundaries to the criteria used to justify inscription or to the name of a World Heritage property . .. 163-167 Minor modifications to the boundaries .. ..163-164 Significant modifications to the boundaries..... 165 Modifications to the criteria used to justify inscription on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166 Modification to the name of a World Heritage property.. 167 IIIJ Timetable overview .. ..168 IIK Financing of evaluation of nominations.. ..168bis IV PROCESSFORMONITORINGTHESTATEOFCONSERVATIONOFWORLD HERITAGEPROPERTIES IV.A Reactive Monitoring... Definition of Reactive Monitoring... ..169 Objective of Reactive Monitoring... ...170-171 Information received from States Parties and/or other sources. .1.7--174 Decision by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 .175-176 IV.B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 177-191 Guidelines for the inscription of properties on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177 Criteria for the inscription of properties on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 .178-182 Procedure for the inscription of properties on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183-189 Regular review of the state of conservation of properties on 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 ..190-191 IV.C Procedure for the eventual deletion of properties from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 192-198 v PERIODICREPORTINGONTHEIMPLEMENTATIONOFTHEWORLD HERITAGECONVENTION V.A Objectives.. ... 199-202 V.B Procedure and Format. ..203-207 V.C Evaluation and Follow-Up. .. 208-210 VI ENCOURAGINGSUPPORTFOR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 VLA Objectives... ..211 VLB Capacity building and research .212-216 The World Heritage Capacity Building Strategy.. .213 National raining strategies and regional cooperation ..214-214bis Research.. ...215 Operarioncl Gse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cr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r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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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9).pdf
WHC.19/01 2019 年7月10日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 》操作指南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政府间委员会 世界遗产中心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译 检查《操作指南》的日期,确认您所使用的是最新版本.
可从世界遗产中心获取《操作指南》(英文和法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文(五种语言) 其它世界遗产相关的文书和信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法国]巴黎: 7. place de Fontenoy75352 Paris O7 SP France ) 联系方式:https//whcunesco.org/en/world-heritage-centre 链接:http/whcunescoorg/ whcunesco.org/en/guidelines ( 英文) whcunesco.org/fr/orientations ( 法文) 译本序 自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今,全球 已有193个缔约国,1121项世界遗产,为保护对人类共同发展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 遗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界遗产大会上通过.
它综合科学系统的理论基础,运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成功地从无 到有建立了一套严密、完整并有着极强操作性和全球适应性的世界遗产实施体系.
考 虑到世界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遗产种类、形式的多样性,用一本指 南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并经实践证明可行,可谓是参与编制和修订这一文件 的同行值得引以为做的成就.
该文件将建立、管理《世界遗产名录》《溯危世界 遗产名录》和以世界遗产基金的形式提供国际援助的标准和程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 定,成为全球世界遗产工作最权威的指导文件.
《操作指南》是不断演进的有生命的文件.
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它在诞生后 的40多年间不断吸取最新的概念、知识和经验,根据需要一再修订,日臻成熟和完 善.
最新版本是2019年世界遗产大会后公布的版本,也是本书翻译的版本.
由于《操作指南》在世界遗产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意义,多年来这一文件已被 翻译成包括俄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多种语言.
中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 约,至2019年,世界遗产数量已达55项,与意大利并列第一.
中文,作为联合国 官方语言之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这都使《操作指南》中文版的推出 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一直关注这一重要文件的修订,及时跟进并积极参与其修 订工作.
自2010年始,协会每年参加世界遗产大会中《操作指南》修订工作组会议, 2013年后更是全程参与了会议研讨,并向世界遗产中心提出了英法版本存在的差异, 促进了这一国际文件美法版本的统一.
在国家文物局的资助下,在协会领导的推动和鼓励下,秘书处工作人员特将《操 作指南》悉心编译制作,于2015年底首次将文件中文版在世界遗产中心官网发布, 并持续更新,供广大使用中文的国内外同行和关注世界遗产的读者参考.
本书译校工作由燕海鸣负责,解立、王玉、黄雨茵协助,有不足之处,还请广大 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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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曲阜宣言.pdf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 曲阜 宣言 (二00五年十月三十日:曲阜)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当代古 原状”的原则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被视为”假古 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 董.
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当代古建筑学人、艺 (三)古建筑文物的保护维修应根据具体情 匠工师在保存文物古建筑十分丰富的孔子故乡曲阜 况,分步骤进行.
当我们对损毁的或被改变了原状 聚会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 的文物古建筑还缺乏充分的研究,对如何恢复其原 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 状还缺乏充足依据,或者存在资金困难,还没条件 以下共识: 对其进行科学修复的时候,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 (一)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中国古建筑,在世界 首先保证文物的暂时安全.
当对这座文物古建筑的 建筑之林独树一帜,有区别于世界其他建筑的鲜明 原状已经有深入的了解,掌握充分资料并具备充足 特点,它在材料、技术、构造做法、损毁规律及保 资金时,就应对其进行科学的修复,通过修复,排 护维修手段方面与西方古建筑有许多不同之处.
因 除安全隐患,添配缺失残坏的部分,祛除没有保留 此,要紧密结合我国文物古建筑的实际,根据《中 价值的附加物,恢复其原真状态.
在条件不具备的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 时候盲目修是错误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不去 的原则去制定我们文物古建筑保护的方针、政策、 进行科学修复也是不对的.
方法.
我们认为学习借鉴国外在文物建筑保护方面 (四)中国的木构建筑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 的先进经验、先进理念是必要的,但这种学习不是 缺点,它的主要缺点是易腐朽、易虫驻、易失火.
腐 不加分析的照搬,而是要经过消化吸收、紧密结合 朽问题又是最主要的问题.
木构架最易腐朽的部 本国实际加以运用.
位,是掩埋在墙体内的木柱和屋面木基层,尤其是 (二)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由砖、 檐头、翼角部分.
柱根糟朽容易引起柱子下沉,导 瓦、石、木材以及其它材料,经历代能工巧匠精心 致上部构架变形,造成屋面漏雨,而屋面漏雨又会 设计,巧妙施工,潜心装饰,付诸心血和智慧而具 加剧木构架的损坏.
因此,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 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
因此,对于 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
损坏了的文物古建筑,只要按照原型制、原材料、 (五)古建筑的修继有多种方法,应根据损坏 原结构、原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 状况采取不同方法.
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完 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
按照”不改变 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的干预减小 本期协办单位 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成都亚林古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营宸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东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分会 山东曲阜市大庄琉璃瓦厂 北京园林古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兴建筑工程公司古建现代装饰分公司 C 1994-2012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cnki.net 3 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修范围.
(十一)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物本 (六)中国木构建筑是构件模数化、施工装配 身,还要保护传统材料和传统技术.
离开了传统材 化的建筑,对木构建筑进行解体修,即通常所说 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就谈 的”落架大修”是古建筑修的重要方法之一,是 不上文物保护.
文物古建筑修必须重视首先采用 使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方法.
当 传统技术和材料.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 木构建筑出现整体或关键部位深度损坏,用其他方 是为了更多更好地保存原材料、原结构而不是代替 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应当采用这种办法.
有病必须 原材料、原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只能在 治病,带病不能延年.
对文物古建筑进行解体,更 一定范围内使用,而且应当具有可逆性.
我们强调: 换不能再用的构件,整修损坏的部分按原型制、原 使用和恢复传统材料及其加工行业、加工技术,坚 结构、原材料、原工艺重新组装,原样恢复,是为 持长期培养专业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队伍,坚持 古建筑根治病害的有效措施,经过科学治疗的古建 对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传承和保护,是搞好文物 筑依然具有文物价值.
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 古建筑保护修的先决条件.
在这个问题上,对人 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办法.
才的培养是最紧迫的,应当不断培养各个层面的专 (七)油饰彩画是中国古建筑重要的组成部 业技术人才,给予这些专业人才以应有的社会地位 分,油饰彩画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 和经济地位.
保持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文物古建 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
古建 筑保护修工作的关键所在.
筑不能没有油饰彩画.
当文物古建筑的油饰彩画还 (十二)文物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
只有将文 具备其基本功能时,应当加以保护令其继续发挥作 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 用;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经完全失去原有功能且 科学价值可言.
如果文物不存在了,那么它的价值 无保存的艺术价值时,就应当重新修复.
修复的方 也就彻底丧失了.
通过各种保护维修手段,使文物 法有多种,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不应 长久地健康地保存下去,是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神圣 千篇一律.
修复要注重”四原”,不能改变原状.
使命.
负责任的文物保护工作者应当从中国的实际 (八)”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法中明确规 情况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文物古建筑 定的古建筑修的根本原则.
”原状”应是文物建筑 的保护维修问题.
这是搞好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工 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 作的重要保证.
况.
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
现状不等于原状.
罪文讲百生杜仙池郑孝瑟 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
对于改变了原状的 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
毛昭晰意大章美花鹏何从喜 (九)”整旧如旧”或”修旧如旧”是多年来流 行在我国文物保护修行业的一种概念性的提法, 至今仍在延用,但这种提法并不准确,难于理解,容 易影响对文物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的贯 馬灿里生瑞素基正高食体 彻.
因此我们应当提倡用法律界定的规范、准确、科 学的语汇来表述文物修的原则,改变以”修旧如 倪吉昌马旭初脊蜀掉 旧”的提法取代”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的现象.
(十)已损毁的文物古建筑能否重建,要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应根据已损毁的古 建筑所处的环境、地位、对建筑群体的作用以及文 物建筑群体的完整性、原真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
损毁建筑的重建应经过专家论证和文物主管部门批 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董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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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pdf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 多样性 公约 (2005 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三届会议通过) 序言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5年10月3日至21日在巴黎举行 第三十三届会议, (一)确认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一项基本特性, (二)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对其加以 珍爱和维护, (三)意识到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 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社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 续发展的一股主要推动力, (四)忆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以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 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 的, (五)颂扬文化多样性对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公认的文书主张的 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六)强调需要把文化作为一个战略要素纳入国家和国际发展政策,以及国际 发展合作之中,同时也要考虑特别强调消除贫困的《联合国千年宣言》(2000年), (七)考虑到文化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具有多样形式,这种多样性体现为人类各 民族和各社会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八)承认作为非物质和物质财富来源的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特别是原住民知 识体系的重要性,其对可持续发展的积极贡献,及其得到充分保护和促进的需要, (九)认识到需要采取措施保护文化表现形式连同其内容的多样性,特别是当 文化表现形式有可能遭到灭绝或受到严重损害时, (十)强调文化对社会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发挥 其社会作用所具有的潜在影响力, (十一)意识到文化多样性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得到加强,通过文化间的不断 交流和互动得到滋养, (十二)重申思想、表达和信息自由以及传媒多样性使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得以 在社会中繁荣发展, (十三)认识到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是个人和各 民族能够表达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十四)忆及语言多样性是文化多样性的基本要素之一,并重申教育在保护和 促进文化表现形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十五)考虑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对少数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个体的 重要性,这种重要的活力体现为创造、传播、销售及获取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 自由,以有益于他们自身的发展, (十六)强调文化互动和文化创造力对滋养和革新文化表现形式所发挥的关 (十七)认识到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十八)确信传递着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 济和文化双重性质,故不应视为仅具商业价值, (十九)注意到信息和传播技术飞速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进程为加强各种文 化互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也对文化多样性构成挑战,尤其是可能在 富国与穷国之间造成种种失衡, (二十)意识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肩负的特殊使命,即确保对文化多样性的尊 重以及建议签订有助于推动通过语言和图像进行自由思想交流的各种国际协定, (二十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 各种国际文书的条款,特别是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于2005 年10月20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章目标与指导原则 第一条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 (一)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二)以互利的方式为各种文化的紧荣发展和自由互动创造条件: (三)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 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平文化建设: (四)加强文化间性,本着在各民族间架设桥梁的精神开展文化互动: (五)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层面对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尊重,并提高对其 价值的认识: (六)确认文化与发展之间的联系对国家,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并支持为确保承认这种联系的真正价值而在国内和国际采取行动: (七)承认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和意义的特殊性: (八)重申各国拥有在其领土上维持、采取和实施他们认为合适的保护和促进 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措施的主权: (九)本着伙伴精神,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特别是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保护和 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能力.
第二条指导原则 一、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 只有确保人权,以及表达、信息和交流等基本自由,并确保个人可以选择文 化表现形式,才能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
任何人都不得援引本公约的规定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或受到国际法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或限制其适用范围.
二、主权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 表现形式多样性措施和政策的主权.
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 保护与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前提是承认文化,包括少数民族和原 住民的文化在内,具有同等尊严,并应受到同等尊重.
四、国际团结与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与团结的目的应当是使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能力在地 方、国家和国际层面上创建和加强其文化表现手段,包括其新兴的或成熟的文化 产业.
五、经济和文化发展互补原则 文化是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所以文化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同样重要,且 个人和民族都有权参与两者的发展并从中获益.
六、可持续发展原则 文化多样性是个人和社会的一种财富.
保护、促进和维护文化多样性是当代 和后代的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要求.
七、平等享有原则 平等享有全世界丰富多样的文化表现形式,文化享有各种表现形式和传 播手段,是增进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相互理解的要素.
八、开放和平衡原则 在采取措施维护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时,各国应寻求以适当的方式促进向世 界其他文化开放,并确保这些措施符合本公约的目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政策和 措施.
第三章定义 第四条定义 在本公约中,应作如下理解: (一)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指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
这些表现 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
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 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 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
(二)文化内容 “文化内容”指源于文化特征或表现文化特征的象征意义、艺术特色和文化 价值.
(三)文化表现形式 “文化表现形式”指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的具有文化内容的表现形式.
(四)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 “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是指从其具有的特殊属性、用途或目的考虑时, 体现或传达文化表现形式的活动、产品与服务,无论它们是否具有商业价值.
文 化活动可能以自身为目的,也可能是为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提供帮助.
(五)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指生产和销售上述第(四)项所述的文化产品或服务的产业.
(六)文化政策和措施 “文化政策和措施”指地方、国家、区域或国际层面上针对文化本身或为了 对个人、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产生直接影响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包括与创 作、生产、传播、销售和享有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七)保护 名词“保护”意指为保存、卫护和加强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而采取措施.
动词“保护”意指采取这类措施.
(八)文化间性 “文化间性”指不同文化的存在与平等互动,以及通过对话和相互尊重产生 共同文化表现形式的可能性.
第四章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规则 一、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及国际公认的人权文书,重申 拥有为实现本公约的宗旨而制定和实施其文化政策、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 表现形式多样性及加强国际合作的主权.
二、当缔约方在其境内实施政策和采取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 样性时,这些政策和措施应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
第六条缔约方在本国的权利 一、各缔约方可在第四条第(六)项所定义的文化政策和措施范围内,根据自 身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在其境内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二、这类措施可包括: (一)为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所采取的管理性措施: (二)以适当方式在本国境内的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中为本国的文化活 动、产品与服务提供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享有的机会的措施,包括规定上 述活动、产品与服务所使用的语言: (三)为国内独立的文化产业和非正规产业部门活动能有效获取生产、传播和 销售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手段采取的措施: (四)提供公共财政资助的措施: (五)鼓励非营利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机构、艺术家及其他文化专业人员发展 和促进思想、文化表现形式、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的自由交流和流通,以及在 这些活动中激励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的措施: (六)建立并适当支持公共机构的措施: (七)培育并支持参与文化表现形式创作活动的艺术家和其他人员的措施: (八)旨在加强媒体多样性的措施,包括运用公共广播服务.
第七条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缔约方应努力在其境内创造环境,鼓励个人和社会群体: (一)创作、生产、传播、销售和获取他们自己的文化表现形式,同时对妇女 及不同社会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和原住民的特殊情况和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 (二)获取本国境内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各种不同的文化表现形式.
二、缔约方还应努力承认艺术家、参与创作活动的其他人员、文化界以及支 持他们工作的有关组织的重要贡献,以及他们在培育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方面的 核心作用.
第八条保护文化表现形式的措施 一、在不影响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缔约一方可以确定其领土上哪 些文化表现形式属于面临消亡危险、受到严重威胁、或是需要紧急保护的特殊情 况.
二、缔约方可通过与本公约的规定相符的方式,采取一切恰当的措施保护处 于第一款所述情况下的文化表现形式.
三、缔约方应向政府间委员会报告为应对这类紧急情况所采取的措施, 该委员会则可以对此提出合适的建议.
第九条信息共享和透明度 缔约方应: (一)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四年一度的报告中,提供其在本国境内和国际层 面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所采取的措施的适当信息: (二)指定一处联络点,负责共享有关本公约的信息: (三)共享和交流有关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信息.
第十条教育和公众认知 缔约方应: (一)鼓励和提高对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重要意义的理解,尤其是 通过教育和提高公众认知的计划: (二)为实现本条的宗旨与其他缔约方和相关国际组织及地区组织开展合作: (三)通过制定文化产业方面的教育、培训和交流计划,致力于鼓励创作和提 高生产能力,但所采取的措施不能对传统生产形式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一条公民社会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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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 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docx
木质 建成遗产 保护准则 序言 本准则是对1999 年10月在墨西哥IC0M0S第12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历史 木构建筑保护准则”的补充及更新.
此次更新过程始于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大会 (2012),日本姬路大会(2013),并延续至瑞典法伦大会(2016).
本文件力求与《威尼斯宪章》(1964)、《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巴 拉宪章》(1979)、《奈良真实性文件》(1994)的一般原则,以及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和ICOMOS提出的有关木质建筑遗产保护的相关法规相适用.
本文件旨在尊重木质建成遗产文化意义的基础上,定义具有最大限度国际实例 适用性的保护及保养的基本原则.
这里提到的“木质建成遗产”,是指类型的木质建筑,以及具有文化意义 或作为历史区域一部分的其他木质构筑物,包括那些临时性的、可移动和持续 演变的构筑物.
文件中提到的“价值”,指的是美学、人类学、考古学、文化、历史和科技的 遗产价值.
本准则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木质建筑物和构筑物.
并非建筑 都完全由木材建造,由此也应考量木材与其他材料在建造中的相互作用.
原则 认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重要性,它们的各个历史时期的结构体系和细节 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重视并尊重木质建成遗产的多样性以及任何与其相关的非物质遗产: 认识到未质遗产为手工艺者和建造者的技艺、以及他们掌握的传统的、文化 的和祖传的知识提供物质证据.
理解文化价值随时间的持续演变,因而需要周期性回溯它们如何被定义,以 及真实性如何被界定,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认知和态度.
尊重不同的地方传统、建造实践和保护方法,并重视可以被应用于保护中的 多样的方法与技术.
重视并尊重历史上采用的丰富多样的木材的种类和材质.
认识到从建筑物和构筑物整体来看,木构件是纪年信息的珍贵载体.
重视木结构能承受巨大外力(抗震)的优良性能.
认识到全木或半木结构在多变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脆弱性,易受(并不限 于)温度和湿度变化、光照、真菌和昆虫、磨损风化、火灾、地震或其他自 然灾害和人为损毁等因素的影响.
认识到因末构自身的脆弱性、不当利用、传统建筑设计和建造技艺的失传, 以及对当地社区的精神和历史需求缺乏理解,越来越多的历史木构建筑在消 失.
认识到木构建筑遗产保护中社区参与的相关性,保护与社会、环境变化的关 系,及其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检查、勘察和研究 1.在考虑实施任何干预前,应认真记录建筑结构及其各组成部分的现状,包括 之前的干预工作.
2.在任何干预行动前,必须实施全面、精确的诊断分析.
分析内容需附有对建 筑的建造和结构体系,现状及糟朽成因,损坏或结构故障,以及设计、定型或 装配错误的分析.
这些诊断必须以文献佐证、本体物理性勘察和分析为基础, 若有必要,物理现状的检测应当采用无损测试,甚至必要时的实验室测试,也 不排除在必要时采取微小干预和紧急保护措施.
3.在检测对象被其他结构遮盖部位,上述检测方式可能不足以获得本体结构全 部现状信息.
在覆盖物价值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局部临时性移除遮挡以实 施检测,但必须在完成全面记录的基础上.
如木工的题记、水平线及被工匠用于施工(或后续工程或修中的)无意作为 可见的建筑构成部分的其他标记.
分析和评估 5.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保留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包括布局构造、材料、装配、 完整性、建筑学及文化遗产价值,并尊重其历史变迁.
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应 尽可能保留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
界定遗产特征的要素可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a)整体结构系统: b)非结构元素如立面、隔断、阶梯; c)表面特征: d)木工的装饰处理: e)传统和工艺: f)建筑材料,包括建材质量(或品级)和典型特征 6.必须对上述要素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界定,以制定干预方案.
干预措施 7.干预工作的第一步应制定建筑保护总体策略.
这需要相关各方参与讨论并达 成共识.
8.干预策略须考虑当前的主流文化价值观.
9.除干预规模过大、可能影响历史建筑真实性的情况外,建筑结构的原始功能 应予以保留或修复.
10.干预可采取如下形式: a)使用传统木工工艺或兼容的现代固件的简单修复: b)使用传统或兼容的材料和工艺的结构加固: c)缓解现有结构荷载的补充结构的引入.
干预方式的选择应取决于是否能够最好地保护建筑结构的文化价值.
11.干预最好能够做到: a)以必要的最小干预来保证建筑或遗址的物理和结构稳定性及其本体和文化意 义的长久保存: b)遵循传统做法: c)如技术可行,尽量可逆: d)不影响或阻碍后续必要的保护工作: e)不妨碍未来对显露或融入建筑中的证据的读取: f)重视遗产环境.
12.干预应遵循的标准是:能够确保建筑本体保存、尽可能多保留真实性和完整 性、并使其持续安全地发挥功能的最小干预.
但是,遇如下情形不排除部分拆 卸甚至全部的结构解体(落架): a)采用原构件进行原址修时需要的干预程度过大: b)变形严重以至于无法恢复其原有结构性能: c)为维持已变形结构稳定需有不当添加: 任何拆卸工作的适当性均应结合其文化背景来考虑,且应以最好地保持建筑真 实性为目标.
此外,干预决策的确定应考虑和评估拆卸过程中对木材以及末质和其他材质连 接件(如钉子)等潜在的不可逆的破坏.
13.应尽可能多地保留现有构件.
当有必要替换整个或部分构件时,应首先尊重 建筑的整体特性和价值.
在特定文化背景下,如已有相关传统,其他老旧建筑 中的构件也可能在干预过程中被利用.
14.任何用于替换的本材应尽量满足如下条件: a)与原构件属于同一木种: b)与原木构件含水率相吻合: c)可见的部分与原木构件有相似纹理特征: d)加工时采用与原构件相似的工艺和工具.
15.不应刻意将替换的木构件人工做旧.
新构件不应在审美上影响整体外观.
不 应对替换构件上色以匹配整体色彩现状,但特殊情况如会对遗产建筑的艺术理 解和文化意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时除外.
16.新未构件可做谨慎的标记处理,以使后期可辨识.
17.为评估诸如临时性和演进中的特定木质建成遗产的文化意义,需要对其更多 特有的价值进行考量.
18.在实施干预过程中,历史建筑应被视为一个整体.
材料,包括结构性部 件、填充性嵌木、防风板、屋顶、地面、门窗等,均应被同等重视.
原则上, 现存材料以及早期修,应在其不影响结构稳定性的情况下尽可能予以保留.
保护对象还应包括各种建筑表层处理如地仗层、彩绘层、表面涂层、墙纸等.
应尊重原材料、原工艺和原肌理.
如建筑表面糟朽函需更换时,宜采用兼容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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