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 -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pdf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文化 旅游 宪章 (重要文化古迹遗址 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99 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 介绍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被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ICOMOS)大会通过.
宪章为古迹遗址国际理事 会(ICOMOS)国际科学委员会就文化旅游方面内容准备的.
它取代了1976版的文化旅游宪 章.
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ICOMOS)是为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设立的国际性 代表组织.
宪章的目的 新的宪章提供了一个关于原则方面的保护性宣言,为旅游和著名古迹遗址或收藏之间的动态 关系提供指南.
它可以提供一个对话的基础和管理这些关系时可以遵循的一套共同原则.
由于宪章是在由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ICOMOS)确立的国际保护的框架内准备的,它强调 了东道主社区的文化个性和文化遗迹与国内外游客的兴趣、期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
它推广 了文化景观和历史城镇,特别是遗产地的社区参与,包括涉及旅游规划和管理方方面面的原 住民和传统监护人.
在确认需要保护有形和无形的文化遗产巨大的广度、多样性和重要性的同时,新的宪章宣传 了下列两大概念: 开展任何形式保护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希望通过良好的管理方式让来访者和东道主社区对文 化遗产所在地的重要性有所了解.
处于对历史文化遗迹共同的尊重和对此项资源脆弱性的担优,保护组织和旅游业必须以合作 的态度一起工作,来保护和展现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修改过的宪章采用了一种合作的方式,来协调保护组织和旅游业的关系,避免传统上保护工 作中可能发成的紧张局面,它确认,对保护工作者而言,积极的对话可以使保护工作获得更 大进展,而不是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
宪章被设计成一个文件,被保护组织和旅游业广泛地用来协助管理与国内国际旅游的关系.
因此,其语言和覆盖面被可以设计成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而不是特别针对任何一个国家或 情景.
宪章主要概念 对遗产场所、无形遗产和收藏进行饱和和管理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使它们有形的和/或理性的 重要性可以被东道住社区和旅游者所接受.
除非对文化遗产有公共意识和公共支持,整个保 护工作将始终被排挤,不会争取到它得以生存所需要的足够资金或公共的以及政治上的支持.
对文化发展和文化遗产合理良好的管理是人权也是特权.
它使来访者承担起尊重的义务.
在 使文化遗产尽量可以为人们理解的过程中,讲解或展示扮演了重要角色.
文化遗产被视为日常生活、社会进步和变化的一个生动的参照点.
它是社会资产的一个主要 来源,并且是对多样性和社区特征的阐述.
国内和国际旅游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途径之一,能获得沧桑世事和不同社会当代生活的体验.
他同时可以捕捉到由文化资源带来的经济效益,如果成功管理,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
旅游应该为东道主社区带来利益,并通过计划可以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有形表现免受不利 的影响.
管理不善或过度的旅游安排可以对东道主社区和当地的文化特征造成负面的影响.
到包括和旅游相关的形式的文化遗产场所、收藏和东道主社区生活的方方面面.
宪章可以被运用在众多的地点.
它可以避免描述有限数量的场所的文化遗产特征,而是使用 了广义的“具有遗产价值”的概念.
特定场所或社区的遗产特征应该被识别,使宪章被具体 运用到特定的场景上.
宪章的精神 从最广泛的程度上按理说,自然和文化遗产属于人.
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理解、 欣赏和保护其普遍价值.
一向很是洋给广泛的概念,包括自然和文化的环境.
它包括经管、历史遗志、场地和环境, 还有生物多样性、收藏、过去和正在进行的文化活动、知识和生活经历.
它记录和表达了历 史发展的漫长过程,是构成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当地特征的本质,并且是现代生活的一 个必要组成部分.
它是生动的社会参照点和发展变化的积极手段.
每一社区或场所特别的遗 产和集体的记忆是不可取代的,是现在和将来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
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剧的时代,对文化遗产和任何一个特殊地区或场所的文化多样性进行保 护、讲解和展示,对任何地方的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但是,在估计认可的框架内 和恰当的使用标准下管理遗产通常是特别社区或监护团体的责任.
管理文化遗产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保护它的必要性在东道主社区和旅 游者中广为传播.
合理妥善管理有形的、知识的、和/或感情的通往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 通道是权利也是荣幸.
它带来对遗产价值、今天遗产所在社区的利益和公正待遇、历史财产 的原住民监护方或拥有者、以及诞生遗产的景观和文化进行尊重的义务.
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 国内和国际旅游继续作为文化交流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也提供了历经沧桑的人生经历和不同 社会当代生活的体验.
它正日益成为自然和文化保护的积极力量.
旅游可以为文化艺产创造 经济利益,并通过创造资金、教育社区和影响政策来实现以饱和为目的的管理.
它是许多国 家和地区经济的主要部分,如果成功管理,可以成为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旅游本身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复杂的现象,纵横政治、经济、生物-物理、生态和美学的各个 领域.
旅游者的期望和东道主的期望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要实现两者之间有价值的相互影 响,面临许多挑战,也会产生许多机遇.
自然和文化遗产、多样性和生活文化是主要的旅游吸引力.
过度的或没有妥善管理的旅游和 与旅游相关的发展可以威胁到它们的有形本质、真实性和重要特征.
东道主社区的生态、文 化和生活方式以及旅游者在其他的经历也可能被降格.
旅游应该为东道主社区带来经济效益,为他们提供一个重要的途径和动力,来重视保护他们 的遗产和文化活动.
当地和/或原住民社区代表、古迹保护积极分子、旅游业经营者、资产 主人、制定政策方、国家发展计划制定者和场地管理者之间的合作非常必要,以实现可持续 发展的旅游业,为子孙后代促进遗产资源的保护.
ICOMOS,即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作为此宪章的起草者,和其它国际组织以及旅游业一起, 将全力以赴投身挑战.
宪章的目标 国际文化旅游宪章的目标是: 促进和鼓励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工作,使这些遗产的重要性为东道主社区和旅游者充 分理解.
促进和鼓励旅游业,以尊重和改善文化遗产及东道主社区生活文化的方式来推广和管理旅游 业.
促进和鼓励保护文物各方和旅游业之间的对话,讨论遗迹场所、收藏和生活文化的重要性和 脆弱的本质,包括将来它们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鼓励计划和政策的制定者在保护和修文物的宗旨下发展具体的可衡量的有关文物场所和 文化活动展示和揭示的目标和策略.
另外, 宪章支持国际古透遗址理事会、其它国际组织和旅游业更广泛的积极努力,来维护遗产管理 和保护的完整性.
宪章鼓励有相关的或时有冲突的利益、责任和义务各方来参与实现这些目标.
宪章鼓励有感兴趣的各方制定具体的指南,促进原则在特殊场合的实施,或满足特殊组织和 社区的要求.
宪章的原则 原则一:鼓励公众意识 由于国内和国际旅游是文化交流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对话应该为东道主社区成员和旅游者提 供负责任的和管理良好的机会,使他们可以通过第一手经历来了解社区的遗产和文化.
1.1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一个物质和精神的资源,提供了对历史发展的叙述.
它在现代生活中 是一个重要的角色,并应该在有形的、知识的和/或感情的各方面向公众开放.
我们应该建 立保护这些遗产的计划,方便东道主社区和游客以平等和可负担的方式,去理解和领略遗产 的重要性.
这些计划应宣传保护这些遗产有形的品质、无形的方面、当代文化表现和广泛的 应用环境.
1.2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有一些具有普遍价值,其它的一些在 国家、地区或地方层面有价值.
阐释计划应该将重要性以一种相关和可及的方法,通过适当 的、启发性的当代教育形式、媒体、科技和个人对历史、环境和文化信息的解释,向东道主 社区和旅游者展现.
1.3阐释和演示的计划应该促进和鼓励高度的公众意识,支持自然和文化遗产长期生存的必 要条件.
1.4阐释的计划应该在过去的经历和现在该地区和东道主社区的多样性中展现古迹、传统和 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包括一些少数民族的文化或语言群体.
我们应该始终告知游客不同的文 化价值,这些文化价值可以被归类为某种特殊的遗产资源.
原则二:管理动态的关系 古迹遗址和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是瞬息万变的,随时可能包含有冲突的价值.
我们应该以一种 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来理顺这些关系,为我们也为后人造福.
2.1具有文化遗产重要性的处所,作为一个文化多样化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存在对所 有人都有一个内在的价值.
对生活文化、历史遗迹、收藏、它们形态和生态的完整及其环境 背景的长期保护和修,应该是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旅游发展政策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
2.2文化遗产资源或价值和旅游业之间的交流是充满活力和瞬总万变的,机会和挑战同时产 生,还有潜在的冲突.
旅游项目、活动和发展应该实现积极的结果,最大程度减少对遗产和 东道主社区生活方式的不良影响,同时响应旅游者的需要和期望.
2.3计划应该建立在对细致的、但通常也是复杂或互相冲突的遗产各个方面的综合理解上.
持续的研究和咨询对深入理解和领略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是重要的.
2.4保留历史遗迹和收藏的真实性是重要的.
它是体现文化意义的一个重要元素,其真实性 可以通过有形的物质、记忆和从过去一直流传下来的无形传统来表现.
宣传计划应该体现和 解释场所和文化经历的真实性,提高对文化遗产的欣赏和理解程度.
2.5旅游发展和基建项目应该考虑到美学、社会和文化各方面、自然和文化的景观、生态多 样性的特征和遗产场所更广泛的视觉背景.
应该优先考虑使用当地材料,考虑当地的建筑风 格或当地语言传统.
2.6在古迹场所被推广或发展来满足日益增长的旅游需要之前,管理计划应该评估估计资源 的自然和文化价值.
它们应该为可接受的变化确立恰当的限度,特别是和访问人数对其有形 特征、完整性、生态多样性、当地交通系统和社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稳定发展的影响有关 的方面.
如果变化的可能程度是不可接受的,发展计划应该予以改进.
2.7应该有持续的计划来评估旅游活动和发展对特别场所或社区循序渐进的影响.
原则三: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经历 古迹保护和旅游规划应该确保带给游客一段有价值的、满意的和愉悦的经历.
3.1古迹保护和旅游的计划应该提供游客高质量的信息,以确保游客最清楚地了解遗产的重 要特征和保护其需要,使他们能够以恰当的方式享受在当地的旅游.
3.2旅游者应该能够以他们自已希望的速度和方式游览古迹遗址.
可能需要安排特殊的交通 路线来尽量减少对估计的完整性、实际构造、自然和文化特点的影响.
3.3尊重有精神意义的古迹、活动和传统的神圣性对古迹管理者、旅游者、政策制定者、规 划者和旅游活动经营者来说是一个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应该鼓励游客成为受当地欢迎的游 客,并尊重东道主社区的价值和生活方式,抵制任何潜在的对文化财产的盗窃或非法交易, 这样可以使其在下一次访问时仍然受到欢迎.
3.4旅游活动的规划应该在不破坏古迹的显著特征或生态特点的基础上,提供恰当的设施, 可以保障游客的舒适和安全,并提高旅游的享受程度.
原则四:让东道主和原住民社区一起参与 东道主社区和原住民应该参与到保护古迹和旅游的规划中.
4.1旅游区的地方权利和利益、古迹财产拥有者和相关的、对土地和重要遗址拥有权利和义 务的原住民,应该得到尊重.
在旅游背景下,他们应该参与到为遗产资源、文化活动和当代 文化表达制定目标、策略、政策和条约的工作中.
4.2任何特殊场所或地区的古迹可以有个通用的范围界限,应该尊重一些社区或原住民要限 制或管理通向一些文化活动、知识、信仰、活动、人造物或场所的通道的需要和愿望.
原则五:为东道主社区提供利益 旅游和保护活动应该使东道主社区受益.
5.1政策制定者应该推广在国家或地区公正分配旅游业利润的方法,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水 平,并为减少贫困作贡献.
5.2通过教育、培训和创立全职就业机会,古迹保护管理和旅游活动应该为东道主或当地社 区各个层次提供公正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
5.3从旅游计划中获得收入的一大部分应该被用于古迹场所的保护、修结和展示工作,包括 它们的自然和文化环境.
可能的话,应该告知游客这些收入的分配情况.
5.4旅游计划应该鼓励培训和雇佣来自东道主社区的导游和古迹地址讲解员,来提高当地人 们展示和解释其文化价值的技巧.
5.5在东道主社区中展开文化遗产的阐释和教育计划应该鼓励当地的讲解员积极参与.
计划 应该鼓励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尊重,鼓励当地人们对保护文化遗产产生直接的兴趣.
5.6维护管理和旅游计划应该包括为政策制定者、规划师、研究者、设计者、建筑师、讲解 员、维护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教有和就业机会.
我们应该鼓励参与者主动地理解相关事宜、 机遇,并帮助解决一些同时遭遇到的间题.
保护原则六:负责任的推广计划 旅游推广计划应该保护和改善自然和文化遗产的特征.
6.1旅游推广计划应该创造现实的期望,负责任地告知游客关于东道主社区内特定的文化遗 产的特点,鼓励他们做出恰当的举动.
6.2重要的古迹和收藏应该以保护其真实性和改善旅游者经历的方法来推广和管理,可以通 过尽量减少到达旅游点游客量的波动和避免同一时刻过多游客得到方来提高旅游质量.
6.3旅游推广计划应该提供更广泛的利益分配,减轻一些热点旅游场所的压力,鼓励游客感 受更多方面的当地文化和自然遗产.
6.4当地手工艺品和其它产品的推广、分配和销售应该为东道主社区提供一个合理的社会和 经济效益,同时确保其文化的完整性不被破坏.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99年 -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pdf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关于乡土建筑 遗产 的宪章 ”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十二届大会于1999 年10月17日~24日在墨西哥通过) 前言 乡土建筑遗产在人类的情感和自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它已经被公认为是有特征的和有魅力 的社会产物.
它看起来是不拘于形式的,但却是有秩序的.
它是有实用价值的,同时又是美 丽和有趣味的.
它是那个时代生活的聚焦点,同时又是社会史的记录.
它是人类的作品,也 是时代的创造物.
如果不重视保存这些组成人类自身生活核心的传统性和谐,将无法体现人 类遗产的价值.
乡土建筑遗产是重要的:它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其所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 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
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已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和自然方式.
为了对社会和环境的约束做出反应, 乡土建筑包含必要的变化和不断适应的连续过程,这种传统的幸存物在世界范围内遗受着经 济、文化和建筑同一化力量的威胁.
如何抵制这些威胁是社区、政府、规划师、建筑师、保 护工作者以及多学科专家团体必须熟悉的基本间题.
由于文化和全球社会经济转型的同一化,面对忽视、内部失衡和解体等严重问题,全世界的 乡土建筑都非常脆弱.
因此,有必要建立管理和保护乡土建筑遗产的原则,以补充《威尼斯宪章》.
一般性问题 1.乡土性可以由下列各项确认: 某一社区共有的一种建造方式: 一种可识别的、与环境适应的地方或区域特征: 风格、形式和外观一致,或者使用传统上建立的建筑型制: 非正式流传下来的用于设计和施工的传统专业技术: 一种对功能、社会和环境约束的有效回应; 一种对传统的建造体系和工艺的有效应用.
2.正确地评价和成功地保护乡土建筑遗产要依靠社区的参与和支持,依靠持续不断地使用 和维护.
3.政府和主管机关必须确认的社区有保持其生活传统的权利,通过一切可利用的法律、 行政和经济手段来保护生活传统并将其传给后代.
保护原则 传统建筑的保护必须在认识变化和发展的必然性和认识尊重社区已建立的文化特色的必要 性时,借由多学科的专门知识来实行.
当今对乡土建筑、建筑群和村落所做的工作应该尊重其文化价值和传统特色.
群和村落来保护乡土性.
乡土性建筑遗产是文化景观的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在保护方法的发展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
乡土性不仅在于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实体构成形态,也在于使用它们和理解它们的方法, 以及附着在它们身上的传统和无形的联想.
实践中的指导方针 1. 研究和文献编辑工作 任何对乡土建筑进行的实际工作都应该谨慎,并且事先要对其形态和结构做充分的分析.
这 种文件应该存放于公众可以使用的档案里.
2.场所、景观和建筑群 对乡土建筑进行干预时,应该尊重和维护场所的完整性、维护它与物质景观和文化景观的联 系以及建筑和建筑之间的关系.
3.传统建筑体系 与乡土性有关的传统建筑体系和工艺技术对乡土性的表现至为重要,也是修复和复原这些建 筑物的关键.
这些技术应该被保留、记录,并在教育和训练中传授给下一代的工匠和建造者.
4.材料和部件的更换 为适应目前需要而做的合理的改变应该考虑到所引入的材料能保持整个建筑的表情、外观、 质地和形式的一贯,以及建筑物材料的一致.
5.改造 为了与可接受的生活水平相协调而改造和再利用乡土建筑时,应该尊重建筑的结构、性格和 形式的完整性.
在乡土形式不间断地连续使用的地方,存在于社会中的道德准则可以作为干 预的手段.
6.变化和定期修复 随着时间流逝而发生的一些变化,应作为乡土建筑的重要方面得到人们的欣赏和理解.
乡土 建筑工作的目标,并不是把一幢建筑的部分修复得像同一时期的产物.
7.培训 为了保护乡土建筑所表达的文化价值,政府、主管机关、各种团体和机构必须在如下方面给 予重视: (1)按照乡土性原则实施对保护工作者的教育计划: (2)帮助社区制定维护传统建造体系、材料和工艺技能方面的培训计划: (3)通过信息传播,提高公众特别是年轻一代的乡土建筑意识: (4)用于交换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有关乡土建筑的区域性工作网络.
(赵巍译,《时代建筑》2000年第三期.
)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94年 - 《奈良真实性文件》.pdf
附录二 定义 保护:是指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 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要时 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
(文化遗产 包括《世界遗产 公约》第一条所定义的具有文化价值的 纪念物、建筑群与历史场所)。
信息来源:可使人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规范、意义与历史的物质的、书面的、口 述的与图像的来源。
一摘自《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 选编》,文物出版社出版...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90年-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doc
考古 遗产 保护与管理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九届会议于1990 年10月在洛桑通过) 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发文时间:1990-10-1 生效日期:1990-10-1 导言: 众所周知,认识和了解人类社会的起源与发展对人类鉴别其文化和社会根源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考古遗产构成记载人类过去活动的基本材料,因此,对其 保护和合理的管理能对考古学家和其他学者代表人类当前和今后的利益对其进 行研究和解释起到巨大的作用.
对这种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适用考古学方法 它需要较广泛的专业和科学知识与技能基础.
有些考古遗产的构成是建筑结构的 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根据1966年保护和修复古迹遗址的威尼斯宪章 所规定的这类结构的保护标准进行保护,考古遗产的其他构成是当地人民生活习 惯的组成部分,对于这类遗址和古迹,当地文化团体参与其保护和保存具有重要 意义.
由于这些原因以及其他一些原因,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依靠各学科专家的 有效合作,它需要政府当局、学术研究人员、公私企业以及一般民众的合作.
因此 本宪章规定了有关考古遗产管理不同方面的原则,其中包括公共当局和立法者的 责任,有关遗产的勘察、勘测、发掘、档案记录、研究、维护、保护、保存、重建、信 息资料、展览以及对外开放与公众利用等的专业操作程序规则以及考古遗产保护 所涉及的专家之资格等.
本宪章受到了作为学者、专家以及政府的政策与实践思 想的源泉与准则的威尼斯宪章的成功之鼓舞.
本宪章必须反映具有全球效力的基 本原则和准则.
鉴此,宪章不能考虑地区性的和国家的具体问题和可能性.
因而, 本宪章必须为此需要根据将来的原则与准则,在地区性和国家范围内加以补充.
第一条定义与介绍 “考古遗产”是根据考古方法提供主要资料实物遗产部分,它包括人类生 存的各种遗存,它是由与人类活动各种表现有关的地点、被遗弃的结构、各种各 样的遗迹(包括地下和水下的遗址)以及与上述有关的各种可移动的文化资料所 组成.
第二条整体保护政策 考古遗产是一种容易损坏、不能再生的文化资源.
因此,土地利用必须加以 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
考古遗产的保护政 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 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必须不断予以检查,以便跟上时代的发展,考古保护区的划 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纳入国际的、国家的、区域的 以及地方一级的规划政策.
一般民众的积极参与必须构成考古遗产保护政策的组 成部分.
涉及当地人民遗产时这点显得更加重要.
参与必须以得到作出决定所需 知识之机会为基础.
因此,向一般民众提供信息资料是整体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立法和经济 考古遗产的保护应看作是全人类的道德义务,它是民众的一项集体责任.
此 项义务必须通过相应的立法以及支持遗产有效管理计划的足够资金的规定加以 确认.
考古遗产为全人类社会所共有,因此,每个国家应有义务保证拨出足够的 资金用于考古遗产的保护.
立法应该为适合于每个国家和地区的需要、历史和传 统的考古遗产提供保护,提供就地保护和研究的法律需要.
立法应该以考古遗产 是全人类和人类群体的遗产这个概念为基础,而不局限于某一个人或国家.
立法 应该禁止在没有得到有关考古当局的同意而通过改变考古遗址或古迹或其环境 对其进行毁坏、损坏和改变.
在批准毁掉考古遗产的情况下,原则上,立法应要求 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古研究和档案记录.
立法应要求并规定对考古遗产进行适当的 维护、管理和保护.
对违反考古遗产法律的行为应制定适当的法律制裁措施.
如 果立法仅仅只对那些登记在选择法定财产清单中的考古遗产的某些部分提供保 护,对没有受到保护或新近发现的古迹和遗址必须制定暂时保护规定,直至对其 作出考古评估.
开发项目构成对考古遗产的最大威胁之一.
开发者有责任保证在 开发计划实施之前对考古遗产影响进行研究,因此,该项责任应体现在适当的立 法中,并规定此种研究经费应包括在项目经费之中.
立法中还应该建立这样的原 则,即:开放项目的设计应该将其对考古遗产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四条勘察 对考古遗产的保护必须以对其范围和性质尽可能的全面了解为基础.
因此, 对考古资源进行全面的勘察是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一项基本义务.
同时,考古 财产清单构成科学研究主要数据库,因此,编制考古财产清单应被认为是一个不 断变化的过程.
其结果是:考古财产清单应该包括各个重要和可靠阶段的资料, 因为即使是表面的知识也能构成保护措施的起点.
第五条调查研究 考古知识主要基于对考古遗产的科学调查研究.
此种调查研究包括广泛的方 法,从非破坏性的取样技术到全面发掘.
收集考古遗产的资料不应更多地毁坏为 保护或科学研究目的所需的考古证据,这是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因此,与全面发 掘相比,非破坏性技术、空中的地面勘测、取样等方法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以 鼓励.
由于发掘总是意味着需要以失去其他资料甚至可能以毁坏整个遗址为代价 来选择将要记录和保存的证据,因此只有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方可作出发掘的决 定.
发掘应该在遭受发展规划、土地用途改变、掠夺和自然蜕化的威胁的古迹和 遗址上进行.
作为例外情况,为了阐明研究问题或为了向民众展览而更有效地阐 述古迹遗址,也可以对没有遭受威胁的遗址进行发掘.
在这种情况下,发掘之前 必须首先对遗址的重要性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
发掘应该是部分的,留一部分不 受干扰,以便今后研究.
在发掘工作完成后的一段合理期间内,应该向科学团体 提交一份符合既定标准的报告,报告应包括相应的考古财产清单.
发掘工作应根 据1956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所规定的原则以及既定的国际国内专业标准予以进行.
第六条维护与保护 考古遗产管理的总体目标应是就地保存古迹和遗址,包括对一切相关的记录 和藏品等进行适当的长期保护与保管.
将遗产的任何组成部分转移至新的地点的 任何行为即构成违反就地保存遗产的原则.
这项原则强调适当维护、保护和管理 的需要.
它也坚持如果发掘考古遗产的适当维护和管理之规定得不到保障,则不 应该积极寻求和鼓励当地承担义务及其参与.
这一原则在处理当地人民和地方文 化团体的遗产时特别重要.
在某些情况下,把保护和管理古迹和遗址的责任委托 给当地人民也许是适当的.
由于所能得到的资源难免有限,积极的维护不得不在 有选择的基础上进行.
因此,它应该在各种古迹遗址的重要性和代表性的科学评 估基础上适用于其中的一个范例,而不应局限于那些比较著名并引人注目的遗址 在考古遗产的维护和保护方面应适用1956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建 议所规定的相应原则.
第七条展出、信息资料、重建 向民众展出考古遗产是促进了解现代社会起源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方法.
同 时,它也是促进了解对其进行保护需要的最重要的方法.
展出和信息资料应被看 作是对当前知识状况的通俗解释,因此,必须经常予以修改.
它应考虑到了解过 去的其它多种方法.
重建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试验性的研究和解释.
然而,重建应 该非常细心谨慎,以免影响任何幸存的考古证据,并且,为了达到真实可靠,应该 考虑来源的证据.
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重建不应直接建在考古遗址之上 并应能够辨别出为重建物.
第八条专业资格 在各个不同学科拥有至高学术水平对考古遗产的管理极为重要.
因此,在相 应的专业领域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专业人员是每个国家教育政策的重要目标.
发 展某些高尖端专业领域的技能之需要,要求进行国际合作.
必须建立和维持专业 培训和专业指导的标准.
考古学术培训的目标应该考虑到保护政策从发掘到就地 保存的转变.
它还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即:在保存和了解考古遗产方面,研究 当地人民的历史与研究著名的古迹和遗址同样重要.
考古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断 变化发展的过程.
因此,应该使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有时间更新他们的知 识,应该制定专门侧重于考古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研究生培训计划.
第九条国际合作 考古遗产是全人类共同遗产,因此,国际合作在制定和维持其管理标准方面 极为重要.
为从事考古遗产管理的专业人员交流信息和经验,急需创建国际机构 它要求组织地区性和全球性的大会、研讨会、专题讨论会等,并建立地区性的研 究生研究中心.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应通过其专业团体,在其中长期计划中促进 这方面的工作.
作为提高考古遗产管理水平的一种方法,还应该发展专业人员的 国际交流.
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领导下,应制定出考古遗产管理方面的技术 援助计划.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87年 -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 华盛顿宪章.doc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 宪章 (华盛顿 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全体大会于1987 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 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八届全体大会 发文时间:1987-10-1 序言与定义 一、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 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
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 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
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 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
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 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三、面对这种经常导致不可改变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的惹人注目的状 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历史城镇和城区起草一国际宪章,作为 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
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 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
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 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四、正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6年华沙?
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 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 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 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诗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 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说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以及装饰说明的建筑物的外貌,包 括内部的和外部的: (四)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长期以来该城镇和城区所获得的各种作用.
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 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三、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
历史城镇 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 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
方法和手段 一、在作出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研究.
保护规划 必须反映相关因素,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社会学以及经济 学.
保护规划的主要目标应该明确说明达到上述目标所需的法律、行政和财政手 段.
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
保护 规划应该决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保存以及哪些在极其 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拆毁.
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 录.
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二、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 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三、新的作用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
使这些地区适应 现代生活需要认真仔细地安装或改进公共服务设施.
四、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五、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 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
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 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六、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应使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 识得到拓展.
七、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 历史建筑物及其环境.
八、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 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九、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 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
不管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如何,必 须针对有关财产的具体特性采取预防和维修措施.
十、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予保护,应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 儿童开始.
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 财政措施.
十一、对一切与保护有关的专业应提供专门培训.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82年 - 佛罗伦萨宪章.doc
佛罗伦萨 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 年12月15日登记) 发文单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发文时间:1982-12-15 生效日期:1982-12-15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与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于1981年5月21日在佛罗伦 萨召开会议,决定起草一份将以该城市命名的历史园林保护宪章.
本宪章即由该 委员会起草,并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于1982年12月15日登记作为涉及有关 具体领域的“威尼斯宪章”的附件.
定义与目标 第一条“历史园林指从历史或艺术角度而言民众所感兴趣的建筑和园艺 构造”.
鉴此,它应被看作是一古迹.
第二条“历史园林是一主要由植物组成的建筑构造,因此它是具有生命力 的,即指有死有生”.
因此,其面貌反映着季节循环、自然生死与园林艺人,希望 将其保持永衡不变的愿望之间的永久平衡.
第三条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存.
然而, 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乃本宪章之议题.
第四条历史园林的建筑构造包括: a.其平面和地形: b.其植物,包括品种、面积、配色、间隔以及各自高度: c.其结构和装饰特征; d.其映照天空的水面,死水或活水.
第五条这种园林作为文明与自然直接关系的表现,作为适合于思考和休息 的娱乐场所,因而具有理想世界的巨大意义,用词源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天 堂”,并且也是一种文化、一种风格、一个时代的见证,而且常常还是具有创造力 的艺术家的独创性的见证.
林和大公园.
第七条历史园林不论是否与某一建筑物相联系一一在此情况下它是其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一它不能隔绝于其本身的特定环境,不论是城市的还是农村的 亦不论是自然的还是人工的.
第八条一历史遗址是与一值得纪念的历史事件相联系的特定风景区,例如 一主要历史事件、一著名神话、一场具有历史意义的战斗或一幅名画的背景.
第九条历史园林的保存取决于对其鉴别和编目情况.
对它们需要采取几种 行动,即维护、保护和修复.
维护、保护、修复、重建 第十条在对历史园林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的维护、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中 必须同时处理其的构成特征.
把各种处理孤立开来将会损坏其整体性.
维护与保护 第十一条对历史园林不断进行维护至为重要.
既然主要物质是植物,在没 有变化的情况下,保存园林既要求根据需要予以及时更换,也要求有一个长远的 定期更换计划(彻底地欧伐并重播成熟品种).
第十二条定期更换的树木、灌木、植物和花草的种类必须根据各个植物和 园艺地区所确定和确认的实践经验加以选择,目的在于确定那些已长成维形的品 种并将它们保存下来.
第十三条构成历史园林整体组成部分的永久性的或可移动的建筑、雕塑或 装饰特征,只有在其保护或修复之必要范围内方可予以移动或替代.
任何具有这 种危险性质的替代和修复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原则予以实施,并且必须说明任 何全部替代的日期.
第十四条历史园林必须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之中,任何危及生态平衡的自然 环境变化必须加以禁止.
这些适用于基础设施的任何方面(排水系统、灌溉 系统、道路、停车场、栅栏、看守设施以及游客舒畅的环境等).
修复与重建 第十五条在未经彻底研究,以确保此项工作能科学地实施,并对该园林以 及类似园林进行相关的发掘和资料收集等一切事宜之前,不得对某一历史园 林进行修复,特别是不得进行重建.
在任何实际工作开展之前,任何项目必须根 据上述研究进行准备,并须将其提交一专家组予以联合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修复必须尊重有关园林发展演变的各个相继阶段.
原则上说,对 任何时期均不应厚此薄彼,除非在例外情况下,由于损坏或破坏的程度影响到园 林的某些部分,以致决定根据尚存的遗迹或根据确凿的文献证据对其进行重建.
为了在设计中体现其重要意义,这种重建工作尤其可在园林内最靠近该建筑物的 某些部分进行.
第十七条在一园林彻底消失或致多只存在其相继阶段的推测证据的情况 下,重建物不能被认为是一历史园林.
利用 第十八条虽然任何历史园林都是为观光或散步而设计的,但是其接待量必 须限制在其容量所能承受的范围,以便其自然构造物和文化信息得以保存.
第十九条由于历史园林的性质和目的,历史园林是一个有助于人类的交往 宁静和了解自然的安宁之地.
它的日常利用概念必须与它在节日时偶尔所起的作 用形成反差.
因此,为了能使任何这种节日本身用来提高该园林的视觉影响,而 不是对其进行滥用或损坏.
这种偶尔利用一历史园林的情况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虽然历史园林适合于一些娴静的日常游戏,但也应毗连历史园林 划出适合于生动活泼的游戏和运动的单独地区,以便可以满足民众在这方面的盖 要,不损害园林和风景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根据季节而确定时间的维护和保护工作,以及为了恢复该园林 真实性的主要工作应优先于民众利用的需要.
对参观历史园林的安排必须加 以规定,以确保该地区的精神能得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如果一历史园林修有围墙,在对可能导致其气氛变化和影响其 保存的各种可能后果进行检查之前,其围墙不得予以拆除.
法律和行政保护 第二十三条根据具有资格的专家的建议,采取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对历 史园林进行鉴别、编目和保护是有关负责当局的任务.
这类园林的保护必须规定 在土地利用计划的基本框架之中,并且这类规定必须在有关地区性的或当地规划 的文件中正式指出.
根据具有资格的专家的建议,采取有助于维护、保护和修复 以及在必要情况下重建历史园林的财政措施,亦是有关负责当局的任务.
第二十四条历史园林是遗产特征之一,鉴于其性质,它的生存需要受过培 训的专家长期不断的精心护理.
因此,应该为这种人才,不论是历史学家、建筑学 家、环境美化专家、园艺学家还是植物学家提供适当的培训课程.
还应注意确保维护或恢复所需之各种植物的定期培植.
第二十五条应通过各种活动激发对历史园林的兴趣.
这种活动能够强调历 史园林作为遗产一部分的真正价值,并且能够有助于提高对它们的了解和欣赏, 即促进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的国际交流和传播、出版(包括为一般民众设计的作 品)、鼓励民众在适当控制下接近园林以及利用宣传媒介树立对自然和历史遗产 需要给予应有的尊重之意识.
应建议将最杰出的历史园林列入世界遗产清单.
注释以上建议适用于世界上历史园林.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园林的附加条 款可以附于本宪章之后,并对所述类型加以简要描述.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72年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世界遗产公约.doc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公约 (世界遗产 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 年11月16日在 巴黎通过) 发文单位: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发文时间:1972-11-16 生效日期:1972-11-16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 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
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 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 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 响.
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 大量手段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 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 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财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 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 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 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 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
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 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 度.
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
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一、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一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 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 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 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二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 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 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 自然区域.
第三条本公药缔药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四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 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 责任.
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 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五条为保证、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1.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 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2.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 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3.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危 险的实际方法: 4.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 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5.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 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 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 存和展出第十一条第二和四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 约国领土内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七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 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八条 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 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
委员会由联合国 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 国组成.
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 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 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 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 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 亦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九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至起应届 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 之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 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截止.
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的第一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成员国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十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邀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 行磁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十一条 1.本公约各缔药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 于列入本条第二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
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一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 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 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已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 值的财产.
一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
当几个国家对 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 得损害争端各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 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 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
《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 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 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 随意按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 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
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 目录》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二和四段中 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文第二和四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 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二和四段中提及 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十二条未被列入第十一条第二和四段提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 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 普遍价值.
第十三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药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 入第十一条第二和四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 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
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 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一条中提及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一 和二条所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就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 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 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 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 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 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十五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
委 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 非政府组织使用.
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 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 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64年 - 《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 - 威尼斯宪章.doc
国际古迹 保护与修复宪章 (威尼斯 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 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 过) 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发文时间:1964-5-25 生效日期:1964-5-25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 的活的见证.
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代遗迹看作共同的遗 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 们的职责.
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指导原则应在国际上得到公认并作出规定,这 一点至关重要.
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1931年的雅 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为一个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这 一运动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体现在各国的文件之中,体现在国际博物馆协会和联合 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工作之中,以及在由后者建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 修复研究中心之中.
一些已经并在继续变得更为复杂和多样化的问题已越来越受 到注意,并展开了紧急研究.
现在,重新审阅宪章的时候已经来临,以使对其所含 原则进行彻底研究,并在一份新文件中扩大其范围.
为此,1964年5月25日?
31 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 定义 第一条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 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这不仅适 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 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 科学技术.
宗旨 第三条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 予以保护.
保护 第四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因此,这种使 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
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 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 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第七条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除非出于保护古 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 部搬迁古迹.
第八条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 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
修复 第九条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 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 即予以停止.
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 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 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第十条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 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
第十一条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责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 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
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 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 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 有正当理由.
评估由此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决定毁掉什么内容不能仅仅依 赖于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
第十二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 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
第十三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 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第十四条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 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
在这类地点开展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得到上述条款所 规定之原则的鼓励.
发掘 第十五条发掘应按照科学标准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6年通 过的适用于考古发掘国际原则的建议予以进行.
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 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
此外,必须采取一 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
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 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所用粘结 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 便可.
出版 第十六条一切保护、修复或发掘工作永远应有用配以插图和照片的分析及 评论报告这一形式所做的准确的记录.
清理、加固、重新整理与组合的每一阶段, 以及工作过程中所确认的技术及形态特征均应包括在内.
这一记录应存放于一公 共机构的档案馆内,使研究人员都能查到.
该记录应建议出版.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932年 -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 - 雅典宪章.pdf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 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历史性 纪念物修复的雅典 宪章 ”(完整版) (第一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31年在雅典通过) 在雅典会议上通过了以下七项决议,它被成为“修复宪章”(CartadelRestauro): 1.创立纪念物保护修复方面运作和咨询的国际组织: 2.计划修复的项目应接受有见地的考评,以通免出现有损建筑特性和历史价值的错误: 3.国家都要通过国家立法来解决历史古迹的保存问题: 4.已发掘的遗址若不是立即修复的话应回填以利用于保护: 5.在修复工程中允许采用现代技术和材料: 7.应注意对历史古迹周边地区的保护.
雅典会议的概括性结论为: 第一条学说和普遍原理 会议听取了有关纪念物保护的普遍原理和学说的陈述.
尽管具体案例多种多样,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会议注意到不同国家主流的解决办法 都反映出同样的趋势,即应通过创立一个定期、持久的维护体系来有计划地保护建筑,从而 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出现相应的危险.
当由于坍塌或破坏而必须进行修复时,大会建议,应该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不排斥 任何一个特定时期的风格.
会议认为建筑物的使用有利于延续建筑的寿命,应继续使用他们,但使用功能必须以尊重建 筑的历史和艺术特征为前提.
第二条保护历史性纪念物的行政和立法措施 会议听取了为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科学价值的纪念物,不同国家在法律措施方面的建议.
在尊重私有权问题的同时、还要认可某些公共权力的存在,这一基本倾向得到会议的一致认 同.
会议意识到不同国家法律措施间存在的差异,是由于在协调公法和私人利益之间存在困难.
因而,会议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在赞同这些措施总体趋向的同时,相关措施应该顾应当地 状况和公众意见,以便在实施过程中使阻力最小化.
房产者为满足全局利益要求所做出 的牺牲需得到应有的补偿.
会议建议每个国家的行政当局在面对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大会热切的希望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出版一份有关不同国家所施行法律的目录和比较 性报表,并将这一信息不断更新.
第三条提升文物古迹的关学意义 会议认为,在建造过程中,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环境,特别是当其邻近文物 古迹时,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
一些特殊的建筑群和风景如画的胱望景观也需要加以保 护.
从保存其历史特征的角度出发,有必要研究某些纪念物或纪念物群合适配置何种装饰性的花 本.
会议特别强调,在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邻近地区,应杜绝设置任何形式的广 告和树立有损景观的电杆,不许建设有噪音污染的工厂和高耸柱状物.
第四条纪念物的修复 专家们听取了采用现代材料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的各种意见,并赞成谨慎运用已掌握的 现代技术资源.
专家们强调这样的加固工作应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其原有外观和特征 得以保留.
专家们建议新材料的使用尤其适合于以下情况:当需要保护的部分采用新材料能够避免解体 和复原的威胁时.
第五条文物古迹的老化 会议注意到,在当前条件下,全世界的历史性纪念物都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空气污染的威胁.
除了经常的预防和当前行之有效的用于保护纪念性雕塑的方法外,由于情况的复杂性和现有 技术的局限性,不可能总结出一套普遍适用的法则来.
会议建议: 1.每个国家的建筑师和纪念物的监管人都应该与物理、化学和自然科学专家合作,以使决定 在特定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2.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应及时被告知每个国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最新进展,并将其收 入到办事处的中.
关于纪念性雕塑的保护,会议认为原则上不鼓励将艺术品从原有的环境中迁出,会议建议只 要这些艺术原作还存在,就必须采取一些防范措施来保护它们,一旦被证实其无法保护,才 能采用浇铸的方法.
第六条保护的技术 令人满意的是,会议在进行各项详细交流之前,在保护原则和技术方面就达成了共识,即: 对废墟遗址要小心谨慎地进行保护,必须尽可能地将找到的原物碎片进行修复,此做法称为 原物归位(anastylosis).
为了这一目的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是可识别的.
在发掘过程中当重 见天日的废墟不可能被保护时,会议建议将其回填,并对回填之前的工作过程进行仔细记录.
毫无疑问,与发掘和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技术工作,需要考古学家和建筑师的紧密合作.
至于其他纪念物,专家一致认为,在任何加固或局部修复行为实施之前,必须对其损坏和自 然衰败进行全面的分析,他们认为,每个个案都要分别对待.
第七条纪念物保护和国际协作 (一)技术上和理念上的合作 会议深信,保护具有艺术和考古价值的人类资产,是一个值得作为文明载体的国家应该 关注的问题.
会议希望各国在《国际联盟共约》(CLN)的精神指导下,以更大的规模和更为具体的方式 互相合作,以加强对具有艺术和历史价值的纪念物的保护.
在遵守国际法的前提下,将为那些对保护感兴趣、有资质的机构和组织提供各种机会以保护 那些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最高峰、或面临毁灭威胁的艺术作品.
为实现国际协作这一共同目标,我们寄希望于国际智力合作组织联盟(ICOLN),同时也寄希 望于各国的关注和重视.
在国际博物馆办事处(IMO)经过调查,并搜集了相关信息,尤其是来自国家智力合作委员会 (NCIC)所关心的间题后,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ICIC)应就拟采取步骤的合理性和每个案例 中应遵循的规程表态.
大会成员在商议以及在当地所做的研究考察过程中,参观了大量被发现的遗址和古希腊纪念 物,他们一致赞赏希腊政府的作为.
多年来希腊政府一直担负着大量的保护工作,并且与来 自不同国家的考古学家和专家开展合作.
大会成员在此看到了一个实践典范,它不但能够、而且已经为实现智力合作做出了贡献,并 在这以过程中使自身的努力得到证实.
(二)教有在保护过程中的作用 大会坚信,保护纪念物和艺术品最可靠的保证是人民大众对它们的珍惜和爱惜:公共当局通 过恰当的举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这一感情.
会议建议教育工作者应劝阻孩子和年轻人做出污损各类纪念物外观的行为,并且教导它们在 保护各个文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有形见证上,应该投入更大、更广泛的兴趣.
(三)国际文献的价值 大会表达了以下愿望: 为实现这一目标,每个国家或者专门创立的有一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应出版一份有关文物古 迹的详细清单,并附照片和文字注释: 多国建立的官方档案中应包含本国历史性纪念物的文档: 各国都应该在国际博物馆办事处存放有关艺术和历史性纪念物的: 办事处的中应指定一部分篇幅用于详细介绍历史性纪念物保存的总体进展和方法: 办事处将研究出一套最佳方法以使用这些收集来的资料.
(附注:1、译者:吴黎梅、张松(《理想空间》第15期.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6).
2、 译者附记:(1)《有关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是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份重要的 国际文献,是后来ICOMOS大会采纳的《威尼斯宪章》(1964年)、《华盛顿宪章》(1987年) 的基础.
国内不少研究著述,经常将1933年国际建协在雅典通过的《城市规划大纲》(简称 《雅典宪章》)与该宪章混为一谈,这是需要注意的,也是翻译该《雅典宪章》全文的原因 之一.
(2)历史性纪念物建筑师及技师国际协会(ICOM)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的前身:国际智力合作组织联盟(ICOLN)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前身.
(3)为 准确表达原文内容,译文中将monuments直译为纪念物,将ancient monuments译为文物 古透.
)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2019 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3年8月27日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 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 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 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 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 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 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 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 地要求转让技术.
”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 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 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 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 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 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 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 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 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 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 瓣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 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 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 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 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 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 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 监督.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 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 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 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 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 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 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 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 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 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 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 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 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 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 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 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 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 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 设定行政许可.
第十八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条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 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 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 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 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 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 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 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 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 施.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 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 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 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 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 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 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 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 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 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 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 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 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 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 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 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 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方式提出.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 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 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 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 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 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 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 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 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 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2017 年修正 )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 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 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 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 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 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 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著 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 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 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 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送.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 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 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 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 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 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 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 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 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 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 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 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 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 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 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 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 人互相推诱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 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 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 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 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 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 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 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 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但 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 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 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 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 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 限制.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 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 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 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 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 法(2017 年修正 )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 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 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 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 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 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 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 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 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 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 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 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 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 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 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 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 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 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 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 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 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 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 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 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 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 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 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 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 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 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 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 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 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 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 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 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 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 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 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 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 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 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 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 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 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 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 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 裁决.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 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 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 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pdf
第一条根据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 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经常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文物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作出鉴定 和科学记录.
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 的文物如革命遗 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 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 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 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
如古建筑、纪 念建筑物、石庭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 划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有些文物保 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 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 址或墓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城划为重点保护区.
单个古墓葬 可以只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 或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亦应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批 准.
保护范围划出后,应按级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报文 化部审核决定),通知有关计划、建设等部门,并用适当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和说明: (一)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必须简明醒目,并安 装牢固.
(二)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时代和时间,以及它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 价值和作用,文字必须简练准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经文化部 审核.
第六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要经常进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实记录档案.
记录档 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 拓片、照片、实测图等.
各项资料必须保证科学性,做到确实完整,如数量过多可以作出目录索 引纳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 负责搜集整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遇必要时可以由文化部协助进行.
县(市)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县(市)负责收集整理,遇有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 部门进行协助.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各保存一份.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 应该有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县(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报.
县(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二份,由县(市) 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县(市)抽报.
记录档案建立后,应注意经常补 充新资料,使它不断丰富和完善.
补充新资料的单位应将新资料抄送保存记录档案的各单位,并 采取定期核对的办法,使各份之间保持一致和准确.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在保护管理方面应进行下列工作:(一)经常进行保 养、整理环境工作,防止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有关保护、修复的试验研究工作.
(二)调查搜集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及实物,组织和参加有关调查、勘察工作.
(三)定期进 行全面检查工作,向上级汇报,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引导参观,向群众进行 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其他.
第八条接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和使用单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防止人为的被坏,并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
(二)注意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和问题,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对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和 接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的组织和使用单位的工作,经常进行检查,使他们真正能负起保护管理的 责任,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文化部应对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经常 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条各地区在调查中新发现的重要文物和正在研究报请批准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亦应加强 保护,特别重要的,应及时报告文化部.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2014年10月15日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doc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 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1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 年12月29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4年10 月15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 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 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 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 体规划: (一)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 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 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 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 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基础资料.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的消防技 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 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 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 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总体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市(县)域的保护要求: (四)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五)划定历史城区的界限,提出保护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 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的保护措施: (六)描述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使用现状等情况,对历史建筑 进行编号,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要求 和措施: (九)提出展示、利用的要求和措施: (十)提出近期实施保护内容: (十一)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三)提出总体保护策略和镇域保护要求: (四)提出与名镇名村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农田、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 景观环境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 措施: (六)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 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七)提出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措施: (八)提出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产生活环境的规划方案: (九)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存在问题: (二)确定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确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 措施: (四)提出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对历史建筑 进行编号,分别提出保护利用的内容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规划措施: (六)提出改善交通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的规划方案: (七)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界线,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 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 地带: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城区和其他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 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 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断、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专家对保护规划的成果进行审查.
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 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 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其听证笔录.
第二十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 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报送 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二)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四)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 (五)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 划.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修改保护规划: (一)新发现地下遗址等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需要修改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 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还应当 报告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 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 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21 (中文版).pdf
WHC.21/01 2021 年7月31日 实施《世界遗产 公约》操作指南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世界遗产中心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译 《操作指南》根据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议定期修订.
请检查《操作指南》的日期,确认您所使用的是最新版本.
可从世界遗产中心获取《操作指南》(英文和法文)、《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全文(五种语言)、 其它世界遗产相关的文书和信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法国巴黎 7. place de Fontenoy 75352 Paris 07 SP France 联系方式:https:/whcunesco.org/en/world-heritage-centre 链接:htp://whcunescoorg/ whcunesco.org/en/guidelines ( 英文) whcunescoorg/fr/orientations ( 法文 ) 译本序 自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至今,全球 已有194个缔约国,1154项世界遗产,为保护对人类共同发展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遗 产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实施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于1977年在第一 届世界遗产大会上通过.
它综合科学系统的理论基础,运用高度概括的语言,成功地 从无到有建立了一套严密、完整并有着极强操作性和全球适应性的世界遗产实施体系.
考虑到世界各地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遗产种类、形式的多样性,用一本 指南来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并经实践证明可行,可谱是参与编制和修订这一文 件的同行值得引以为傲的成就.
该文件将建立、管理《世界遗产名录》、《濒危 世界遗产名录》和以世界遗产基金的形式提供国际援助的标准和程序作了详细、明确 的规定,成为全球世界遗产工作最权威的指导文件.
《操作指南》是不断演进的有生命的文件.
随着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它在诞生后 的50年间不断吸取最新的概念、知识和经验,根据需要一再修订,日臻成熟和完善.
最新版本是2021年世界遗产大会后公布的版本,也是本书翻译的版本.
由于《操作指南》在世界遗产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指导意义,多年来这一文件已被 翻译成包括俄语、葡萄牙语、阿拉伯语等多种语言.
中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 公约》,至2021年,世界逮产数量已达56项.
中文,作为联合国官方语言之一,也 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这都使《操作指南》中文版 的推出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和必要性.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一直关注这一重要文件的修订,及时跟进并积极参与其修 订工作.
自2010年始,协会每年参加世界遗产大会中《操作指南》修订工作组会议, 2013年后更是全程参与了会议研讨,并向世界遗产中心提出了英法版本存在的差异, 促进了这一国际文件英法版本的统一.
在国家文物局的资助下,在协会领导的推动和鼓励下,秘书处工作人员特将《操 作指南》悉心编译制作,于2015年底首次将文件中文版在世界遗产中心官网发布, 并以此为基础,陆续更新了2017年、2019年、2021年版本,共计4版中文版,供 广大使用中文的国内外同行和关注世界遗产的读者参考.
其中2015、2017年版本由郑军主持开展,解立负责,宋晓微协助;2019年版 本由燕海鸣主持,王珏负责,黄雨茵协助.
本次2021年版本由燕海鸣主持,王珏负 责,并得到了罗润南、王榭妍的协助.
有不足之处,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pdf
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 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 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 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 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 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 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 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来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 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
58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 设工程质量.
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 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 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授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 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峻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 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 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 59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 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 责.
第二十条勤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 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 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 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 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 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 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 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 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60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 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 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 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 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 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有求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 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 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峻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 19 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 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 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勤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 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 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 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 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 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 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第三十条、第三 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 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 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1一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 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 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 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 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 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 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 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 -2- 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 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 一切文物,属于国家.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
国家指定保 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 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权或 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 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的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 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和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 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 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 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 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 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 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 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 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署 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 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 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 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 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第十四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 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 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 院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 -5-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一1一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 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 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 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 2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 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 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 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 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 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 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 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 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 切文物,属于国家.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
国家指定保护 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 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
-3- 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权或 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 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的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 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和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 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 的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4- 4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 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 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 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 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 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 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 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 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5- 5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pdf
2015 中国文物古迹 保护 准则 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Sites in China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 Issued by China ICOMOS Approv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目录 Contents 前言 01 准则及阐释 05 汉语一英语词汇表 41 Foreword 49 Principles & Commentary 54 English-Chinese Glossary 104 1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前言 2000多、由中国国家文物局招导,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淡大 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项行, 至今已有15个年头.
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 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
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 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 交流和学习.
《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 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 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 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速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应该说,《中 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莫定了基础,对中国文 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 金时期,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
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接清了文物家底, 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
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部整主作,放认起为不可秒地交物 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时的750处, 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
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
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
三峡文物保 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 得显著或果,积累了大量宝责的实践经验.
汶川震后文物抢教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 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的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累古博 格达汉宫门前区维修工程、束埔塞吴哥庭固萨神底和茶胶寺维修工程等援外项目,则向世界 展示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念、技术和水平.
在15年里,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因建设方兴未艾.
安阳股城遗址、洛阳隋唐洛阳 城遗址、成都金沙遗址和西安大明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工程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为解决 遗址保护利用、阐释展示、利益相关者校益的实现、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等网题提供了基于 考古学研究的新模式,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探索了联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前 新型城镇化骨景下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共赢发展的有效途径,既实现了考古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维护了文化多样性,又使文物保护的成果真正惠及地方,惠及民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
在15年里,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
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 提有了47项量界遗产,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监测、研究等各个方面逐步 2 国文吉道保护准刻 3 Fhigles Tor Ihs Canservabien et Herlape Sles in Chna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 当代社会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探索,用正确的理念去引 完整性等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普及,以及丝辨之路、大运河这类巨型线性遗产保护实践工作 导、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比如,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理论探索,招出 的开展,文化速产保护在中国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大大地拓展.
不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
中的文化遗产得到很好的保护与管理,其他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 同时在大遗址、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类型遗产保护利用实践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论与方法上没取了宝贵的营养,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监测、展示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中国准则》及时作出 在中国得到了普遥运用,大大提高了文化进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字,带动了遗产地的经济社 相应的修订与补充,以更好地解决当今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高十多年来的文化遗 会全面发展.
产保护实践的经验积累和理论探索也为《中国准则》的修订创造了条件.
2009年,在数煌 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另一个体现就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不断 举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期间,我与美国盖等保护所的内维尔阿 丰富.
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发展进入了新的活 格纽先生就《中国准则》修订问路交换了意见.
修订工作由此提上了议事日程.
跃期,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化造产的合理利用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一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到)的终江 些新型文化造产的保护也逐渐进入视野,这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文物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丰富.
工作.
我们为此或立了由古建筑、石窟寺、考古、世界遗产、规划、行政管理、法律等领域 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文化遗产”的概念拓 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具体进行《中国准则》正文和阐释的修订工作,美国盖蒂保护所也受 宽了“文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这标志着中国文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自2006 道参与了修订工作.
历时4年,经过大大小小近30次国内、国际专家研讨会.
并广泛征求 年开始,中国国家文物局每年举办一次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先后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 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相关资质单 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运河遗产、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 位的意见.
修订工作于2014年初终告完或.
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辛 与利用等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 斯工作的成果.
在这里,我要对专家小组每位专家、美国盖蒂保护所和参与了修订工作 理事会大会、第2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 的同仁表示表心的感谢.
践国际研讨会、东豆地区木结构彩画保护国际研讨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额问委员会叠科 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前版的主要内容, 学委员会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在中国先后召开,《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西安 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缺性,又广泛吸收了十多年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或果, 宣言》、《绍兴宣言》、《北京文件一一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关于东亚 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 地区关于彩画保护和修复的北京备忘录》等国际文件的陆续出台,加强了中国与国际文化造 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 产保护领域的沟通与交流,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权威性.
当今社会,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结合地更加紧密.
文化遗产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关于价值认识.
长期以来,谈及文物价值,人们比较熟悉的是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 续发展的积极的力量,正在努力、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当代生活,使得这个世界更加丰富多彩, 价值,但从社会、文化、经济等角度对其价值的理论探讨并不克分.
随着国内外对文化遗产 更加和谐美好.
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不断凸显,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认识的不断深化,文化遗产实践的不断丰富,文化遗产价值构成研究他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如何从单纯对文物的保护,逐斯发展成展示、利用与保护井重,综合考虑文化遗产保护的社 新版《中国准则》对此进行了认真总结,提出了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同样是文化遗产所应具 会效益,更加强满保护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备的重要价值.
文化遗产具有突出的文化多样性,这种文化多样性所包含的文化价值是今天 同时,不可否认,文化遗产在当今仍然面临诸多威胁.
国际上,一些争端地区的文化遗 文化遗产价值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样,文化遗产在社会凝聚力、情感价值、教育功能等方面 产属遭破坏.
极端分子安图通过摊设文化遗产来推级一个地区人民的信假,推设人类的历史 所具备的社会价值也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所强调的.
文化价值、社会价值的提出,无疑将有 记忆.
在中国.
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中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取得发 利于促进中国文化遗产整体价值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深化人们对文化遗产丰富内涵的认知, 展与保护的共赢.
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造发展期,不少地方存在单统追求经济利益、 将对以价值保护为核心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忽视文化速产保护的现象,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情破坏文化遗产:还有一些地方在经济 关于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新版《中国准则》在继续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于统、使 发展后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经费,但却没有按照正确的保护理论去加以保护, 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的网时,进一步强调了真实性,完整性 结果好心办了坏事.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一是加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督察,重点查处 保护文化传统等保护原则,真正体现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原则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真实 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了宣传,让全社会、各利益相关者正确理解文化遗产对 性原则不仅强调了对物质遗存的保护,而且强调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速产的保护.
完整性原 6 5 misigles Ter th Censenvatien et Meritage Sites in Cvina 则强调把文化遗产的相关要素,包括体现文物价值的相关文物环境等要索等加以完整保护, 重新构筑了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现中国文化遗产特色的保护原则体系.
文化传统保护原则则 强调了对与物质遗产相关的文化传统的保护,这是能否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因素.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阐释 关于各类新型文化遗产的促护.
2000年之后,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论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运河、文化 线路的保护都具有传统文物保护所不具有的特点.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之后,中国 在新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新版《中国准则》进行了系统总结,分类提出 了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准则,初步建立起了涵盖各种类型文化遗产、相对完整的中国文 化速产保护准则体系.
第一章总则 关于文化遗产监测.
监测是随着世界造产保护发展西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保护方式.
它 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文化遗产保存出现的问题,实现对文化遗产最早和最任限度的干预,最 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世界遗产保护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注入了新内容和系统化 第1条 的保护方法.
新版《中国准则》将包括监测在内的系统化和预防性保护进一步融入文化遗产 本准则透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温或遗留的具有 保护体系当中,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募、古建筑、石窟寺、五 关于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部长期存在 刻、近现代更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 着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或利用过度等问题,随着社会对文化遗产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加大合 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理利用文物古迹,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
新版《中国准则》对合理利用 问题专辟章节,分别从功能延续和赋予新功能等角度,阐述了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
这本 身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
包括经文物普查确定为文物的对累.
文物古造些地面,堆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关于文物古迹的展示.
新版《中国准则》将已损驳的历史建筑重建,定位为对原有建筑 文物志遗必通是家物通在,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的展示方式,确定了重建建筑的性质和价值,回答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争议.
同时它强调了对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的多种展示方式特别是数字化展示方式的运用,强调 要历史事作和历史人物的话动: 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 了展示必须通守的基本原则.
3典京制度: 总的来看,新版《中国准则》科学构建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从价值认知到保护原则,再 4.民原文化和宗教文化: 到保护实践的完整体系,是对2000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科学分析与 3.家建和社会: 2.民和 文学 总结.
谨此卷望,《中国准则》修订、公布,能够为下一阶段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 .其它其有独持价值的要素.
供理论指导,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也希望能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 的实物为依据.
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姓的证据.
确览文物古道的地点.
应以地面,地下,水下存,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 论的发展、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紫费,一个能圆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成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 文物古选的年代是物现存实物进在的事业,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包不 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
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便纪的上、中、 下叶.
成王朝的初、中、晚期能细内.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理事长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
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 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以使用有重要起金音义的或有图的名.
具有文物占通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爱落发展,演变的历处,承裁了文化的多样性.
童明康 文化最观是人类活动.
(包括行为和思想)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文物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 实施 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 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 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 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 1 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 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 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 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2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 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 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 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 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 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 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 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 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 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 3 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 等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 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 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 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 图画、拓片、募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 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其 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 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 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 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4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 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 更风貌对建设项自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 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 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重建工程的 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 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
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 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
资源链接 请先登录(扫码可直接登录、免注册)点此一键登录 ①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如果您对本资料有版权申诉,请及时联系我方进行处理(联系方式详见页脚)。
②由于网络或浏览器兼容性等问题导致下载失败,请加客服微信处理(详见下载弹窗提示),感谢理解。
③本资料由其他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数量等令人满意,若存在资料虚假不完整,请及时联系客服投诉处理。
④本站仅收取资料上传人设置的下载费中的一部分分成,用以平摊存储及运营成本。本站仅为用户提供资料分享平台,且会员之间资料免费共享(平台无费用分成),不提供其他经营性业务。
1
…
286
287
288
…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