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海南省建设工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计算规则(下册).pdf
QSF-2017-37001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琼建定[2017]2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 价,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17 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 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 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以下筒称“2017版定额”),现予颁布,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版定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日 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1《海南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同时停止执行。
三、2017版定额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 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意见,请及时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省 建 海南鑫房和城建设厅 201 年8月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
目 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379) 工程量计算规则 (380) 一、保温、隔热 (382) 1.屋面 (382) 2.天棚 (393) 3.墙、柱面. (394) 4.楼地面 (403) 二、防腐面层. (404) 1.防腐混凝土 (404) 2.防腐砂浆 (406) 3.防腐胶泥 (410) 4.玻璃钢防腐 (412) 5.软聚氯乙烯板 (419) 6.块料防腐 (420) 7.隔离层 (427) 8.防腐油漆 (430) 9.环氧自流平防腐地面 (445) 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说明 (446) 工程量计算规则. (447) 一、找平层及整体面层 (449) 二、块料面层 (458) 三、橡塑面层. (469) 四、其他材料面层 (473) 五、踢脚线 (478) 六、楼梯面层. (483) 七、台阶装饰 ....(488) 八、零星装饰项目 (490) 九、分格嵌条、防滑条 (492)
十、酸洗打.. (494) 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说明. (495) 工程量计算规则、 (496) 一、墙面抹灰. (498) 1.一般抹灰 (498) 2.装饰抹灰 (502) 二、柱(梁)面抹灰 (505) 三、零星抹灰. (506) 四、墙面块料面层 (507) 1.石材墙面. (507) 2.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 (511) 3.瓷板 (512) 4.面砖 (513) 5.背栓式干挂面砖。
(518) 6.凹凸假麻面 (519) 7.干挂石材钢骨架、后置件。
(520) 五、柱(梁)面镶贴块料 (521) 1.石材柱面 (521) 2.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 (524) 3.瓷板 (525) 4.面砖 (526) 5.四昌假麻石 (528) 六、镶贴零星块料 (529) 1.石材 (529) 2.陶瓷锦砖、玻璃马赛克 (IES) 3.瓷板 (532) 4.面砖 (533) 5.凹昌假麻石 (534) 七、墙饰面.. (535) 1.龙骨基层. (535) 2.夹校、卷材基层 (540) 3.面层 .*.... (541) 八、柱(梁)饰面 (549) 九、幕墙工程. (558) 十、隔断 (560)
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说明 (564) 工程量计算规则 (565) 一、天棚抹灰 (566) 二、天棚吊顶 (569) 1.平面、跌级天棚 (569) 2.烤漆龙骨天棚.. (607) 三、天棚其他装饰. (608) 1.铝合金格栅、条板天棚、 (608) 2.木格栅天棚 (610) 3.灯槽 (612) 4.送风口、回风口安装 (613) 5.天棚开孔, (614) 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说明 (615) 工程量计算规则, (617) 一、木门油漆, (620) 1.调和漆 (620) 2.醇酸磁漆 (621) 3.硝基清漆 (622) 4.醇酸清漆 (623) 5.聚酯清漆 (624) 6.聚酯色漆 (625) 7.其他油漆 (626) 二、木扶手及其他板条油漆、 (628) 1.调和漆 (628) 2.醇酸磁漆 (629) 3.硝基清漆 (630) 4.醇酸清漆 (631) 5.聚酯清(色)漆 (632) 6.其他油漆 (633) 三、其他木材面油漆, (635) 1.调和漆 (635) 2.醇酸磁漆 (636) 3.硝基清漆 (637)...
DB11/T 712-2010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pdf
ICS 65. 020.99 P 53 DB11 备案号:27907-2010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712-2010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code of practice of landscape engineering 2010-04-28发布 2010-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 712-2010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管理职责.
5工程资料管理 2 6工程资料分类及编号, 7基建文件 14 8监理资料 14 9施工资料 17 10竣工图 27 11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12验收与移交. 13计算机管理. 3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园林绿化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与代号索引表 31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主要物资物理、化学性能试验项目与取样规定参考表.
33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施工资料、竣工图组卷参考表.
35 附表A基建文件用表, 46 附表B监理资料用表 55 附表C施工资料用表, 8 标准分享网vwhzfxw免费下载
DB11/T 712-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广助、陶威、白涛、赵晶、陈艺中.
DB11/T 712-2010 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职责、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分类及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 料、施工资料、峻工图、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验收与移交、计算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建设的建 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2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规范 DB11/T 212-2009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资料buildingdocument 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编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3. 2 基建文件capital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收集汇编的关于立项、征用地、拆迁、地质勘察、测绘、设计、 招投标、工程验收等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3.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
3. 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统称.
3.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峻工验收后,真实反应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3.6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3.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也称组卷.
3.8 归档putting into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按本标准要求,将工程资料形成文件真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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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712-2010 4管理职责 4.1通用职责 4.1.1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工程资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同时还 应符合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4.1.2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4.1.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要求及时移交.
4.1.4工程资料应按管理职责要求,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 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应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 后上岗.
4.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
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 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2建设单位职责 4.2.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4.2.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 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4.2.3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 准确、齐全.
4.2.4自行或委托监理单位督促和检查各参建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本标准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 料签署意见.
4.2.5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4.2.6建设单位在组织峻工验收前,应先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 织峻工验收.
4.3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4.3.1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4.3.2对本标准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4监理单位职责 4.4.1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4.4.2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 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资料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使施工资料的完整性、准 确性符合有关要求.
4.5施工单位职责 4.5.1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明确主管负责人,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4.5.2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
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 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5.3按本标准要求在工程峻工交验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
4.5.4负责编制两套施工资料,其中移交建设单位一套,自行保存一套.
5工程资料管理 5.1基建文件管理(仅限单独立项的公园绿地) 5.1.1基建文件应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峻工手续及文件完 整、齐全.
5.1.2工程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工验收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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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G/T 3650-202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田克平主编.pdf
JTG 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解读系列丛书 JTG/T3650-202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田克平主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Communications Press Co. Ltd.
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解读系列丛书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田克平主编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内容提要 本手册为《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C/T3650-2020)的配套图书,由规范主要起草人编写.
本 手册介绍了规范修订的背景情况,条文规定的原因或理由,执行条文时需注意的事项,以及调研收集的 资料和为方便使用规范而补充的有关技术资料.
本手册可供公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使用.
为配合规范的实施,规范的主编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主持编写了本手册.
编写本手册的目的是:为规范的使用者补充提供更多的条文释义,期望对行业内外众多的从业者有 所帮助,使其能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执行规范条文中的各项规定.
本手册的主要内容有:规范修订的背景情况,条文规定的原因或理由,执行条文时需注意的事项,以 及调研收集的资料和为方便使用规范而补充的有关技术资料.
本手册的编写分工如下: 第1、2、27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田克平编写; 第3、6、17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新编写; 第4、13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李文编写; 第5、14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利编写; 第7、1125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刘方华编写; 第8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张丽惠编写; 第9章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启军、刘玉兰、陈定平编写; 第10、23、26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黄天贵编写; 第12、15、24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大成编写; 第15章第15.4节、第17章第17.9节由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荣国成、李平编写; 第16、22章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李鸿盛编写; 第18章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亨长、倪红编写; 第19章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运祥、黄兴胜、李金全编写; 第20章由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兰、田启军、谭涌波、张念来、万华、苏巧江编写; 第21章由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王中文、钟建锋、王晓佳编写.
全书由田克平负责统稿.
本手册在编写过程中引用了若干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及一些内部资料,在此对这些文献资料的作 者和内部资料的提供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别提示:本手册完全按规范的章、节、条、款、项顺序编写.
规范的条文序号不变,用楷体字示出; 手册的内容列于规范条文之后,用宋体字示出.
由于时间上较为紧迫,且限于编者的技术水平和学识水平,手册中如有不当或错误之处,悬请广大 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20年7月1日北京
本手册编写人员分工 章号 章(节)名 编写单位 编写人 1 总则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田克平 2 术语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田克平 3 施工准备和施工测量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新 4 钢筋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李文 5 模板、支架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利 6 混凝土工程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新 7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方华 8 钢结构工程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丽惠 9 灌注桩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田启军、刘玉兰、陈定平 10 沉入桩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天贵 11 沉井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方华 12 地下连续墙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大成 13 基坑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李文 14 浅基础、承台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利 桥墩、桥台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大成 15 15.4预制安装墩台身、盖梁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荣国成、李平 16 坛工结构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李鸿盛 梁式桥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新 17 17.9大节段钢箱梁安装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荣国成、李平 18 钢混组合结构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邓亨长、倪红 19 拱桥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邓运祥、黄兴胜、李金全 20 斜拉桥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刘玉兰、田启军、谭涌波、 张念来、万华、苏巧江 21 悬索桥 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 王中文、钟建锋、王晓佳 22 海上桥梁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李鸿盛 23 桥面及附属工程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天贵 24 涵洞、通道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大成 25 冬期、雨期和热期施工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刘方华 26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黄天贵 27 工程交工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田克平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分册(修订版).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5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零基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总目录 19钢一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1施工项目管理 21季节性施工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22幕墙工程 3施工常用数据 23门窗工程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4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 26屋面工程 7建筑施工测量 27 防水工程 8土石方及爆破工程 28 建筑防腐蚀工程 9基坑工程 29 建筑节能与保湿隔热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 11脚手架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有志者事竟成 5 3 32 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14钢筋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35建筑电气安装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36 智能建筑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目 录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2.3..1机电工程设备、材料管理.20 32.3.1..1设备、材料的基本要求20 32.1常用机电工程设计图例与图示1 32.3.1.2设备、材料的检验与试验.21 32.1.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2.3.1.3设备、材料现杨保管的要求.23 设计图例 32.3..2机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24. 32.1.2通风与空调工程设计图例 32.3..2.1现场成本管理. .24 32.1.3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图例 32.3.2.2现场进度理 32.1.4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图例 32.3.2.3现场质量管理 .27 32.2机电工程深化设计管理 32.3.2.4现场安全管理 .28 32.2.1机电工程深化设计目的 ...5 32.4机电工程绿色施工管理 32.2.2机电工程深化设计的依据 EET 324.1 机电绿色.工的基本规定3.1 32.2.3机电工程深化设计工作流程 24.3机电绿色施工的资源节约 32.2.3.1机电深化设计总流程 8 32.421 节约土地 . 32 32.2.3.2机电管线综合预国预理 32.4.2.2 节约能源 图设计流程 32.4.2. 节约水源 32.2.3.3机电管线综合协调图 32.4.2.4 节约材料 设计流. 32.4..3机电绿色施工的环境保护.34 32.2.3.4机电末端装修配合图 有志者事 32.43.1工环境影响控制 设计流.. 32.32灰尘固体悬浮物污染控制35 32.2.4机电工程深化设计工作内容.11 32.4.3.3度水推故污染控制 35 32.2..5机电工深化设计深度.12 32.4.3.4噪声污染控制 36 32.2.5.1机电管线综合预留预理图.12 32.4.3.5光污控制 35 32.2.5.2机电管线综合协调图.1.2 32.4.3.6固体度弃物污染控制 36 32.2.5..3机电管线专业平面图.14 32.4.3..7有害气体排放污染控制36 32.2.5.4技术间大样图 32.4.4机电绿色施工的职业健康 32.2.5..5机电末端装修配合..17 32.2.5.6机电系统相关计算 32.4.4..1职业健康防控 32.26机电工程深化设计协调 32.4.4.2卫生防疫防控 32.2.6..1机电工程各专业间协调.18 32.4.4.3作业环境安全防控. 32.2.6.2机电工程专业和土建专业 32.5机电工程施工的协调与配合-38 的协...8 32.5.1与业主、设计及监理方的协调 32.2.6.3机电专业和精装修专业 与配合. 的协调.. 32.5.1.1建立沟通管理制度, 32.2.6.4机电管线综合协调原则.19 制订其体沟通计划 - 38 32.2.7机电工程深化设计软件介绍.19 32.5.1.2施工准备阶段的协调 32.3机电工程施工管理 与淘通..
20 录 32.5..1..3工阶段的协调与淘通.39 32.8机电系统联合调试. 32.5.1.4竣工阶段的沟通与协调..40 32.8.1机电系统联合调试前提条件.56 32..1..外部通与..4.0 32.8..机电系统联合调试内容57 32.5..与结构专业的协调与配合.40 32.8.2.1通风与空调系统的 32.5.2.1施工前准备阶段的协调 联合调试内. 57 与配 32.8.2.2消防系统的联合调试内容.58 32.5.2.2基础施工阶段的协调 32.9机电工程成品保护 与配合 32.9.1进场机电材料、设备的 32.5.2.3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 协调与配合. 41 32.5.2.4租装修阶段的协调与配合.41 32.9..2机电安装工程中的成品保护.58 32.5.2.5其他与土建配合施工 32.9.2.1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中 的成品保护. 应注意的问题. 58 32.5..3与精装修专业的协调与配合.41 32.9.2.2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 安装工程中的成品保护.60 32.5.4与幕墙专业的协调与配合 42 32.5.5与供货商的协调与配合 32.9.2.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的 32.5.6机电系统各专业间的协调 成品保. 与配合 32.9.3机电施工中对其他专业的 32.5.6.1给水排水与通风和空调 成品保护 63 专业间的协调.与配.4.3 32.9.3..1对结构专业的成品保护.63 32.5.6.2给水排水与建筑电气 32.9.3.2对装修专业的成品保护. 9 专业间的协调与配合 32.933对幕增专业的成品保护.64 32.5.6.3建筑电气与通风、空调 参考文献 专业同的协调与配合 44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66 32.5.6.4给水排水、建筑电气 通风与空调和智能建筑专 33.1室内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 业间的协调与配合 基本要求 32.6机电工程支、吊架系统 45 33.1.1质量管理. 32.6.1机电工程支、吊架系统 33.1.2材料设备管理. 一般说明. 45 33.1...工.过程的质量控..68 32.6.2机电工程支、吊架材料的选用.47 33.2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32.6.3机电工程支、吊架安装的 33.2.1建筑给水系统. 技术要.. 33.2.1..1室内给水系统的划分.70 32.7机电系统管线标识 51 33.2.1..2给水方式 32.7.1机电系统管线标识的要..51 33.2.1..3给水管道布置和数设要求.72 32.7.1..1给水排水管道标识要求..51 33.2..建筑给水管道及附件安装.79 32.7.1.2消防水管通标识要求 52 33.2.2.1 管材与接方.79 32.7.1..3空调水管道标识要求 33.2.2.2室内给水管道施工安装 32.7.1.4通风管道标识要求 53 工艺流程 32.7.1.5其他管线标识 33.2.2..管道施工安装的准备.80 32.7.2机电系统管线标识的方法 33.2.2.4 给水铝盟复管安装.81 32.7..1管道标识用材料要..54 33.2..5钢塑复合管通连接.84 32.7.2.2管道标识操作要求. 33.2.2.6给水硬聚氰乙烯管
建筑施工手册 第四分册(修订版).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建筑施工手册4/《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一5版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2 ISBN 978-7-112-13694-0 I.①建Ⅱ①建Ⅲ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技术手册 N.QTU7-6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227352号 章,主要内容包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地面工型:屋面工程:防水工程: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服)共分5个分册,本书为第(分册,本书共分8 建筑防腐蚀工程:建筑节能与保湿隔热工程: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古建筑 收等标准,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新玻布了多项提范和标准,本书修订紧密 近年来,我国先后对建筑材料、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技术、建筑施工质量验 结合现行规范,符合新规范要求: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随工技术内容做了大量的 补充,反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点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体理 权盛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便捷性,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半富、更( 新额,是建筑施工技术人员的好参谋、好助手, 生参考. 本书可供建筑施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大专院校相关专业 贵任编:部锁林 曲妆锋周世明第栋 岳建光 责任设计:赵明质 责任校对: 关 健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开本:787×1092毫米1/16印张:77%字数:1928干字 2012年12月第五版2012年12月第十二次印别 定价:155.00元 ISBN 978-7-112-13694-0 (22778)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请读者识别、监督: 本书环衬用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水印防伪纸印制,封 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防伪标、网上增值服务标:否 则为书,欢迎举报监督,一经查实,必有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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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主 任:王佩云肖绪文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荣全马福玲王玉岭王存贵邓明胜 冉志伟冯跃李景芳 杨健康吴月华 张琨张志明张学助 张晋助欧亚明 赵志缙赵福明胡永旭侯君伟龚剑 蒋立红焦安亮谭立新號明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亚大学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中国建统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装饰募墙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园有限公司 中建(长沙)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园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础学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八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药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土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州外国林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部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建筑施工手册 第三分册14钢筋15砼16预应力17钢结构18索膜机构19钢砼组合20砌体21季节性施工22幕墙23门窗.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3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零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目 14钢筋工程 14.2.3..2起钢 14.2.3.3.. 31 14.1材料 14.2....向构造钢.33 14.1.1钢脑品种与规格 14.2.3.5附加横向钢筋 33 14.1.1.1热轧(光圆、带助)钢筋.1 14.2.4 34 14.1.1.2余热处理钢筋 14.2.4.1级向受力钢筋 34 14.1.1.3冷轧带助钢筋 7 14.2.4.2筋 36 14.1.1.4冷轧扭钢筋 14.2.5剪力境 36 14.1.1.5冷拨螺旋钢筋 14.2.6基础 38 14.1.1.6冷拨低碳钢丝 14.2.6.1 条形基础 38 14.1.2钢.性. 2.6.2 院立基 38 14.1.2.1钢力学性能 14.2.6.3 筏板基 39 14.1.2.2 钢船固性能 13 14.2.6.4 箱形基础 39 14.1.2.3 钢冷弯性能 14.265 桩基承台 40 14.1.2.4钢焊接性能 14.2.7 抗震配要求 40 14.1.3.钢筋质量控 15 14.2.7 1 一般规定 14.1.3.1检查项目和方法 14.2.1.2框梁 41 14.1.3.2热轧钢检验 12.7.3 框架柱与框支柱 42 14.1.3.3冷轧带助钢筋检验 14.2.7.4框架梁柱节点 42 14.1.3.4冷轧招钢筋检验 18 14.2.7.5剪力境及连梁 43 14.1.3.5冷技螺旋钢筋检验 19 14.2.8钢焊接网 44 14.1.3.6冷披低碳钢丝检验 20 14.2.8.1 钢筋焊接网品种与规格 44 14.1.4钢筋现场存放与保护 20 14.2.8.2钢筋焊接网铺固与搭接 45 14.2配筋构造 21 14.2.8.3 楼板中的应用. 46 14.2.1般规定. 14.2.8.4墙板中的应用 47 14.2.1.1混凝土保护层 21 14.2.8.5梁柱推第中的应用 48 14.2.1.2钢固 14.2.9预埋件和吊环 48 14.2.1.3钢连接 24 14.2.9.1预理件 14.2.2板 14.2.9.2品环.. 49 14.2.2.1受力钢筋 26 14.2.10结构配筋图 50 14.2.2.2分布钢筋 14. 2. 10. 1 一般规定 14.2.2.3构造钢筋 14.2.10.2梁平法工图 14.2.2.4 板上开润 14.2.10.3柱平法施工图 52 14.2.2.5板柱节点. * 29 14.2.10.4剪力墙平法工图.5.3 14.2.3梁 14.3钢筋配料 53 14.2.3.1 受力钢筋 14.3.1钢筋下料长度计算 53
20 14.3.2钢筋长度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4.6.4.7电孤焊接头质量检验.86 14.3.3配料计算的注意事项 59 14.........8. 14.3.4配料单.与料降 14.6.5..1接设备与焊剂..87 14.4钢筋代换 59 14.6.5.2.接工艺与参数.89 14.4.1代换原则 14.6.5.3电渣压力焊、接头质量 14.4.2等强代换方法 检验9 14.4.3构件截面的有效高度影响 60 14.6.5.4.接缺陷及消除措..90 14.4.4代换注事项 14.6.6钢气压. 91 14.5钢筋加工 14.6.6.1 焊接设备 91 14.5.1钢筋除. 61 14.6. 6.2 焊接工艺. 91 14.6.6.3气压焊接头质量检验 14.5.2.1机具设备 62 14.6.6.4焊接缺陷及消除措 93 14.5.2..调直. 63 14.6.7 钢筋理强压力焊与预埋件钢 14.5..钢切断. 64 埋孤螺柱. 14.5.3.1机具设备 64 14.6. 7.1 焊接设备 93 14.5.3..切断工.. 14.6 7.2 焊接工艺 66 94 14.5.4钢考. 66 14.6.7.3焊接参数 14.5...1机具设备 66 15.6.7.4 预理件钢筋T形接头质量 14.5.4.2弯曲或型工艺 68 检验. 95 14.5.5钢脑加工质量检验 70 14.6.7.5 焊接缺陷及消除措施 14.5.6现场钢筋加工场地的布置 70 14.7 钢筋机械连接 97 14.7.1 教规定.. 14.6钢筋焊接连接 71 14.6.1般现定. 14.7、2 钢航套筒挤压连接 77 14.6.2钢闪光对焊 14/7.21 钢套筒 74 14.7.2.2挤压设备 99 14.6.2.1对焊设备 74 14.7.2.3 14.6.2.2对焊工艺 挤压工艺 75 100 14.7.2.4工艺参数 14.6.2.3对焊参数. 76 101 14.7.2.5异常现象及消除措施 102 14.6.2.4对焊接头质量检验 78 14.7.3钢筋毛缴粗直螺纹套筒连接 102 14.6.2.5对焊缺陷及消除措.78 14.7. 3.1 机具设备 102 14.6.3钢筋电阻点 14.7.3.2 相直螺纹套筒 102 14.6.3.1点焊设备 79 14.7.3.3 钢筋加工与检验 104 14.6.3.2点焊工艺 79 14.7.3.4 现场连接地.04. 14.6.3.3点焊参数 79 14.7.4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 14.6.3.4钢评接网质量检验 14.7.4.1滚轧直螺纹加工与检验 105 14.6..5点焊缺陷及消除措施 81 14.7.4.2滚轧直娜纹套筒 14.6.4钢电弧课 82 14.7.4.3现场连接施工 106 14.6.4.1电强得设备和焊条. 14.7.5施工现场接头的检验与验收 .107 14.6.4.2帮条焊和搭接爆. 14.8钢筋安装 108 14.6.4.3预理件电弧弹 84 14.8.1钢舫现场绑扎 108 14.6.4.4坡口. 14.8.1.1准备工作 14.6.4.5熔槽帮条焊 85 14.8.1.2钢筋绑扎搭接接头 109 14.6.4.6间理 14.8.1.3基础钢绑扎
录 21 14.8.1.4柱钢筋绑扎 15.1..3.剂的选用135 14.8.1.5墙钢脑绑扎 44 15.1.5.4外加剂的质量控制.135 14.81.6梁板钢筋绑扎 15.1...水..3. 14.8.1.7特殊节点钢筋绑扎 111 15.1.6.1拌合用水的分类 136 14.8.2钢筋网与钢筋骨架安装 112. 15.1.6.2拌合用水的技术要求*.136 14.8.2.1绑扎钢筋网与钢筋骨架 15.1.6.3排合用水的选用. 136 安装. 112 15.1.6.4排合用水的质量管理 137 14.8.2..2钢接网安装.11.3 15.2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37 14.8.3植筋施工 13 15.2.1普通湿凝土配合比设计 137 14.8.3.1钢胶粘剂 113 15.2.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4.8.3.2植筋用孔径与孔深 113 依据 137 14.8.3.3植筋施工方法 114 15.2.1.2普通润凝土配合比设计 14.8.4钢筋安装质量控制 14.8.5钢筋安装成品保护 118 15.2.2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合比 14.9绿色施工 118 设计 143 参考文献 119 15.2.2.1 抗渗混凝土 143 混凝土工程 5.2.22 抗冻泥凝土 15 143 152.2.3 高强泥凝土 144 15.1混凝土的原材料 121 15.2.24. 系送泥凝土 145 15.1.1水泥 121 15.225 大体积泥凝土 146 15.1.1.1通用水泥的分类 121 15.3 混土搅拌 147 15. 1. 1. 2 通用水泥的技术要求 121 15. 3. 1 常用搅拌机的分类 15. 1.1. 3 通用水泥的选用 122 15.3.2 常用搅拌机的技术性能 15.1.1.4水泥的质量控制 . 123 混凝土搅拌站制备润凝土150 15.1.2石 124 15 3. 4 现场揽拌机制备润凝土150 15. 1.2. 1 石的分类 124 15.3. 5 混凝土搅拌的技术要求150 15.1.2.2 石的技术要求 124 15.3.6 混凝土搅拌的质量控制150 15. 1.2.3 碎石和卵石的选用 125 15.4混凝土运输 151 15. 1.2. 4 碎石和石的质量控制 125 15.4.1 混凝土水平运输车 15.1.3秒 126 15.4.2 混凝土水平运输的质量控制 151 15.1.3.1砂的分类 126 15.5混凝土输送 . 152 15.1.3.2砂的技术要求 126 15.5.1借助起重机械的混凝土垂直 15.1.3.3砂的选用 128 输送 152 15.1.3.4砂的质量控制 128 15.5. 1.1 吊斗混发土垂直输送 152 15.1.#料. 15.5.1.2 推车混凝土垂直输送 . 152 15.1.4.1掺合料的分类 129 15.5.2借助演槽的混凝土输送 15.1.4.2掺合料的技术要求 129 15.5.3泵送湿凝土输送 153 15.1.4.3掺合料的选用 131 15.5.3.1 混凝土泵的类型 153 15.1.4.4掺合料的质量控制 15.5.3.2 混豪土泵送机械的选型 156 15.1.5外加剂 132 15. 5. 3. 3 混凝土泵布置数量 15.1.5.1外加的分类 15.5.3.4 混凝土泵送机械的布置 159 15.1.5.2外加则的技术要求 132 15.5.3.58 豪土系送配管的选用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二分册(修订版)第七章 建筑测量开始.pdf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2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目 7建筑施工测量 7.3.1.6距离测量 7.3.2已知高程的测设 7.1施工测量前期准备工作 7.3.2.1已知高程点测设 7.1.1施工资料收集、分析 7.3.2..2高程传 22 7.1.1.1资料收集 7.4平面控制测量. 7.1.1.2资料分析 7.4.1场区平面控制测量 7.1.1.3测绘成果资料和测量控制点的 7.4.1.1导线测量 24 交接与复测. 7.4.1.2三角形网测量 7.1.2施工测量方案编制 7.4.1.3GPS测量. 7.1.2.1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基本 7.4.2建筑物平面控制测量 要求 7.4.2.1导线网测量 7.1.2.2施工测量方案编制提 2 7.4.2.2建筑方格网测量 32 7.2测量仪器及其检校 7.4.2.3 建筑基线测量 35 7.2.1常用测量仪器介绍 2 7.5 高程控制测量 .... 36 7.2.L.1GPS接收机 7.5.1水准测量 7.2.1.2经纬仅和全站仪 7.5.1.1 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 7.2.1.3水准仪 和方法. 7.2.1.4激光垂准仪 7.5.1.2三、四等水准测量 7.2.1.5数光扫平仪 7.5.2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39 7.2.2测量仪器检验和校正 .....-10 7.6建筑施工场地测量 7.2.2.1全站仪(经纬仪) 7.6.1场地平整测量 41 检验和校正 7.6.1.1场地平整的依据和 7.2.2..水准仪的检验和校正.12 合理规.. 7.2.2.3光垂准仪的检验与校正15 7.6.1.2场地平整的工序和 7.2.2.4数光扫平仪的检验与校正.15 准备工作 41 7.3测设的基本方法 7.6.1.3场地平整的技术要求 7.3.1平面位置的测设 17 7.6.1.4场地平整标高的计算 7.3.1.1角度、距离测设 7.6.1.5场地平整测量方法 7.3.1.2极坐标法测设点的 7.6.1.6填挖土方计算 平面位置 7.6.2场地地形和布置测量 7.3.1.3直角坐标法测设点的 7.6.2.1场地地形测量 平面位置 7.6.2.2场地布置测量 7.3.1.4角度交会法衡设点的 7.6.2.3场地布置测量允许误差 平面位置 技术要求 ..50 7.3.1.5距离交会法测设点的 7.7基础施工测量 50 平面位置 19 7.7.1基槽开挖施工测量 *** 50
20 录 7.7.1.1条形基础地工测量 7.10.1机械设备安装测量 107 7.7.1.2杯形基础施工测量 51 7.10.1.1机械设备安装测量准备 *107 7.7.1.3整体开挖基础施工测量 51 7.10.1.2机设备安装测量 108 7.7.2支护结构.工洲量 53 7.10.2场区管线工程测量 111 7.7.21护坡桩施工测量 7.10.2.1管线工程测量的准备 7.7.22地下连续墙施工测量 54 7.10.2.2 管道中线定位测量 7.7.2.3土钉墙施工量 55 7.10.2.3 地下管线测量 111 7.7.2.4凯井施工测量 56 7.10.2.4 架空管线测量 112 7.7.3基础结构链工测量. 59 7.10.2.5 管线工程的破工 7.7.3.1桩基工程施工测量 59 总图编绘 7.7.3.2基础结构地工测量 61 7.10.3电梯安装测量 114 7.7.3.3.工高程控制 7.10. 3.1 垂直电样安装测量 114 7.8地上主体结构施工测量 64 7.10.3.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7.8.1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量 64 安装测量 121 7.8.1.1轴线竖向传递测量 64 7.11变形监测. 126 7.8.1.2楼层平面放线测量 70 7.11.1变形监测的内容、等级划分 7.8.1.3标高竖向传进测量 及精度要求. 7.8.1.4楼层标高测量 .3 7.1L.1.1变形监测内容 126 7.8.1.5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验收 73 7.11.1.2变形监测等级划分 126 7.8.2钢结构安装测量 76 7.11.1.3 变形监测精度要求 7.8.21 钢结构安装基本方 7.11.2.变形监测控制测量 76 127 7.8.2.2 钢结构安装测量方法 76 7.11.2.1 变形监测控制测量一般 7.8.2.3 钢结构安装测量注意事项 要求 16 .127 7.8.2.4钢结构工程安装测量 有志者事 7-11.2.2沉降位移监测控制测量 .128 验收要求 兄711.23水平位移监测控制测量 131 7.8.2.5钢结构工程强制验收的 7.11.3变形监测 133 主要项目 7.11.3.1沉降位移监测 133 7.11.3.2水平位移监测 7.9建筑装饰施工测量 139 7.11.3.3特殊变形监测 7.9.1室内装饰测量 93 146 7.11.4变形监测数据处理与 7.9.1.1室内装饰测量主要内容和常用 资料整理 . 147 测量仪器工具 7.11.4.1变形监测数据处理 147 7.9.1.2室内装饰测量作业 7.11.4.2变形监测成果整理 150 基本要求 7.11.5远程自动化监测 7.9.1.3装饰测量误差要求 7.11.5.1全站仪自动跟踪测量 7.9.1.4室内装饰测量主要方法95 7.9.2募墙结构施工测量 方法..15 98 7.11.5.2三维激光扫描测量方法.151 7.9.21幕墙结构工作内容和测设 7.11.5.3GPS动态实时差分 技术要求 98 测量法. 152 7.9.2..幕墙构测设方法0 7.12竣工总图的编绘与实测 152 7.9.2.3屋面装饰结构测量 7.12.1竣工总图的编绘 7.9.2.4小型单体结构测量106 7.12.1.1编绘坡工总图的 7.10设备安装施工测量 一般规定 153
日 录 21 7.12.1.2编绘竣工总平面图的 8.2.2.1土石方施工准备工作.181 准备工作1.53 8.2.2..开.的般要...81 7.12.1..3或工总平面图的编绘154 8.2.2..3浅基坑、槽和管沟开挖.182 7.12.1.4或工总图的附件 155 8.2.2.4浅基坑、槽和管沟的 7.12.2峻工总图的实调 支撑方法 183 7.12.2.1实测范围 155 8.2.2.5浅基坑、槽和管沟支撑 7.12.2.2实测内容 的计算. 183 7.12.2.3工总图实满方法.157 8.2.2.6土石方开挖和支撑施工 参考文.. 157 注意事项 * 187 8.2.2.7土石方运输一般要求 188 8土石方及爆破工程 8.2.2.8基坑边坡防护 188 8.1土石的性质及分类 8. 2. 2.9 土石方开挖施工中的质量 8.1.1土石的基本性质. 159 控制要点 ** 189 8.1.1.1土的基本物理性质指标. 159 8.2.3土石方回填 190 8.1.1.2岩石的基本物理性质指标.159 8.2.3.1 填料要求与含水量控制 190 8.1.1.3土的力学性质指标 160 8.2.3.2 基底处理 .-- 191 8.1.1.4岩石的力学性质指标 163 8.2.3.3 填方边坡 191 8.1.1.5性土、砂土的性质折标 291 82.3.4 人工填土方法 191 8.1.2土石的基本分类 163 8235 机被填土方法 192 8.1.2.1性土 163 8.2.4 土石方的压实 192 21 8.24.7 8. 1.2.2. 163 压实的一般要求 192 8.1.2.3辞石±. 163 8.2.t.2 填土压(务)实方法193 8.1.2.4岩石 8.2. 4.3 填石压(夯)实方法 164 194 8.2.4.5 质量控制与检验 8.1.3土石的工程分类与性质 165 8.1.3.1土石的工程分类 8.2/5 土石方工程特殊问题的处理 195 165 8.2.5.1滑坡与場方的处理- 195 8.1.3.2土石的工程性质 166 8.1.4岩土的现场鉴别方法 8.2.5.2净沟、土润、古河道、古额 167 泊的处理 8.1.4.1碑石土的现场鉴别. 197 167 8.2.5.3橡皮土处理 8.1.4.2鞋性土的现场鉴别. 6 .. 167 8.2.5.流处理. 6[. 8.1.5特殊土 8.2.6土石方开挖与回填安全 8.1...1湿陪性黄 技术措. 198 8.1.5.2账土 170 8.3爆破工程 198 8.1.5.3软土 18 8.1.5.4盐土. 173 8 3 1.1 炸药及其分类.1.98 8.1.5.5冻土 174 8.3.1.2电蓄管 201 8.2土石方施工 8.2.1工程场地平整 175 8.3.1..导爆雷?. 202 8.2.1..1场地平整的程序 175 8.3.1.5爆仪表 203 8.2.1..2平整场地的一般要求.1.76 8.3.1..电..起爆法 204 8.2.1.3场地平整的土石方工程 8.3.1.7导爆索起爆法 205 量计算 8.3.1.8导爆管起爆法 206 8.2.2土石方开挖及运输. 8.3.1.9混合网路起爆法 207
建筑施工手册 第一分册(修订版).pdf
第一册: 1、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技术管理 3、施工常用数据 4、施工常用结构计算 5、试验与检验 6、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第二册 7、建筑施工测量 8、石方与爆破工程 9、基坑工程 10、地基与桩基工程 11、架手架工程 12、吊装工程 13、模板工程 第三册 14、钢筋工程 15、混凝土工程 16、预应力工程 17、钢结构工程 18、索膜结构工程 19、钢-砼组合结构工程 20、砌体工程 21、季节性施工 22、幕墙工程 23、门窗工程 第四册 2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5、建筑地面工程 26、屋面工程 27、防水工程 28、建筑防腐蚀工程 29、建筑节能与保温隔热工程 30、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改造工程 31、古建筑工程 第五册 32、机电工程施工通则 3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34、通风与空调工程 35、建筑电气工程 36、智能建筑工程 37、电梯安装工程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版) 1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筑 有志者事竞成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建筑施工手册1/《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一5版.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12 ISBN 978-7-112-13691-9 I.①建.①建Ⅲ①建筑工程-工程地工-技术手册 N.①TU7-6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1)第231894号 《建筑工手册》(第五版)共分5个分册,本书为第1分册,本书共分6 章,主要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管理:施工项目技术管理:施工常用数据:施工常 用结构计算:试验与检验:通用施工机械与设备.
收等标准、规范遗行了全面的修订,并新布了多项规范和标准,本书修订紧密 近年亲,我湿先后对建筑材料、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技术、建筑施工质量验 补充,反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藏点推广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充分体现 结合现行规苑,合新硬范要求:对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施工技术内容做了大量的 新额,是建筑施工术人员的好参谋、好胎手.
权成性、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便捷性,内容更全面、更系统、更丰富、更 本书可供建筑施工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使用,也可供大专院校相关专业 师生参考, 责任编辑:余永被 邮锁林 范业度赵晓等 责任设计:董建平 责任校对:姜小莲 建筑施工手册 (第五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中国建筑工业山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云印剧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开本:787×1092毫米1/16印张:723字数:1813千字 2012年12月第五版 2012年12月第十一次印 定价:150.00元 ISBN 978-7-112-13691-9 (22775)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 到印 请读者识别、监督: 本书环村用含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水印防伪纸印制,封 底贴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专用的防伪标、网上增值服务标;否 则为书,欢通举报监督,一经查实,必有重奖!
: (010)58337026;传真:(010)58337026
《建筑施工手册》(第五版)编委会 主 任:王巩云肖绪文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荣全马福玲王玉岭王存贵邓明胜 冉志伟冯跃李景芳杨健康吴月华 张琨张志明 张学助 张晋勋欧亚明 赵志缙赵福明胡永旭侯君伟龚剑 蒋立红焦安亮谭立新虢明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同济大学 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华东理工大学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长沙)不二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第旧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建筑机械厂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入局黎饰装修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敬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土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城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志者事 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部 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扬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全国化工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pdf
附件2-2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 项目地址 永福县永安乡大崇山一脉 建筑规模(万元) 500.8497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1200 结构类型 预装式 层数(地上/地下) 2 耐火等级 2级 建筑高度(m) 12 开工日期 2017年07月 竣工日期 2018年11月 工程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升压站为2层预装式结构, 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 基本 工程内未设自动消防设施,安装有应急照明等、应急指示灯,设置有灭火器及消防 概况 站,工程竣工验收主要针对以上部分进行.
用于该建设工程中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 消防 料,经检查均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证明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并按国家消 产品 防技术标准经一致性检查及性能检查合格.
最尔 分项 符合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工程 验收 情况 消防 检测 消防设施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具备使用条件.
实施 情况 综合 验收合格.
评价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单位 单位(公章) 2020年10月9日 品 年月 日 项目经理部.
在标版(区)
附件2-3 消防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永福永安风电场一期工程 项目地址 永福县永安乡大崇山一脉 建筑规模(万 89000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8485.29 元) 结构类型 预装式 层数(地上/地下) 2 耐火等级 二级 建筑高度(m) 120 开工日期 2017年9月30 竣工日期 2020年8月30 工程设计要求 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蓝图施工,在合同工期范围内完工,质量严格按 合同约定内容 完成情况 照设计图纸及规范和合同要求达到合格 执行强制性 标准情况 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技术档案及施工 管理资料 档案及相关资料完整,检查合格 整理情况 质量问题 整改情况 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符合要求 质量自验结论 合格 其他需要说明 的问题 无 分包单位意见: 总包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分包单位(公章) 总包单位(公章) 集团第 121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 9日 铁 水福水安风电场工程1标段(西区) 中 水福水安风电场工程I标段(西区)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 130208012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 . 邮殖 APP下载 English无建浏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uAo8nBuefmmm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改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6-0167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通如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6-12-22 00:00:00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苏政办发[2016]151号 主题词 防雷许可防雷强置建没工程设计 内容概述 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6]151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 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防需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值 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以及《中国气象局等11部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精神,紧密结合江苏 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我省各级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 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 一由各级住房械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 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防雷管理,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 工验收行改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 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最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 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目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第1页共3页 2020/10/10 17: 4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峻工 验收许可.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从201 7年1月1日起实施.
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改基础设 施工程等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要维续做好图纸技术 审宣,防雷跟综检测,设计审核及皱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 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 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办理骏工验收.
从交接之日 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改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 图审查,骏工验收备案.
(二)白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改审批度口不再受理公 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坡工检收许可申请,由各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受理.
三、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随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设计和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的单位承担.
四、进一步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规范防雷装置 检测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 开展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盖面,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 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监 管工作经费,并将防雷安全考核纳入整个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温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 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峻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 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托有 关机构开晨,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各级住房减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规定承担防雷监管责任,要优化流 程、缩妞时限,提亮服务效率.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 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指导督促本行业相关单 位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 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 任 (五)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防雷管理中的相关间 第2页共3页 2020/10/10 17: 4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6/12/22/art_46144_2545485. . - 题. 以上事项涉及地方性法规及改府规章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 szbf[2016]151(2016-12-22).doc 收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售意产品开发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众创牡区肆设的实施章见 相关阅读 中国政府网 中共江苏省费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政协江苏省受员会 设区市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 其 联系我们 网站始图 新权:江莎省人民政府 鲁南序号:浙CP昌05009012号政府网站标讯码:320000084 欢府网站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行主办 苏公网安者:1201060201031号 找蜡 第3页共3页 2020/10/10 17 : 43
江苏省消防条例.pdf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 2010-11-19 00:00:00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 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 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 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1页共13页 2020/10/10 17: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教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 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 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 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 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 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 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 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 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 第2页共13页 2020/10/10 17 :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 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
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 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 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 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 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 标准.
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 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 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数初 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 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 第3页共13页 2020/10/10 17:23
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效.
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 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 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蔬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 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 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 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 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 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 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 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当在其 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 和灭火救援.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 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 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 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
生产、经 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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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011/t20101129_59060. shtml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 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 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 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 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蔬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 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 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 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 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 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 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 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 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 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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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江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WWW.JSCIN.GOV.CN/JSAJ 首页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监督管理 首页>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发确时网.
2000-09-07阔读次数:716)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实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化管理内容,完善管理流程,严格管理程序,严防较大及以上 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实施细则(2019版)》,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页共25页 2020/10/29 15: 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自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 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 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 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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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 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 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 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 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 一份专项施工方案井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 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3页共25页 2020/10/29 15: 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 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土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住房城 第4页共25页 2020/10/29 15:4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 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 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 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 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 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 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 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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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细则.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 江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WWW.JSCIN.GOV.CN/JSAJ 首页 行业新闻 通知公告 政策文件 监督管理 首页>政策文件 施 细则了 发编叶同203009-0′ 阔读次数:716)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 施细则(2019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 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对我省危 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细化管理内容,完善管理流程,严格管理程序,严防较大及以 上 事故的发生,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 管 理实施细则(2019版)》,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8月30 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0/9/7/art_48915_9...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 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 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 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 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 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 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 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 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 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 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 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 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 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 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 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 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 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 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
论 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 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本条(二)至(五)涉及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住房城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 http: // jsszfhcx jst. jiangsu. gov. cn/art/2020/9/7/art_48915_9.. 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可派员列席会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参加论证会的,施工单位应在专家论证会前1个工 作日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原则上应当场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 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结 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 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六条的程序,修改情况应由专家组长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编,重新履行本细 则第十六条程序后,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重新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施工单位应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前及时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签到表(附件 5)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附件6)扫描件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 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 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 措施,以及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记录(附件7)上传至“省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 规划、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审查 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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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05-21 16:20:00 来源: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 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 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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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第十条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 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
物流园、批发市场、游乐场等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进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查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以 及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
第十二条进口特种设备的采购者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告知进口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提供政策咨询和风险警示.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使用过程中或者检查、检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隐患,保证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重新启用 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过户使用的,新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等证明文件,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项目内,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时间,按期实施检 验,并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对国家没有统一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项目,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专项检验、 检测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专项检验、检测规则制定作业指导书.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制定专项检验、检测规则的建议.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或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或者签定结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目起十五个工作目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问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接到异议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确认.
鉴定、确认过程中需要复检的,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
原检验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该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章特别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采取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对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 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安全使用,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充装许可证.
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不得充装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移动 式压力容器、气瓶.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和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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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 识的气瓶.
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气瓶检验信息及时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电梯安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 急教援等工作.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十五条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法 律、法规规定的制适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期,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 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完成在用电梯现场检验工作,在上次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负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 对检验报告发出之前该电梯能否继续使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一个权人的,权人为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梯权人为使用 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 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应当由电梯使用单位统一管理.
钥匙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电梯作 业资格.
第三十条任宅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电梯的配置数量和参数性能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住宅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住宅电梯保障安全、急数、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对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需要采购安装电梯的,相关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的 安全性能、技术保障、故障率、售后服务和信用评价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十一条住宅电梯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经营的,应当与场地经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 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 所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隔离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四条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异地使用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可以向作业地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但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部 [].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需要在异地重新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作业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安装告 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3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虚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严重事故或者事故频发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四)已经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需要进行跟踪检查的: (五)按照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有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证据表明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事故应 急教援,并提供专业技术和相关信息支持.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第三方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和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转让,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罚款: (一)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未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 (二)证明文件不齐全,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将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证明文件不齐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允许特种设备进场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新启用暂停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期实施检验或者未在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气瓶检验机构未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未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和质保 期,未提供必要的电梯安全运行、修理、维护保养的技术帮助,或者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第4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505/t20150521_177054. shtml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对电梯层门钥匙、电梯轿厢内操纵箱钥匙和电梯启动钥匙实施统一管理 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电梯使用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度止.
作者: 相关链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备案号:苏ICP备05003312号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第5页共5页 2020/10/10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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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 要闻资讯 权威发布 代表园地 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9-01-25 17:40:00 来源: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 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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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 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 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 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八条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太湖流域和沂述泗、秦淮河、里下河地区等跨市的流域和 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所辖范围内的中小河流、潮泊或者区城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浅层地下水,严格控 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十条淮北地区、沿海垦区、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快地表水水源工程 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
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逐步实 第2页共8页 2020/10/10 17:18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行分质供水.
提倡优水优用、分质用水.
鼓励用水单位使用中水.
对建立中水系统的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 度运用.
出现严重早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安排.
第十三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和调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 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
对已有的深井,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禁止开采期限,制定封井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封井、改水给予资金扶持.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并逐步压缩地下水开采量.
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开采计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改用非地下水源后将导致产品质量严重受损或者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运行的极少数企业, 省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地下水水位回升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取用地下水.
获准继续取用地下水的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面新增地下水开采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水资源节约 第十五条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没有隶属主管部门的行业,其行业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公 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一般不得直接 排放.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水平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用水单位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不得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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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建立节水 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重点节水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列入地方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用水单位应当使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改造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增加节水技术改造的资金投 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与民用建筑均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设备.
第十九条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 率.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积极发展耐早作物和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节水项目优先立项,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修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改造原有非节水灌溉工 程设施,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 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源污染,防止水 流堵塞和水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 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流域的干流、一级支流,重要的跨省、跨市河流以及边界水污染纠纷频发的河流: (二)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二级支流以及市内骨干河流,流经较大城镇的河流: (三)城镇的主要饮用水水源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区取水水源地以及重要的鱼类润游场地和养殖基地.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 动以及向水体排污,不得影响水功能区确定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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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901/t20190125_511023. shtml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作为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的依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 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城市生活污水、城市垃 圾填埋和航运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
定期组织河道清淤,提高水体的净化能力,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科学合理地确 定水产养殖规模.
鼓励和扶持发展生态农业,减少种植、养殖对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在河流、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采矿、兴建各类工程及进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应当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污染水资源.
第二十九条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咸淡水申通开采.
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可能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申通或者地下水污染的,以及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場陷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 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有害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对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发布本地区水资源公报,面向社会提供水文服务:定期 发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简报,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受害者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和跨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5页共8页 2020/10/10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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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ENGUISH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公众参与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4-08-20 00:00:00 耒源: [2 000年4月22B江苏省第九鼠人国代表大会常务壹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 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费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建 就市场管理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排正根据2 0 0 4 年8月 2 0 目江苏省第十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变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得改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0 的决定) 第二次降正) 顾夏一赛 第一条为了部照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币场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堂,保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毕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职国搭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如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星指建设工程项目立填后,参与土木工程,建筑工理、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题以及装修工冠活动的各方进行糖察、设计、施工、益理、重要林料和相 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承包以及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造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指路,积报培育建筑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县圾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是本行改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益督管理部门.
设这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设有健筑管违部门.
并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建就市场盈督管围的部分研资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础定.
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级以上工商,计划、经贸,财政,物价.
审计,劳动,税务等部门按细备白的职责,备好建筑市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盗督管理,应当通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 人成者其他组织参加宽多,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建筑市场执序.
第七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皮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以及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对工程质量实行相关行政额导责任人和各参与单位法定代 表人烧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章工程发制 第八条依法症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织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那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意执行.
依法可以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人应当具有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发包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发包人不具有与发息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 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人员的单位代理.
第九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著实.
发包人发包时应当提供开户额行出期的到控资金证明、付款深函或者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证明.
第十条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润工程项自管理校限在管,设区的市.
县(市)建设工程交局中心进行.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按润国家和省人民政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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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始察、设计、前工,盗理、重要材料和相关设备采购等业务的发包,需要划分若干部分或者标段的,应当合理划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不得将其 胰解成若干部分发包始几个承包人.
设计业务的发感 除专项工程设计外,以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为允许划分的最小发包单位.
发包人特设计业务分别发包始几个发计承包人的 必须选定一个键计条包人作为主承包人 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物调.
路工或者监理业务的发包,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或者标段为允许划分的量小发包单位 第十二条发包人不得实集下列行为: (一)强令承红人,中介服务机构兵事损害公共安全,公共利基应者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际准.
报地.
报程的活动: [二)将工程发包始设有资质证节盛者不具存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三)要求承包人以低于发息工程成本的价格承包工程或者要求承包人以验资、变相垫资成者其他不合理条件条包工程: (四)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或者与承包人率通,进行虚假招标; (五)注漏标底或者将控标人的投际文件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其他控标人: (六)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输定的分包人; (七)路工厦设计末经审查合格进行施工招标; (/八) 未级法办理施工奔可手续开工建设; (九) 指白 修改指察设计文件、图纸: (十)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 (十一)翔欠工程批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工程承包 第十三条工理项目勘察,设计、陈工,监理业务的承包人,必领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独立承包成者与其他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影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 (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 (二)无统一的务管理,各白实行或者定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费求的人事任免、降动和障用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结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特包和造法分包.
转包,是新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性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被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皮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二)建设工理总承忽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端的: (三)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恰他人的: (四)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第十五条披家设计承包人应当按所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越腺设计文件,并由单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设计图纸必频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首出图 专用章.
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还需有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研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六条设计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注渐选用的继认材料、构配件和没备的期程,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承包人不得超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场上无同类替代产品的; (二)属保密产品的: (三)复建或者修增工程中周要购置原用产品的.
第十七条集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细建与工程项目相适血的项目经理部.
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 工业务.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围建造师代替的,按织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施工余包人必续为下列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2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二) 普吊安装工; (三)工程爆破作业工; (四)人工控孔桩作业工; (五) 直接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必须特合设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产且各称 生户广广名 厂地和产姓; (二)有产晶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当有详相的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生产许可,准用管理或者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准用证或者认证证书;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当在分包现场据注相皮的管理人员.
分包工理价款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总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应当及时向分包人损付该分包工程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资质证书,以款骗手限取得资质证书或者疆白超越资质等圾许可的范围承接工程业务; (二)以登让,慎用、盗用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使用他人名义承度工程业务; (三)以转让,出借资密证书或者提供鉴章,图签等方式,允许他人以白已的名义承接工险业务: (四)以伪造,涂改,复制资质证书,图章,图签等方式承接工程业务; (五)串通投标,哄抬或者压低标价,或者采用用路、始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蒙响公平宽争的手院承接工程业务: [六)不按润原设计图联,文件施工,愉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将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证筑构配件和波备: [七) 将工程数部作他用; {八)使用末经培调或者考核不合销的技术工种和特殊作业工种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二十二条从事工整基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症当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应当在资格(资质)证节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转让.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业务相通皮的航业资格,并不得网时在两个以上的中介服务机购执业.
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中介服务机购统一承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必族进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技用合同的的定,办理受托事务,对提供的信息、数据,结论,出具的证明,报告或者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服务 活动和江作成果的质量,保守技术肠密和其他商业稀密.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收取中介服务视用医当投国家和着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已的名义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二)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丝人对同一工程项日的有关业务要托; [三)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申通,谋取非法利益: [因)法律、因规素止实账的其性行为.
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机购不得与费托人的相对方有康属关票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润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览,定额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力求使工程造价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溶合.
工程造价咨演单位接受要托输制标癌时,不得向要托人以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露标底和与标底有关的情况,资料.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以招标人的名义,在招际人要托的范围内办理下别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二) 怕用现场脂基和答据 第3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三) 拟订评标办法 组织开标 评标; (四)草拟工理合司: (五) 依法可以由搭标人委托的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下列键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性宅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碱者国际地积货款 接动资金的工理; (五)国家规定必续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题负责制.
理单位皮当原出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总座理工程韩及其他监理人员进驻现场,从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观设计文件不特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的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观工程施工不特合的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的,盗 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改正;发规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的,有权通知施工承包人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在进行工程施工盗理时,监理工程师皮当对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强的控理,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
工程监理人员必领按用施工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对分攻.
分部工是进行感查并验收签证.
未经监理人员核整签证的,施工单位不物进行下道工净的施工 建没单位不摄付工 整进度款.
第三十条工理检测单位应当配备必费的设备和仪器,来用科学的检测方法,开展工程检测落动.
工程检测报告皮当包揭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测目的,检测内容和检润日期; (二)检测仪照和设备.
检测数据,必要的计算分析; (三)对检测过程中出期的量常现象的说明: (四)评定结论.
第五章工程合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总文本.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能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颜规定的润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台同中的定.
第三十三条工程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工期定额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招标发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发包人不得任意压增合理工期.
第三十四条发包人应当按频合同的定按时拨付工程款.
通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并有权要求发息人赔信因停工、窝工等造域的损失.
承包人未按限合同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或承包业务的,发包人有权接账合同的的定追突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结算期限和价款支付没有的定的,承包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院成结算书,发包人应当 在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办理究本工程结算.
支付工程价款,应当使用税务部门应制的江苏省工程建设专用发源.
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定期期内退行审计.
审计相期的规定由管人民政希利定.
繁六章控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想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座督管理.
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细织机构是否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加强盗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勘察,设计,路工和中介服务等单位的资质认定,实行资蛋年度检验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整对建设工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完著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授标机刷,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速法行为.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醒对建设工整交暴中心的规范和管理,监餐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平、高效,优测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制定章程和成则,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信息,不得采取效视性的措物限制成者排斥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争,不得取代招标投标等管理机构的监 暂职模,不得取代招标人微法细织招标的权利,也不得行使工程招标代理机购的职膜.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培调,考核和管理工作,依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对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单位的生研登记工作,查处建筑市场中违发工商行改管理法律、适线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使利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
改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或者其他旅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指定发包人或 第4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0901/t20090109_38866. shtml 者承包人购买其航定的产品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建筑市场投调中心,完善制度,切实推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审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实虑机关,《中华人民共和闻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期的,从 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冠本章的病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承包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填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改主管部门麦令改正,没收速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师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个填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增时承担期个以上大中量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或者从事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业务 的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执业资格.
第五十条工程增价资润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有违反本条份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 上五方元以下的前账.
第五十一条发包人违反本条例现定,不按合同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前的,承包人可以体告发包人在合理相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账按服工程性病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工题的价款就波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的款优先受情.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理交易中心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由建设行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管告: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干元以上五干 元以下的师款 第五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服务机购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用省人民政度有关工程建设违 法行为行政处分的规定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起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道究到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性相积对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额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改复改或者提起行改解论.
第八章测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向2000年7月1日起期行.
相关链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备案号:苏ICP备05003312号任何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我们 第5页共5页 2020/10/10 17:27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pdf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 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HSI19N3 全国人大|省委|省政府|省政协 首页 人大概览要闻资讯权威发布代表园地自身建设 公众参与 专题集锦 江苏人大网>权威发布>省级法规>正文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08-05 15:54:00 东源: 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子公布,自2016年 10月1日起随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 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 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境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 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费任追究制,加强对有 第1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多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 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 有关行业、领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 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 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 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生 产教育形式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 故隐惠、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子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费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 生产经营活动的费任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教援演练: (三)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 理; (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工会、 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2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拨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城内达到 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安全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安全总监负责综 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 入不足面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预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道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 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 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排除,并根据需要停用 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整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城多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 批准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 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
危验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 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险区域或者将危险物品撤出: 第3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对不符合安全距商要求的建筑物、 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子以拆除或者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 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费: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描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 统一协调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间题: (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第二十六条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安全管 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 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第二十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 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安全设施,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授职责: (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描施: (六)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验性劳 动.
停车场.
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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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_江苏人大 ht tp: //. jsrd. gov. cn/zyfb/sjfg/201608/t20160805_430240. shtml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邀险逃生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井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 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 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城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教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矿山、金属治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效励保验公可根据市场清求,开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 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间题.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 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三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 监督检查: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井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五)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授工作,协助做好事 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 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整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 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
多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改正或者排除,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省人民政 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 责.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第5页共7页 2020/10/10 17:11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pdf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ttp: //hazjj. 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个性化定制设为首页|加入欣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办事服务 在线互动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三雷B11 搜索 栏目名称 >雅安市往建局>公示,公告,通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准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28字体:【大中小】 【关闭图口】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住建发(2020)120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 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房管局,局属各有关部门、 单位,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智执行.
淮安 第1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安全检验检测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行业 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是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筒称检验检测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 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安全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在淮安市行政区城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 验检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其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采的检 验检测机构及监督管理,运用本办法.
外市检验检测机构在准从事检验检测业务活动的,应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参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扣)(准住建办[2017]114号)文件 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2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规定.
第四条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资统一管理全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售,制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 规定并组织实施.
县区住建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所移区域内检验 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造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并将检查计划和结采、违法行 为查处结乘及时上损市住房和域乡建设局.
第五条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要分发挥桥梁作用,通过 政策法规宜费、技术研究、人员培训等活动.
加强行业枝术 党力和诚信制度建设,引导检验检测机构理性参与市场竞争, 不搞愚意低价,不弄虚作假,维护正常的检验检测市场税 序井每率年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行业协会检验检测 活动开展情况.
第二章检验检测活动管理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安全.
检验检测机 构应多对检验检测数据和检验检测概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验验检测机 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 第3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应当签订书面合网,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验检 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 家或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按照标准和规范规定的程序、方 法和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 果真实、准确、完整.
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票 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验检 测知识和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 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 各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 巡检及现场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扶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取样制样单位应多为检验检测试样制作清断的、不易脱 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须经见证人员签字确认.
提供质量安 全检验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 性及代表性负责.
见证、取样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知 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 4 第4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实施旁站见证,并对检验检测试样的取样、 制样、标积、进检以及现场检验检测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 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试科真实性存疑的.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验检测试样.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验检测工程项目相 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反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供应单位有章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推养或者监制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损告经检验检测人员、审核人员、 投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资质认定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数据、 结果,见证人员及其单位的等相关信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检测 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得基改或者伪造检验检测授 告.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 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造反质量检验检测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 建没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 不合格的,应多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域乡建设主管都门.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图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二)转让或分包检验检测业务: 第5页共11页 2020/11/4 16:13
淮安市建筑工地降尘.pdf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个性化定制设为首页|加入欣藏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办事服务 在线互动 领导之窗 联系我们 三雷日11 搜索 栏目名称 >雅安市往建局>公示,公告,通始>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对大气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6-28字体:[大中小] 【关闭图口】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大气专项督查组对我市建筑工地 扬尘管控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市安监站及局相关部门单位: 近期,省大气专项督壹组(第三督察组)对我市建筑工 地扬尘管控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从情况看,大部分 施工单位能自觉执行省《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标准)和“六个 百分百”规范要求,但个别施工企业对扬尘管控重视不足.
流于表面形式,现场存在扬尘问题严重,现对管查中存在扬 尘问题严重的四个项目子以全市通报批评,具体通报如下: 一、通报项目 1、化妆品一条街项日,建设单位,准安市联融置业有限 公司.
存在问题: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作业未采取降尘 抑尘腊施:元车辆冲洗装置:道路未硬化:未安装扬尘在线 蓝测设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2、淮阴师范学院第一附属小学东校区项目.
建设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城市资产经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建科工 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开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间题: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作业未采取降尘抑尘措 施:道路未硬化:露天喷漆、焊接,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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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hazjj. huaian. gov. cn/gggs/tzgg/content/202008/159860.. 3.上淮府项目.
建设单位,淮安市融祥置业有限公司: 地工单位:浙江省建工集图有限贵任公司:监理单位,济南 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问则:防尘网不辨合规范:道路 未硬化.
4、文庙三期项目.
建设单位:淮安市城改置业有限公 司: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路未硬化:监理单 位,淮安市正中工租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存在间题:棵土覆 盖不到位:阶尘网不将合规范.
二、整改要求 请市安监站严格按原国家相关法佛法规(江苏省《建筑 工地扬尘防治标准》《淮安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十条标 准)规范要求,普促项目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情况于8月20日16时前,报至市住建局质安处,联 系人:郭新联系电话:83660186 三、其他 请各县区住建局、建设房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对通报 中存在的扬尘污染防控问题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成,举一反 三,迅速开展自查自纠、整改落实工作,严防扬尘污染“反 弹”现象出现,确保扬尘管控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附:大气专项督查第三督察组督查问题清单 免和 主办单位:淮安市住房和城多建设局联系电话:4517--83661763 83661611 8356699%站点地图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12号 苏ICP备0500951网站际识码:3208000009 苏公网安备2081200023号 第2页共2页 2020/11/4 16:12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安全指导手册.pdf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安全指导手册 往房和城多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
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安全指导手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编写
本书编制人员 编写人员:张晓葵、姜华、王静宇、刘卫权 夏军利、王磊、于强、黄股来 颜忠、李维、黄磊、李华清 单卫兵 插图:马郁
前言 亲爱的各位工友们: 你们好!
欢迎您加入建筑行业大家庭.
为了祖国的建设,你们离开家乡,奔赴 祖国的四面八方,在建筑施工现场幸苦劳作,在这里向题道一声:幸苦了!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一个地险性较大的行业,施工现 场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危险因素.
为了帮助您了解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做到既不 伤害自己,也不伤害他人,同时还能不被他人伤害,我们编写了这本图文并茂、简 单易懂的小册子.
本手册第一部分介铭了您享有的权利、应必的义务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的 规定: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题工现场各工序中主要有哪些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找们 将施工现场常见的警示标志牌辑辑到这本手册里.
希望能对保障您的安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