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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 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誉目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 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 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 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 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 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 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 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 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 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 物、三级文物.

第四条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 针.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 国家.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 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 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权或者使用权的 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 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的可移动文物的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 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和私人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 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权受法律保护.

文物的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 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 物造成损害.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第十条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 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 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 术水平.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 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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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 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 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 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 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1- 1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 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 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 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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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 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 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 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 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 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 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 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 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 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 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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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 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 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的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其他文物 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 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 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 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来 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 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 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 4- 4
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 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 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 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 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重建,应 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 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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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2) (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3 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 次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 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 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
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 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 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 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 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 1年内,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别 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 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 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 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 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 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 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 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 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 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 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的纪念建筑 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 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 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 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 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 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 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 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 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 的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取 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多的人员: :(二)有从享立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 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 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 明理由.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计划和工程设 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 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 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 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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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6号 《长城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 一日 长城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 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 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 于长城保护.

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 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 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 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
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 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 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 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城保护总 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 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 施.

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 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 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 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

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 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 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

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 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 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 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 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 发现安全隐惠,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六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 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 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 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 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 标.

第二十一条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 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 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 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长城进行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长城的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 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 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 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
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 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 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二)发现长城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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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 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

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 根与魂.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 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 转.

但也要看到,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 盗掘盗捞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 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 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

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 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润,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 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 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 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 体系.

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 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 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

将文物安全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 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 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公安 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 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 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 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文物和博 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文物和博物馆单 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 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 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 人、责任到岗.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 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 任.

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文物部门要经常性 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 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 常检查巡查.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 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海洋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 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 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

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海关、工商、旅游、宗教、海洋、文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 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 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 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 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 要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充实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安全督察力量,加强省 级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

强化市县监管力量,市县级政府已设立文 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 管部门及专职人员.

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

有文物 分布的乡镇和街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

文物安全 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属地公安机关、文物部门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在 点多面广、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 点保护.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地方各级政府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 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加强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 式,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 的意识.

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

加强社会监 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 提供文物违法犯非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 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

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 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

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 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

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 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

鼓励和引导 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覆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 地的监控系统,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 建设完善文物安全监管平台.

完善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时发布被盗文物信 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 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一)加强督察.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 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各地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督察,对安全和执法工作 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

省级 政府要加大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 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 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 效,可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 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二)严肃追责.

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 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 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

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 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 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必须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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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 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 游局、宗教局《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林业局旅游局宗教局 (二〇〇四年二月)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文化遗产21处,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 价值,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粹,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 度重视下,在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努力下,我国世 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世界文化遗产地及周边环境不断改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增强.

但是,保护管理的形势仍十分严峻,一是一些地方世 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少数地方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 化和城镇化倾向,使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受到损害:三是管理体制不 顺,管理层次总体偏低,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四是保护管理法制不健 全,存在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的情况:五是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为加强和改 善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于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弘扬和培 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加强同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 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好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 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 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和破坏世界文化遗 产为代价无限度地开发利用,换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属于 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政府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统一管理,落实责任,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坚持不懈地抓 下去,逐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确保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健康有 序地进行.

二、强化责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文物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审定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协调解决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国务院国 土资源、建设、林业、宗教、文物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 能,依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世界文化遗产地区域内的实体资源实施行业 管理.

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监测巡视制度,对世界文化遗 产保护规划和专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协调 机制,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 对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保护管理机构工作的指导,严格督促和检查.

目前由县级 人民政府管理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对其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 管理混乱并造成文化遗产毁损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管理.

(三)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建立目标管理责任 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及时解决和排除 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世界文化遗产租 赁、承包、转让给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经营.

已经租赁、承包或转让的, 省级人民政府要进行检查,对违规的要限期纠正.

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世界 文化遗产破坏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健全法制,规范管理.

有关地区要根据遗产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和完善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规章,明确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要求、 保护标准和目标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要制订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明确世界 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并按程序审批.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 和目标措施,应当纳入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世界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加大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 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并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捐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要重点向世界文化 遗产倾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并将有偿出让的 收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世界文化遗产的门 票收入要实行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素质.

要深化改革,精 简机构,优化结构,分流和压缩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专门执法监督队伍.

要 加强培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人员素质,遂步使专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 40%以上,并实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分批接受系统培训,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资格证书.

(四)利用科学技术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要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 理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掌握世界文化遗产的各类基础资料和信息,充分发挥高新
技术在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

要 加强档案建设工作,尽快建立我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监测.

(五)通过宣传教育,普及与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知识,让更多人 分享世界文化遗产蕴含的丰富价值,增强人民群众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遗产保护的风气.

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并支 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把世界文化遗产 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之下.

要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充分 发挥世界文化遗产的教育、科学和文化、宣传作用,不断提高世界文化遗产的社 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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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通知 国发 (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

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 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也应 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 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 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 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 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 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 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 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 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 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 宝.

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 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 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 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 胁.

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 貌遭到破坏.

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 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退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

由于过度开 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

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 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 快.

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 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 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 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
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 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 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 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到 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 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 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 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

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 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 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 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 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

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 保护管理制度.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 落实保护措施.

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 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

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 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 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 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

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 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

实施保护工 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

要对文 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 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

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 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 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

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 (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

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

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 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 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相关重大 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 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 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

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 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

实施馆藏文物信 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

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 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 队伍素质.

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

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 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 物市场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 备案工作.

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 违法犯罪活动.

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 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

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 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 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 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 果.

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 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 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

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 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

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 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 效保护.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 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
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 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

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 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 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

要建立健 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 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 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 科学化、民主化.

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 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积极推动《非物 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

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 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 定.

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 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 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严厉打击破坏文化 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 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 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

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被坏的,要追 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 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

抓紧制定和完善 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 护的积极性.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 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 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认真举办“文化遗 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 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 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 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 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

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 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 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 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 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国务院 二0〇五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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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多年连绵不断的文明历史,创造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 留下了极其丰厚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 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的历史根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

加强文物保护, 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 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 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文物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 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 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拍卖市场管理 逐步规范,文物对外交流合作日益扩大,文物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 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 问题和困难.

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法治观念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配套法规体系尚 需完善:一些地方履行文物保护的责任不到位,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些文 物保护单位因自然和人为因素遭到破坏,一些革命文物的保护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加快:文物建筑火灾事故多发, 盗窃盗掘等文物犯罪屡打不止:文物执法力量薄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 有发生:文物拓展利用不够,文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面对文物保护 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必须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 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 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 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 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

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 博物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坚持服务大局.

始终把保护文物、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共有精神家园作 为文物工作服务大局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
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 发展的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更新观念,协同创新,发挥社会各方面 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依法管理.

完善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健全依法决策 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 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 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 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 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 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 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 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 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 本确立,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 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 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 增强,促进中外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三、明确责任 (一)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 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 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 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

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 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

文物保护,基础在县.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 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三)加强部门协调.

各地要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

在有关行 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物等 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文物、文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旅游、宗教、海洋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 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公安、 海关、工商、海洋、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 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 案后应及时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 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

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 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四、重在保护 (一)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

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 登记、定级、公布程序.

抓紧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 机制.

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 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及时 开展抢救性保护,在项目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造”,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组 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意义的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强文物日常养护巡 查和监测保护,提高管理水平,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重视岁修,减少大修, 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 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

加强长城保护.

注重革命文物的维修保护.

加强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开展水下考古调查,基本掌握水下文 物整体分布和保存状况,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实施一批水下文物保护重点工程, 加快建设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南海基地,研究建立涵括水下文化遗 产的海洋历史文化遗址公园.

做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加快世界 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三)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 物保护,突出工作重点,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 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理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 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

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搞好配合,提 高时效.

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等内容.

利 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四)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

要将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 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 划.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全国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 核同意后公布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 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 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 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

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
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 备柜架囊匣.

要为处于地震带的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

实施经济 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 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六)加强文物安全防护.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 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

落实文物 管理单位主体责任.

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 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 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制定切实 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

对社会 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 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 用权.

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

鼓励民间 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制定文物公共政策应征求专家学者、社 会团体、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新格局.

五、拓展利用 (一)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

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 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推出一批具有鲜明 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陈列展览、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 .

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 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

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建立 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

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考古发掘单位 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

推动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完善服务标 准,提升基本陈列质量,提高藏品利用效率,促进馆藏资源、展览的共享交流.

实施智慧博物馆项目,推广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社 区博物馆.

提升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

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 开放.

(三)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 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

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培育以文物保 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设计生 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

实行文物保护的
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 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 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

切 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

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 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 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 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 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 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

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 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 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五)为扩大中华文化影响力服务.

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事务,扩大 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形成文物交流双边、多边合作机制.

与更多国家和地区 签署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双边协定,通过外交、司法、民间等多种 形式推进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追索与返还.

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加强文 物与外交、文化、海洋等部门和单位联动.

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文物保 护领域的实质性合作.

(六)合理适度利用.

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 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

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 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 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六、严格执法 (一)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加快推进文物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和具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 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强化文物督察.

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

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 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优化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配置.

(三)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

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

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也可通过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 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 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 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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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 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

各类文物既是 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家 高度重视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既确 保了文物安全,又有效利用了文物资源.

但是也存在有的地方违法转让、抵押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过度开发利用文 物资源、导致文物破坏或损毁,甚至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以及历史建筑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 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 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 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 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 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

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 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 产经营.

二、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

要加强各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 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 物安全放在首位.

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在文物 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 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 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三、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

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立足文物
安全,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 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 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要定期对利用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 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展旅游等开发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 坏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四、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要切实保障文物保护单 位的日常维护经费和文物保护的抢救性投入.

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 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国有文物保护单 位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赠、设立文物保 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文物保护.

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要优先用于文物保 护,具体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文物旅游的指导和监管.

旅游、文物等部门要把依法保护文 物、确保文物安全列入旅游景区质量标准管理体系.

对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 定不落实,造成文物破坏、损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涉嫌违 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要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 制、巡视检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并 向社会公布,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 门是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 领导,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 队伍建设,定期解决文物保护面临的问题.

国务院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保 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检查,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决策失误,造成文物破坏 损毁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进一步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的作用,对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督导.

文 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文物保护工作,履 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旅游部门要在发展旅游中切实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 规定: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保护设施的投入,把好文物旅游基本建设项 目立项审批关:财政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
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考古遗址等重点文物保护用地 及规划的监管:城乡规划、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损毁文物特别是国家保护的珍贵 文物或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 力度.

八、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 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 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的,要限期改正,予以回 购、终止抵押.

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 企业资产中剥离: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以设定过渡期,并由省级人民政府 向国务院报告.

(二)对于游客接待量超过承载量,造成文物破坏或可能造成文物安全 隐惠的,要限期改正.

(三)对于擅自拆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依法定职权责令停正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遭到严重破 坏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

理的,要从企业中分离,恢复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交由文 物行政部门管理.

(五)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 纠正.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说明情况.

在检查工作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 责任.

检查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将检 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国务院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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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 若干意见》 2018-10-0818:50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工作,现就加强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 门扎实推进文物工作,文物事业取得显著进步.

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 新要求,文物保护利用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存在,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 展作用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到位,文物安全形势依然 严峻:文物合理利用不足、传播传承不够,让文物活起来的方法途径函需创新: 依托文物资源讲好中国故事办法不多,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能力函待增强:文物保 护管理力量相对薄弱,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尚需提升.

要从坚定文化自信、传承 中华文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文物保护利用重要 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文物保
护利用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文物政策制度顶层设计,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各项 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 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切 实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影响力,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 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一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 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 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

一一坚持依法保护利用.

健全文物保护利用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划定文物 保护利用的红线和底线,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提升全社会文物保护法治意识.

一一坚持问题导向.

破解影响文物事业持续发展、制约文物作用更好发挥的 体制机制问题,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一一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强化国家站位、主动服务大局,加强文 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为推动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精神力量.

一一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全面深化文物领域各项改革,突出重点、分 类施策,推出重大举措,推进重点工作,鼓励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积极探索、 勇于创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紧紧围绕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文物保护 利用之路,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 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领域社会参与活力不断焕发, 文物工作在坚定文化自信、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 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惠及人民群众,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

深化中华文明研究,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 开展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实证中华文明延绵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 络.

依托价值突出、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 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

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 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

实施中华文物全媒 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 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

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 年),保护好革命文物,传承好红色基因.

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支持,开 展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助力革命老区脱贫攻坚.

推进长征文化线路整体 保护,加快长征文化公园建设.

加强馆藏革命文物征集和保护,建设革命文物数 据库,加强中国共产党历史文物保护展示.

(四)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

加强国家文物督察力量,试行向文物安全形 势严峻、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派驻文物督察专员,监督检 查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督察督办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重大 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强化省级文物部门督察职责.

落实市、县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五)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设全国文物安全监管 平台,实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全覆盖.

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
灾事故三大风险,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专项行动 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

(六)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

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 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文物资源资 产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

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

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 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前不得入库.

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

健全世 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和巡查监管制度.

建立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依托不同 类型文物资源,推动区域性文物资源整合和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创新文物保护利 用机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因地制宜适度发展服务 业和休闲农业.

(八)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

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 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地方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 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 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 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九)健全社会参与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 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 的前提下,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

鼓励依法通过 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加大文物资 源基础信息开放力度,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

促进文 物旅游融合发展,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项目和精品旅游 线路.

(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

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赋予博物 馆更大办馆自主权.

发展智慧博物馆,打造博物馆网络矩阵.

鼓励文物博物馆单 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 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 策,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

(十一)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

制定关于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 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开展文物流通领域登记交易制度试点.

建立全国 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守信联合 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

适时 扩大享受文物进口免税政策的文物收藏单位名单,促进海外文物回流.

(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

实施“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 与交流合作专项规划,健全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与申遗跨国合 作机制.

推进中国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和联合考古项目,将其纳入国家对外援助体 系.

开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

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 机构,搭建多层次机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与国外文物机构共建合作传播基地, 增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深度参与文化遗产国际治理,提升中国话语 权,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

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纳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设文物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充分运 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 创新,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十四)创新人才机制.

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指导意见,健全 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

实施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加大对文物 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

出台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 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

建设文物领域国家智库.

(十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加强国务 院文物部门职能,充实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国 际合作与传播等方面的管理能力.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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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 程(20182022年)的意见》 2018-07-2918:29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 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实 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一2022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革命文物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展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 的壮丽篇章,是革命文化的物质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深厚滋 养,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的力量源泉.

党的十八 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革 命文物工作,革命文物家底基本摸清,革命文物保护状况持续改善,革命文物教 育功能不断强化.

与此同时,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追切需要加强革命文 物资源整合、统筹规划和整体保护,迫切需要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传播, 迫切需要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

要从巩固党 的执政地位、筑牢意识形态阵地的战略高度,从坚定“四个自信”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 绕改革开放40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共 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等重要时间节点 和重大事件,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弘扬革 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为核心,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者力加强革命 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着力深化革命文物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着力提升革 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效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 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保护、整体保护,统筹推进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 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确保革命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 性.

坚持突出社会效益、重在传承,强化教育功能,提升传播能力,让革命文物 活起来,把革命文物利用好、革命传统弘扬好、革命文化传承好.

坚持创造性转 化、创新性发展,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方法手段改革创新,推动革命文物保护利 用与中小学教育、干部教育相结合,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与文化建设、 旅游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福社改善相结合,不断增强革命文化的 生命力和影响力.

(三)发展目标.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状况显著改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 体系基本健全,革命文化传承发展平台基本形成,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谱系和中 华民族精神追求更好展现,革命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中国梦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发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革命文物基础工作.

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宏观 指导和制度建设.

实行革命文物定期排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 文物部门要对本地区革命文物进行全面排查,并把排查结果报中央宣传部、国家 文物局.

加强对革命文物和革命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的调查征集工作,做好 馆藏革命文物的认定、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分批公布全国革命文物名录,建 立革命文物大数据库,推进革命文物资源信息开放共享.

鼓励文物博物馆机构、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研究.

(二)加大革命文物保护力度.

坚持抢救性和预防性保护并重,实施革命旧 址维修保护行动计划和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计划,加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设施 建设.

加强革命文物保养维护,开展革命文物研究性保护项目.

各级政府应及时 把新发现的革命文物依法纳入保护范畴,把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政府应落实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保 护措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不得未批先建、边报边建.

(三)拓展革命文物利用途径.

宣传、文化、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革命文物 类文物保护单位应全部对外开放,其他部门管理使用的应尽可能对外开放.

结合 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和中华民族传统节庆,依托革命文物资源组织开展 重大纪念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载体,整体纳入中央统一规划.

深入挖掘革 命文物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运用市场机制开发更多文化创意产品,促进文化 消费.

打造红色旅游品牌,推出一批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促进革命老 区振兴发展.

加大军队系统革命文物展示利用力度,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 下,适时对外组织开展参观、瞻仰、纪念等活动.

(四)提升革命文物展示水平.

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 可说,着力策划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 做到见人见物见精神.

完善革命文物改陈布展管理机制和支持政策,深化研究、 及时补充体现时代精神的展陈内容,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超过5年的可进 行局部改陈布展,基本陈列超过10年的可进行全面改陈布展.

建立展陈内容和 解说词研究审查制度,宣传、文物、党史文献部门要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 实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增强展陈说明和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权威性, 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和文化虚无主义.

坚持展示方式与展陈内容相得益彰,适度运 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互动性体验性.

坚持节俭办展、绿色 办展,做到因地制宜、够用适用,力戒贪大求洋、富丽堂皇.

(五)创新革命文物传播方式.

推动革命传统教育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编 纂出版系列革命文物知识读本,鼓励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到革命旧址、革命 博物馆纪念馆开展现场教学.

建立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组织开展具有庄严
感和教育意义的系列主题活动.

融通多媒体资源,推进“互联网”革命文物, 对革命文物进行全景式、立体式、延伸式展示宣传,传承革命传统,弘扬革命精 神.

四、重点项目 (一)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工程.

以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为主线,以中 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时间节点,系统开展百年党史文物、文献、档案、史料 调查征集,全面提升反映百年党史的重大事件遗迹、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 址、重要人物旧居保护展示水平,创新阐释和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贡献.

(二)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程.

按照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国家统 筹、区划完整的原则,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创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体制 机制,推进革命文物的整体规划、连片保护、统筹展示、示范引领,助力革命老 区脱贫攻坚.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由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国家文物 局另行确定公布.

(三)长征文化线路整体保护工程.

以中央红军长征路线为基础,统一规划、 统一标识、统一保护标准、统一配套设施建设,显著改善长征文物的保存状况和 环境风貌,丰富长征精神的展示主题和展示手段,打造全程贯通的“重走长征路” 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实施长征文化线路保护总体规划,建设长征文化线路保护利 用示范段.

(四)革命文物主题保护展示工程.

对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 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 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排查梳理,提升 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重点推进辛亥革命、五四运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等重 大历史事件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保护展示项目,进选展现社会主义 革命、建设、改革的代表性遗址遗迹、纪念设施、文物藏品进行保护展示试点.

(五)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精品工程.

推介一批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 75周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迎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 会召开的革命文物系列陈列展览精品,策划举办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文物大展.

支持国家一级博物馆定期策划推出一批革命文物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提升市县 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展览质量,组织联展巡展,拓展社会教育覆盖面.

(六)革命文物宣传传播工程.

拍摄百集革命文物故事微视频、百集革命旧 址短片、百集革命人物纪录片.

支持地方制作传播当地革命文物故事短片.

建设 一批革命文物类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中共党史教育基地,建成一批革命 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基地,推介一批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开发一批革命文物宣传产 品和文化产品.

鼓励同一类型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协作,成立革命文物保 护展示联盟,举办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论坛.

推介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 发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白皮书.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 高度重视革命文物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落实保护责任,加 大工作力度.

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工作联席 会议应将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纳入工作重点,各地区应建立革命文物 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

统筹保护利用好军地革命 文物资源,中央和地方组织实施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应将军队系统革命 文物工作整体纳入和推进.

(二)加大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革命文物保护作为支持重点,进一 步完善革命文物保护财政保障机制,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支持.

加强革命 文物相关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健全革命文物保 护利用多元投入体系,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革命文物工作.

(三)完善法规政策.

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 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加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建设,统筹 加大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科技创新和装备建 设.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 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职责,明确负责革命文物工作的机构和力量.

(四)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评估机制 和“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各地区革命文物工作的督促检查,实行革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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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革命 文物工作的通知》 革命文物是我国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 神的深厚滋养,是弘扬革命传统、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

加强革命文物工 作,对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 义.

为切实加强革命文物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 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各地文物部门要依托第三次全国 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梳理形成革命文物资源目录和专 题数据库.

做好馆藏革命文物的清理、定级、建账和建档工作.

制定馆藏革命 文物征集计划,加强革命文物调查征集工作.

各地文物部门要将价值突出的革命文物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 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落实“四有”工作,依法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 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上报完成情况.

各地文物部门要对本辖区革命文物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革命 文物的保存状况、保护需求、项目组织、基础设施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排查 档案,并将排查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对存在险情的革命文物,应视轻重缓 急,制订保护修复计划.

《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

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编 制,鼓励革命文物分布密集地区、重点省份组织编制区域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 专项规划,做好延安革命旧址、抗战文物、红军长征遗迹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纪 念意义的革命旧址群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对革命文物重点省份在项目立 项、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经费保障上予以支持鼓励.

实施革命旧址维修保护三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示范 意义的革命旧址保护重点工程,显著改善革命文物的保护状况.

实施馆藏革命 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革命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革 命文物.

对存在重大险情的革命旧址和馆藏革命文物,应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 和修复.

各地文物部门要在项目报批上开辟“绿色通道”,在资金安排上予以 保障.

加强革命文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善革命文物监测调控设施,改善革 命文物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条件,确保革命文物安全.

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 要充分论证、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对与革命文物环境气氛不 相协调的经营活动和娱乐设施,要进行清理整顿.

《通知》要求,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作用.

加强对革 命文物的研究阐释,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

拓展革命文物 的展示利用,被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应尽可能对公众开放.

尚不 具备开放条件的,应在重点区域开辟宣传展示空间,或在合适位置设立纪念标 志或铭牌说明.

建立革命旧址、博物馆、纪念馆与周边学校、党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驻地部队、城乡社区的共建共享机制,有计划地组织大中小学生、党 员干部、部队官兵和各界群众到革命文物场所参观学习.

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策划一批主题突出、导 向鲜明、内涵丰富的陈列展览精品.

在保持博物馆、纪念馆基本陈列和革命旧 址原状陈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深化研究、及时补充彰显时代精神的展陈内 容.

开展省际、馆际间革命文物馆藏资源、主题展览的交流与合作.

改进展陈 方式,加强大纲撰写、形式设计、实物制作、展品布置,应用现代科技手段, 推广移动客户端导览服务,增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的生动性、参与性和体验 性.

将革命文物展示利用纳入“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的支持范围.

大力 发展红色旅游,培育以革命文物为支撑的研学旅行和体验旅游精品线路,打造 文物旅游品牌,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和红军长 征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精心设计活动内容和活动载体,拓展社会教育覆盖 面.

各地文物部门要结合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活动、重要节庆活
动,依托革命文物资源,举办面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主题展览和流动展览, 开展独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

《通知》要求,各地文物部门要切实落实保护责任,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 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对各地革命文物工 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实行革命文物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各地文物部门于12月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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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文件 文物保发[2016]25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文物局: 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自2014 年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可 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对审批机制的探 索和实践,审批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对于加强和规范文物保 护项目管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 强文物保护工作,明确责任,确保文物保护项目的质量,全面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17号)相关要求,国家文物局遵循“依法合规、制 度衔接、程序优化、稳妥推进”的原则,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项目(含安防、消防、防雷项目)和可移动文物保护 项目(含珍贵文物本体保护修复、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 审批进一步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导向作用,简化审批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的导向性和示范性,对需申请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文物保护项目,自2017年 2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审批项目立项报告,改为集 中审批年度项目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1),文物 收藏单位编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见附件2).

省 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各地需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填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3)和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见附件4),连同项目计划 书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wbws.sach.gov.cn) (以下简称网报网审平台)集中报送至国家文物局,报送时间 为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

国家文物局收到各省项目年度计划申报文件20个工作日 内,以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评估审核,并根据年度工作重点, 批复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计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项目年度计划批复文件将明确项目的名称、工程性质、实施 范围、工程分期、工程技术要求、工程经费估算等内容.

暂不 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也将明确后续工作的建议.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三 年内未编制技术方案报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须重新报批.

二、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的责 任 经国家文物局批复同意列入年度计划的文物保护项目,除 国家文物局另有要求外,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职责要求,其余项 一2一
目技术方案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 责审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省级文物 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国家文物 局不再指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

技术方案批复同意后,省级 文物行政部门须将修改完善后的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在10个 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网审平台报国家文物局备案,作为申请文物 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据.

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技术方案由省 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网报网审平台开展审批.

技术方案通过审核的项目,可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资金.

未列入项目年度计 划和技术方案未通过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的项目,不安排项 目资金.

突发抢险性和不涉及资金申请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项目,管理机构可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 方案,通过网报网审平台随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三、加强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监督检查,强化项目 的过程管理,确保技术质量和项目进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项目应严格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峻工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应在结 束3个月内组织验收,相关验收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国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方案审批、备案、实施情况和可移动 文物修复基本情况(包括修复文物名录、文物等级、修复单位 等)分别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3一
和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综合信息 管理系统(.1271..cn)及时更新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审批、实施信息.

国家文物局将加强重要文物保护项目检查和重点省份动态 巡查及专项督查,并开展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管理情况年度评估.

文物保护项目行政审批改革事关重大,为确保相关工作稳妥 推进,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早做好工作部署,认真总结实践 经验.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国家文物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格式)》 2.《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计划书(格式)》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 (格式)》 4.《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年度计划表(格式》 文 2016年12月 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审改办,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秘书处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初校:刘清 终校:姚丞
附件1 编号: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古墓葬类) xxx(工程对象)xxx(工程类型)项目计划书(格式) 工程对象 (工程所涉及文物本体的具体位置、保存状况、性质、材质等) 工程类型 口本体保护工程 口展示工程 口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口环境整治工程 口防护工程 口其他 所在地 省(区市) 县(市) 镇(街道) 村 使用管理单位 (工程对象使用管理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对象上级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 名称 (工程对象所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批次 是否纳入保 □是□否 护规划 (若是,请说明规划要求) 是否开展过 工程依据 考古工作 是口否 (若是,请简要说明考古成果) 是否开展过 前期勘察或 口是口否 (若是,请简要说明勘察或研究成果) 研究 工程进展情况(含计划) 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总经费 已使用经费 尚未使 以往历次工程 用经费 实施情况 工程范围及 规模 (工程所涉及遗址分区及面积,工程是否分期等) 工程技术路 工程内容 线 (工程拟采用的技术措施、方式、方法、材料等) 展示内容策 划构想(限 (内容策划核心理念,中心主题,分项主题,展示方式,受众分析 展示工程) 等) 计划竣工 计划对外开 工程计划 拟实施周期 时间 放时间(限展 示工程) 工程效果预测 及文物影响评 (简要说明工程拟达到的效果并分析评估其所带来的对文物的影响)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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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7.040 CCS A 7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3236-2024 代替GB/T23236-2009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 空中三角测量规范 Digital aerial photographmmetry-Specifications for aerotriangulation 2024-05-28发布 2024-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3236-2024 目 次 前言 引言 IV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规定. 4.1空间参考 4.2影像控制资料 4.3航空摄影资料 4.4精度指标 4.5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 5准备工作 5.1资料收集 5.2资料分析 5.3技术设计 6测量方法 7作业流程 8技术要求 8.1构建平差区域网 8.2数据预处理 8.3影像内定向 8.4连接点量测 8.5自由网平差 8.6像控点量测 8.7光束法区域网平差 9质量控制 10 9.1基本要求 10 9.2过程质量检查 10 9.3成果质量检查 10成果整理及上交 11 10.1成果整理 11 10.2成果上交 11 附录A(规范性)摄影测量立体测图高程精度估算 12
GB/T 23236-2024 附录B(规范性)像方坐标系定义、像点坐标变换、旋转矩阵和中心投影共线方程式 13 B.1像方坐标系定义. 13 B.2像点坐标变换. 14 B.3旋转矩阵和中心投影共线方程式 15 附录C(规范性)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属性项定义、数据内容及记录格式要求 16 C.1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属性项定义 16 C.2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数据内容及记录格式要求 16
GB/T 23236-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改动外,本文件与GB/T23236-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更改了标准的英文名称; b)更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09年版的第1章); c)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一章(见第3章); d)增加了航摄影像地面分辨率的规定(见4.3.2): e)更改了表3表头中的“平面位置中误差”和“高程中误差”为“平面位置限差”和“高程限差”(见 表3,2009年版的表3); f)更改了检查点中误差计算公式(见4.4.1.2,2009年版的7.2和7.3): g)增加了空中三角测量精度的部分规定(见4.4.1.5): h)增加了平差精度的部分规定(见4.4.2.1); i)删除了模型连接较差的要求(见2009年版的6.3); j)更改了空中三角测量成果的内容,并对成果的格式进行了标准化规定:将空中三角测量成果的 内容修改为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对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进行了标准化定 义(见4.5,2009年版的第8章); k)更改了作业流程,其中相对定向和模型连接修改为连接点量测和自由网平差,绝对定向修改 为区域网平差(见第7章,2009年版的3.7); 1)更改了平差区域网接边的相关规定(见8.7.4,2009年版的7.8): m)增加了摄影测量立体测图高程精度估算的方法和公式(见附录A); n)增加了像方坐标系定义、像点坐标变换、旋转矩阵和中心投影共线方程式(见附录B); o)增加了框幅式数字航摄影像定向参数属性项定义、数据内容及记录格式要求(见附录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测绘标准化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地形测量队、中国测绘科学研究 院、武汉大学、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一航测 遥感院、自然资源部第三航测遥感院、西安市勘察测绘院、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 测绘地理信息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聪丽、赵文普、殷小庆、张力、袁修孝、张莹、傅晓珊、李国忠、王西萍、孙伟超、 杨正银、张周平、王益民、张国强、刘水强、张平、张志军、陈延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9年首次发布为GB/T23236-2009; 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GB/T23236-2024 引言 本文件基于数字摄影测量当前的技术特征对航空摄影测量的关键步骤一空中三角测量进行了技 术约定和作业过程的规范.

本文件只针对目前空中三角测量应用各类新技术后作业流程、生产工艺等 方面发生变化的部分,而未发生变化的部分如果需要使用原有的技术手段,则可以继续应用 GB/T7930-2008(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13990-2012 《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12340-2008《125000150000 1:10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中相关部分的技术要求(如胶片摄影冲洗处理等),面不在 本文件中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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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 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 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 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 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 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 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工程、保 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 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 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他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 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 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 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 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 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 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 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 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 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 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 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尿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 文件.

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 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 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 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 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峻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峻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 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他影响文物保护的重 大间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 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 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

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 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峻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峻工报告、峻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 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

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 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峻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间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 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资 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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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4495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WW/T0048-2014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 Guideline for structural safety assessment ofmodemhistoricbuilding 2014-04-24发布 201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 发布
WW/T 00482014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 4基本规定 4.1评估程序 42历史治茶调查主要内 -3 4.3现场检测与勘察主要内容 4 4.4结构安全性等级评估 4.5重点保护部位评估 4 5结构安全性评估基本原则 5.1 一般规定 5.2安全性等级划分原则 5.3安全性分析 --5 5.4检测数据 5.5抽样原则 .6 6地基基磁构件安全性评估 61-般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6.2级评估 6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 63二级评估 Guideline forstrctural sarety assessment of modem historic buding 7上部结构构件安全性评估 -7 WW/T 00482014 7.1混凝土结构构件 7.2钢结构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主编 7.3翻体结构构件 10 文物出版社出版发行 7.4本结构构件 12 (北京市车城区东盘门内北小街2号楼) 8结构安全性综合评估 13 httpo/ww.ve 81基本要求 13 E-naibvebeveo. 8.2安全性不调足要求的构件权重比 13 北京鹏润伟业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83组成部分安全性等级评估 13 新华书店经销 8.4建筑整体安全性等级评估 14 9重点保护部位定损等额评估 14 开本:880毫术×1230毫米1/16 9.1-般规定 14 印张:1.5 9.2外立面重点保护部位一 14 2014年6月第1版 2014年6月第1次印刷 9.3星面重点保护部位 15 统书号:1150101819定价:16.00元 9.4室内重点保护部位 15
WW/T 00482014 WW/T 0048-2014 9.5其他重点保护部位 16 10建筑抗震性能评估 16 10.1基本要求 16 前 言 10.2基本原则 1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单个构件的划分原则 17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相关规则起草.

附录B(资料性附录)构件权重计算实用方法 18 本标准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9)归口 本标准负资起草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文物局文物保护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享人:林狗、谭玉峰、李孔三、于存海、赵为民、陈洋、陈小当、郭强、慕乐刚、 朱开字.

WW/T 00482014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适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原则、内容和要求,确定了安全性评 估的方法和步骤.

本标准适用于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点的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性评估,其他历史建(构)筑物结构安全性评估可以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153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292民用建筑可靠性塞定标准 GB5034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文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近现代历史建筑modem historicbuiding 近现代(1840-1978年)建造,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 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 3.2 结构安全性struchuralsalety 在正常使用期间,不考虑偶然作用条件下,结构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的能力.

3.3 权重weight 因素对评价对象的重要性.

3.4 属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 AHP ) 将各因素划分为有序层次,通过相互比较构造判断矩阵,经数学运算得出各因素权重的一种方 3.5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建筑物中能突出体现该建筑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部位,含建筑立面、结构体系、 平面布局、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造留的痕造、致特的传统工艺技术以及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部位.

WW/T 00482014 WW/T 0048-2014 3.6 混凝土结构concrete structure 接受委托 以混凝土为主建成的结构.

包括索混威土结构,钢脑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3.7 钢结构steel struclure 信息资料收集和制定评倡方案 以钢材为主建成的结构.

3.8 现场检测与验察 翻体结构masonry structure 由块体和砂案础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确体、砌块砌体和石额体 补充检测与察 结构的统称.

抛样不足成检 3.9 木结构timber structuro 结构安全性一级评估 以木材为主建成的结构.

重点保护部位完 抽样不足成检 3.10 损就况评估 通过?

二级评估 永久荷截pemanent load 在结构使用期网,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以忽略不计,或其变化是单调的 是 并能始于限值的荷载.

综合评估 3.11 可变荷载variable lood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以忽略不计的荷载.

专家评审(有需要时) 3.12 作用action 通过!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成约束变形的原 因(间接作用).

是 3.13 正式报告 作用效应eect of action 曲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

3.14 抗力resistanoe 图1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流程图 结构或结构构件承受作用效应的能力.

4基本航定 4.2历史沿革调查主要内容 4.2.1建筑历史 4.1评估程序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程序应按图1所示程序进行.

建筑历史沿革调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调查建筑风格的流派及地城风格特征,对建筑风格的描述,凡反映风格的主要特色部位如柱 式、山花、线脚、屋硬以及室内主要装饰,应提供建筑历史照片、不同历史时期的设计图纸或 方案图纸等: b)调查建筑立面、平面原状的资料,建筑用材原状的资料及历次改扩建、维修等情况: e)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遗迹: d)文物建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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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50165-2020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maintenance and strengtheningofhistoric timberbuilding 2020-01-16发布 202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aintenance and strengthening of historic timber building GB/T 50165 -202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20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2020年第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T50165-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国家 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92同时 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mohurdgow.cn)公 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 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3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 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 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 4工程勘查:5工程监测:6古建筑木结构的鉴定;7木构架的 维护、修与加固;8相关工程的维护;9工程验收.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2增加了古 建筑木结构的监测:3增加了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4修 订了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5增加了木构架承载能力验算; 6增加了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 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寄送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一 环路北三段55号,邮编:610081).

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故宫博物院 四川省文物管理局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 4
北京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湖南大学 重庆大学 厦门市中连结构胶有限公司 福建省桃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吴体梁坦蒋勇张之平 梁爽 黎红兵薛伶俐黄思权 乔云飞 周苏琴 石志敏 姚军 周海宾 张泽江 舒文 姚刚 何益斌杨娜熊学玉陈颖 王志彬 许明朗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高承勇 高小旺 王金强 程绍革 李瑞礼张天宇 薛建阳林文修 杨学兵贺林吴晓张宪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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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2528-2008 GB/T 22528-2008
[18]《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 参考文款87号,2003年11月2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 1标准类:1日起施行。

[1]GB3096-93城市区城环境噪声标准 [2]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旅游区标志) [5]GB/T6583-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ISO 8402:1994IDT) [6]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8]GB10001.2-2000标惠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族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9]GB/T15565图形符号术语 [10]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础术语 [11]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O9000,2000IDT) [12]LB/T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2文件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版),2002年10月28日,第76号主席令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 13日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3]《长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4]《中国文物古保护准则》,国际古连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10月发布, [5]《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文化部令(第41号),2006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

[6]《国际文化旅爵宪章),古迹遗址国际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旅游委员会,2002年 12月发布。

[7]《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2006年10月2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9]《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2001年6月7日公布。

[10]《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2004年 3月19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1]《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国家文物局2001年12月1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 年12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 [13]《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文化部联合制定,1985年1月25日,国家文物局文物 字[85]第59号通知, [14]《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标准》,建设部建城(1995)159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发布 [16]《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1984年3月12日施行。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年5月9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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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 140 A 16 GB/T 225272008 8002 考文献 GB/T 22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GB/T 22527-2008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Standards for the nameplates of officially protected sites 服权便权 2008-11-03发布 2009-02-01实施 书号155066-1-35488 定价: 14.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25272008 前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财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日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教接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享人,王旭东、奥锦诗、陈港泉、王进玉、苏伯民、王小停、徐激青.

P 华人民共和 国家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GB/T 225272008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8523946 68517568 M址 spc net cn 中国标准出版社事乌印新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4印度0.5字数6千字 书号:1550661-35468 定价14.00 元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便权 :(010)68533533
CB/T 225272008 GB/T 22527-2008 引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本标准是根据文化部1963年8月12日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说明和标志 1范围 式称)[(63)文物平字第1160号].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目发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图、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题(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形式,内容和使用规范.

关文件、法现的要求编写的,增加了对文物配护邮些说明牌的部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为适应我国文化造产保护、管是领城标准化的微略要求,制定本标 2范性引用文件 的修改单(不包括)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本标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儿是挂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是否可使用这格 价的顺航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用子标准, 的内成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数能机型本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中国文化) 产 您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政发[2006]5号,2006年月日发布 3术语和定 下列术 文通用子 3.1 本标准, 文物 护单位 其有正史、艺术、科学物 effic 、石等,在到 .壁、进代理式重要史造和 代表性建现等不可移动文物 3.2 业各规 保护单位.

文物保中单位级别 gde of enll ctndsl5e 文物保单位品其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的历史,艺本,科学价 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个级别, 4文物保护单位 4.1规 标志形式采用横式,牌大小规格为3辞格式 100cm,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格式, 期是60cm m 105 cm×70 cm 150 cm× 4.2材质 4.3颜色 标志的材质应使用石材等坚图厨久材料, 标志牌的额色应与字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4式样 标志牌可以加边框装饰,但其式样应与标志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相协调.

5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内容 5.1标志牌正面内容 5.1.1文字内容 标忘牌正面应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目期、树立标志机关与树立目期.

树立标志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级、品级人民政府,参见附录A的图A.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的公布机关和树立标志机关如下:
GB/T 22527-2008 GB/T 22527-2008 a)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国务院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省、自治区、直糖市人民政府: b)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糖市人民政府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市、县人民政府: 市、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树立标志机关为步、品人民政府.

附录A 5.1.2中国文化造产标志图案的使用 (资科性财录) 标志牌正面应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文化遗产标志置于标志牌正面的左上角,其大小要根据文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示例 物保护单位标志牌文字的内容和遍持敬适当选择,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规定投照(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管理办法)执行,参见附录A的图AL1. 5.1.3归入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书写格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若某文物保护单位归人已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应书写已公 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被扫人的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加括号表示.

5.2标志牌背面内容 标忘牌的育面应书写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内容为终要分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 安阳天宁寺塔 价值和保护范图、建设控制地带等,其内容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版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学位,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文物行收管理部门审定,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若不便于在标忘牌的背面书写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另立说明牌,参见附录A的图A.2. 6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字体的格式 6.1都志牌字体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1年6月25日公布 除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字体可用仿宋字体或槽书(含魏碑),隶书外,其余一排采用仿宋字体,标志 牌(含需要另务设立的说明牌)上的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露.

6.2民族自治地方标志牌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日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物保护举位,还宜另外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榜则)的标志牌和需要设 立的说明牌.

图A1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示例(正面)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充法、民跌区城自治法及其他融律的有关规定,汉字与少数民族文 字的内容应一致.

天宁寺塔简介 6.3标志牌文字的编排 文物保护单位按名称字数多少的不同,应有适当的安排,书写(德则)均为自左至右(少数民践文字 天宁寺路(又称文峰路)位于安阳市老城区文好南费西墙的天宁中院内,始建于五代后周广 按照其书写要求可以自右向龙),参见附录A的图A.1、图A2. 二年(公元952年),家、元、明,漫历代均有.

该略为砖水结构宝楼式违路,造商38,65米.

由路墓,塔身、利三部分维成,哪体平面为 7文物保护单位标忘的树立 八角形,感角自下街上通服增大,植通基外系,那成上大下的会状外成 7.1标志牌树立数量和地点 一层身南至码真门,东,西,北三面为雕银门,四层面为载直核窗,八面门窗之上 标忘牌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成文物分布情况设立数处,不分主次标忘牌,标志牌应设立在 为时雕佛性款事,八板货杜为叫障光杜形,外容当转射斗提承礼出始,共分互是,各基均有的 文物保护单位出人口,设置多处的应树立在其他显明易见的地点,标忘牌的树立应激顾到爵客参观和 为形式,两1售家,八是形别基,爱体式时角,华利商图平合可容二百余人航宽安阳古 通风族春门院,层层置,体内部中空为简状,其内级转而上,可选平合, 7.2标志牌树立方式 推照的方便.

标志牌采用基座树立的方式,基座式释应与标志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环境相协调,也可以根据 该都历史您久,造型免持,到工艺检道,是我国古代带动人民智思的结品,为全国军见之 场地状况,采用悬控,催嵌的方式,悬控,催嵌的标忘牌和说明牌不应设置在文物的本体上,也不能影响 一级保护范:自中心向东155来到盘子毛西录,自西115米至西南营街西急,向南153米 文物的展示.

7.3说期牌的要求 向北至西楼 需要另外设立的说明牌宜和标志牌的式样、大小、颜色、质地保持一致,树立方式参照7.2,文物 重点保护家:以等基外源为准,向东,西,南、北四正各扩60米.

保护单位也可以根据场地、对外开放等情况设置外文说明牌,其内容应与汉字说明牌的内容保持一致.

图A.2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示例(官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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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安草案一亚洲最佳保护范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12月30日在会安通过) A.序言 草案出台背景 2001年2月26日至3月2日,在越南政府和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来自南亚、东亚和东南 亚的考古建筑、市镇规划及遗产地管理等领域的保护专家齐聚越南会安,参加了由联合国科 教文组织(UNESCO)发起的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旨在探讨建立和颁布最佳保护范例的区域性 标准,以确保亚洲遗产地的内在价值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在保护、修复、重建及后续维护和 使用的过程中对遗产地的正式性加以保护,使其得到如实的阐明.

区域研讨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

该研讨会旨在促进成员对《公约》的认可,并汇聚水 下文化遗产保护权威专家相互交流经验和知识.

在与会专家所探讨的众多重要议题中,保护 水下遗产的真实性尤其备受关注.

考虑到这些议题与亚洲遗产保护的相关性,UNESCO决定, 将水下文化遗产也纳入本《草案》.

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在亚洲,天然和人造遗产不仅与其自然地理和文化环境有着不解的联系和渊源,同时也使更 多非物质性文化传统的表现背景.

因此,与会专家尤其强调了自然遗产地、非物质性遗产和 文化景观的保护规范间的相互关联性.

与会专家还强调了遗产价值保护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保护整个区域文化身份的多元化和持 久性的基石,与会专家还指出了保护地方、国内和地区文化资源的重要性,将其视为社会及 经济可持续及合理发展的根本.

本地区不断增长的威胁 与会专家不无忧虑地指出,亚洲遗产尚有欠保护.

这一点从亚洲地区被收入世界遗产名录中 文化遗产地相对较少,亚洲城镇地区遗产结构所受到的侵蚀,以及文化企业对亚洲经济体国 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也相对较小等几项中均可见一斑.

与会专家共同指出,亚洲遗产所面临的威胁正日益增加.这些威胁力量与以下各种因素有关: 人口增长、环境恶化、从乡村到城镇的移民、城镇的再发展、工业化、以及地区经济和传统 社会文化结构的全球化.

与会专家还指出,旅游业和以旅游为目的修复与展示也给真实性带来了更为错综复杂的全新
威胁,尤其是在亚洲这样一个对真实性的认识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文化背景之下.

在谈到亚洲许多地方的遗产地保护时,与会专家指出,由于对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威胁重视 不足,导致以下恶劣后果时有发生: 1 遗产地分裂,丧失完整性: 1 建筑环境的结构发生退化及结构性恶化,不再足以支持其最初的使 用目的: 仿造及非原产地技术和材料对原始组成要素的替换: 不恰当的重建进程使区域内遗产地独有的特征同质化,丧失其地方 感: 1 遗产与社区使用传统相剥离.

2 亚洲遗产保护工作目前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缺乏对遗产构或的清晰定 法规调控的缺 识缺乏,以及遗产资源管理责任的本地化不足.

而这正是亚洲遗产长期保护所面临的最大危 险.

对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化资源的有效指南的需求 与会专家警告说,本地区遗产所面临的上述及其他威胁已经危及到了亚洲文化遗产的存在和 真实性,并影响了其向后世的如实传承.

我们急切需要建立一套指导方针,协助政治领袖和 规划着保护并管理遗产,同时建立最佳保护规范标准,直到遗产项目的保护、修复及改造性 再利用.

在亚洲背景下诠释和评估“真实性” 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在执行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时,提名、评估及周期性汇报流程 均要求对被提名和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真实性价值的保护是否成功加以评估.

鉴于上述因素,与会专家总结说,真实性保护是遗产保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必备条件,在亚 洲各地所出台的保护规范专业准则中,都应当明确地就遗产地真实性的确认、记录、保护及 保存等事务做出规定.

然而,与会专家也认识到,在亚洲,以产地保护应当并将一直是一种调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不 同价值的协商解决方案.

与会专家还强调指出,这种“协商状态”是亚洲文化进程与生俱来 的一种价值.

与其他真实性国际指南的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指出,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保护规范国际标准,警如: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出台的其他公约和建议、以及《保护和修复纪念物与考古现 场的国际宪章》(威尼斯宪章)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 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ICCROM)随后所颁布的执行指南.

与会专家特别提出,再将《威
尼斯宪章》用于指导保护工作时,需要重视其在亚洲的高度延续性和相关性,尤其是针对以 持久性材料建造的历史建筑.

与会专家还重申了继《威尼斯宪章》之后所拟定的补充准则《保 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完章)的价值与相关性.

与会专家还适时指出,《奈良真实性文件》为《威尼斯宪章》的相关条款在特定文化环境中 的应用提供了示例.

《奈良真实性文件》主要就如何建立与亚洲遗产保护规范有关的准则, 以及如何将非物质性文化的保存和纪念物与遗产地的保护相结合做出了规定.

与会专家还指出,在这一地区还存在着部分国家及最佳保护规范宪章.

这些宪章对于建立国 家级保护标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为本地区其他国家制定本国的国家级标准提 供范例.

因此,与会专家呼吁,对澳大利亚纪念性建筑与遗址国际委员会(ICOMOS)《保护 具有文化重要性的处所宪章》(巴拉宪章)条款的地区相关性给予重视,尤其是其对于在保 护过程中确立“地方感”保存指导方针的重要意义,并号召利用ICOMOS及其国家级宪章支 持在亚洲其余地方制定类似的国家级宪章.

与会专家还提及了1998年所发表的《历史性城市保护与发展国际合作苏州宣言》.

该宣言 详细论述了历史性区域在立法、规划和基础建设需求方面的优先性.

同样,2000年在韩国 水原市举行的“世界遗产要塞城市市长国际圆桌会议”也论及了使用某些亚洲城市的管理工 具和行动计划建议.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1年11月2日在联合国大会第31届全 体大会上获得通过(第31C/24号文件).

该公约及其附件(有关水下文化遗产开发活动的 规章)是草案新增水下文化遗产议题的主要参考来源.

与会专家重申了上述相关先例,再度肯定了《威尼斯宪章》的条款,并认可了《奈良真实性 文件》及《巴拉宪章》中与亚洲遗产地保护有关的条款.

对区域性草案的需求 与会专家同意,需要制定一部分具有区域针对性的草案,为亚洲遗产保护工作者提供具有实 用性的操作指南,从而为亚洲地区建立高标准的最佳保护规范,尤其是在遗产地的文化真实 性保护领域.

这些遗产地包括:已经和尚未进行发掘的考古遗址:受损及完好的纪念物和其 他历史建筑:具有历史或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意义的楼宇和其他建筑物:建 筑群、历史性城区和城镇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和景观以及具有历史、文化和/或社会经济意 义的周围环境.

因此,与会专家拟定了一下《亚洲最佳保护规范会安草案》.

并号召负责并(或)参与遗产 保护工作的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非政府团体及个人,在从事任何及保护、保存、 修复或改造亚洲遗产地的工作中,都能够运用这些准则.

草案的目标受众与实施 《会安草案》乃是针对以下目标受众而拟定的: ■ 亚洲遗产项目和场所的(公共及私人)保管人和管理者: 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参与遗产地及其周边地区战略及实际 规划的各相关部门:
参与文化遗产资源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社区和志愿者组织: 私营部门商务从业者,包括规划师、建筑师、考古学家、景观建筑师及其 他人士: 遗产专业人士、理论家和技术人员教师及培训师: 参与亚洲文化旅游开发和推广的旅游产业: 对保护和开发本社区文化资源及资产感兴趣的普通公众.

行者提供指导.

草案将遗产资源分为五大类:文化景观:考古遗址:水下文化遗产:历史城区与遗产群落: 纪念物、建筑物和构造物.

对每一个大类都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清晰阐述了各类遗产分类 方法的总体概念.

草案还明确指出了保护这些资源的主要威胁,并拟定了标题为“保存真实 性的手段”的指南.

这些指南专注于确认和记录遗产及其真实性的元素的手段,以及可确保 其保护的工具和方法.

草案还特别关注了作为每一种文化资源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的非 物质性资源的保护.

最后一部分则强调了遗产地的社区在保护中的重要角色.

并特别论及了 文化旅游对亚洲遗产所在地的风险和惠益.

B.定义 “改造”是指对某一场所进行调整,以使其适合现有或提议用途.

(《巴拉宪章》第1.9 条) “重要性评估”是指出台一个简明的重要性陈述,对某一项目的遗产价值加以总结.

这一评 估是影响项目未来并确保其价值保留的政策和管理结构的基础.

(NSW遗产办公室) 重要性没有或者只有极小的影响.

条)”保护包括旨在维护一项文化资源,以保持其历史价值并延长其自然寿命的措施.

遗产 保护包括多个学科,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资源.

保护的概念范围很广,包括可以从最小到 最大程度(也就是从维护到改造)对文化资源进行连续介入的一个或多个战略.

(加拿大联 邦公园部)保护是指旨在了解一项遗产,掌握其历史和意义,确保其自然形态,并在必 要时进行修复和增强的行为.

(《奈良真实性文件》) “保护计划”是指对遗产项目的保护需要、优先顺序和方法进行明确界定的文件,由管理人 员用以指导其行动及进行资金分配.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指用于遗产资源的提议发展计划及其它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 系统性方法.

它是环境立法的一部分,由遗产专家予以执行,用于建议并设计能够削弱影响 的措施.

“文化重要性”是指对过去、现在及将来的人们具有关学、历史、科学、社会和精神价值.

“文化重要性包含于遗产地本身、遗产地的构造、环境、用途、关联、涵义、记录、相关场 所及物体之中.

”(《巴拉宪章》第1.2条) “文化旅游”是指以探索发现纪念物和遗产地为主要目的的旅游方式.

文化旅游具有非常积
极的影响,在满足自身的需求之外,同时也促进了这些纪念物和遗产地的维修与保护.

由于 这些活动为相关人士所带来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惠益,这种形式的旅游事实上也反过来证 明了人类社区的维修与保护要求的合理性.

(1976年IC0M0S《文化旅游宪章》) “构造”是指遗产场所的自然物质,包括组成成分、固定结构、内容和实物物体.

“(《巴 拉宪章》第1.3条) "建筑群“是指相互独立或彼此连接的成组建筑,包括城镇或城镇的一部分,可以是荒弃地、 居住地或新建地,因其建筑结构、同质特征、景观位置、或历史、文化、经济、社会、政治 或意识形态意义而引起注意.

”信息来源“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文化遗产的性质、特点、含义或历史的物理的、书面的、 口头的或象征性的来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团体甚或是个人视为其文 化遗产的各种惯例、表现、表达方式、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 化场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损伤和威胁,能有效地传递给公众,并在影响遗产地的决策和行动中得到尊重,就可以 说这一遗产地具有”完整性”.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诠释”是指展示某遗产地文化价值的方式.

(《巴拉宪章》第1.17条) 区别.

‘维修’包括修复和重建”.

(《巴拉宪章》第1.5条) “管理计划”是指为监测、维护和保存某遗产地的价值和真实性所制定的明确的短期和长期 工作重点及方法.

“意义”是指某一场所所代表、象征、唤起或表达的含义.

(《巴拉宪章》第1.16条) “纪念物”是指建筑物、纪念性雕塑及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结构、铭文、居住 洞穴、以及上述事物的组合.

“古色”是指从建筑物或物体外层构造的明显变化中反映出来的时代或岁月痕迹.

“历史时期性修复”是指“基于历史记录、研究和分析所提供的证据,通过去除后来的添加 部分并还原现已缺失或退化的某一历史时期的元素,来精确地再现某遗产地在这一历史时期 的形态、构造和细节.

考虑到介入的目的和程度,历史时期性修复更多地是一种展示,而不 是保护行为.

“(加拿大联邦公园部) “场所”(在文中多译为“遗产地”)是指“地点、区域、土地、景观、建筑物、建筑群或 其他物体,可包括组成成分、内容、空间和景色.

”(《巴拉宪章》第1.1条)“场所”可 对不同的个人或群体具有一系列不同的价值.

1.6条)“保存包括加固和维护某一资源的现存形式、材质和完整性的保护行为.

保存 既包括短期的保护性措施,也包括旨在延缓退化或防止损坏的长期行动.

保存旨在为遗产资 的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保留遗产地的历史构造,包括随着时间而演变的历史状态、特征和细 节.

”(内政部长所颁布的历史性项目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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