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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gov.cn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收源 素引号: 0001445/2903-00198 主题分类: 吉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鉴管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03年11月24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宠文字号: 国第350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38日 城多建设 建设工程 安全 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6C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子公布,白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调家宝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整持安全第一、预助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傲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被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部建筑物和构 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的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 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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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费、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 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 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 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勤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 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 周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 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别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推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各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 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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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 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脾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 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 当自检,出具白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于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 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 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 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费.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 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国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建立键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省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 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 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惠,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 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 条件的改善,不得擦作性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资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惠,应 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 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白的安全生 产方面的权利、文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 事放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部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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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 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袋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棋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 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日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于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润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 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 测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 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腊食、饮水、休息场所等 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峻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合.

笔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 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吨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 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赖尘、废气、废水、回体废物,晚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 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国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誉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粒,设置消 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 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 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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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gov. 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4443. htm#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必要的应急指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 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各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筑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 检查、谁修和保券,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 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 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白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白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 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 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 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询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坡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其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 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白的职责范国内,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 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 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额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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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简繁|EN|注册|登录 .gov.cn P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首页>国务限公孩>2014年第35号 【字体:大中小】 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晚行.

部长姜伟额 2014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 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资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全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 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聊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白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中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各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 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 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子以公告:对不合格的.

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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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http: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全业和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子 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 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 补办.

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中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例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性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验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日 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全业所承担的工程项日,考核项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 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项日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项日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 故隐惠,隐惠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日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想,应当文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各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 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 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地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 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 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聊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2页共4页 2020/10/3 14: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 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购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 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中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途改、例实、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瑞调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档案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令限期改正,井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领,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术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性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非的,依法追究利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描职 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日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圈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资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骑查 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髓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傲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子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资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说明(略,详情请登录住房 城乡建设部网站) 扫扫在手机打开当前 企回 第3页共4页 2020/10/3 1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 . gov. 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 2745930. htn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常务会议|视瘤 最所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经济范行 宪法 全体会议 专 国务院波策文件库 我可总理说印话 都门始方大厅 快速宜询 组织机构 文章 政务联通 政府信息公开 便民服务 数强要间 国歌 政弃工作推告 燥体报道 新发布 公报 波前法规意见征施 服务专路 高品的格 人事 政策解读 服务授素 生猪信息 音纸 源动 国务院改策答问平台 价计公报 行政区划 图片库 政策专题 数 宜源地方 链接: 全国人大|全国政持|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亮人民检察院 国务能期门网站 姓方技府网站 驻港演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中央全业网站 中国技府网1关于本网|网然声明1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精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行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技商网运行中心 插权:中国波府网中文城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用站标识码bm0100001京ICP昌05070218号京公网督10102020001号 国务指高产端小程本 微博、 第4页共4页 2020/10/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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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ww.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邮箱 APP下载 English无建浏高 mP$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jiangsu.gov.cn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波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8-00302 分 英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公安、司法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8-092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苏政办发[2018]72号 主题词 内容概述 省攻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8)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初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 署,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潮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落实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位全面负责、公民积级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 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 责和义务,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展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想的责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1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 作负额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改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 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 作 第六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

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

第七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消 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学习消防知识、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 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八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 规定展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改府关于消防工 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 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成 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推动落实消防工 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 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溯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 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李节,组织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集中约淡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单位.

推 动溯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握技术,设备.

组织开 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 普教育活动.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和消防志患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摄赠 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潍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 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 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 督办、集中爆光、约淡警示制度.

对报请挂牌备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 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 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接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雅进消防队伍建设.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 第2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 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 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握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 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斐调集灭火救接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 用地.

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 管理力法,明确建设、管理雄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斐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 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消防安全培训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改造等 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 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容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 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渊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住宅小区,劳动密集 型企业,大型商场市场等推广建设电动车智能化充电系统.

(五)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染患排直整治工 作;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备促限期消除.

(六)加温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没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 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 章、规范性文件.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工 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监督,检直本区域内消防安全状况,落实消防安全腊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原消防队, 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握等取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温消防宣传 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以及住宿与生产、储 存、经营合用的场所等地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题患.

(七)指导村(层)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 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斐建立志患润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 检查、润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敏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 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第3页共11页 2020/10/10 17 :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关,负责管理区城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圈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与村(居)民签 订防火协议,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五)组织对无人扶养、赠养或者监护的现儿、老年人、残疾人和鳍神病人 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职实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上级部馨要求,定期研究部暑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 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 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调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或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锁 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期进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展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 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指导、督促、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潍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润防安全工作 的管理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开展针对 性润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惠.

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 违法行为.

加温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 安全意识.

(三)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 和调查处理.

(四)将消防安全职责围行情况作为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评先评优、评级评 星的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 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批准开办,对 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期(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改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 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润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备案和抽查.

开震消防监督检查,雄织针对性润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 行政处罚,坦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教,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 第4页共11页 2020/10/10 17:41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子印发.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8/10/8/art_46144_7833744. html 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 菲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堆识开展消防置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敢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报导学校消防安 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相利、特困人员供养、数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 婚、殡葬、教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 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 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慈善等 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发生重特大火灾时,做好受灾人员转移后的安置,临时 生活安排及退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 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对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盗定实族监督管理.

做好政府专职消 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 社会保验工作.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将消防规划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 局专项规划,预留溯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减乡建设部门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的审查.

在 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产薪技术、新材料、薪工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 区综合整治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 单位酒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美消防工作制度.

对内河通航水域(国家海事部 门管辖水城除外)水上交通运输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加强水上船舶火灾事故和抢 检救缓力量建设.

督促建立高速公路清排障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快速反应机制.

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肤人员和船员,装卸人员和押 运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八)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 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最院、美术馆(画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 防安全职责.

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文化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 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协调灭火、抢验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 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显的行为.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 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 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 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 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 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账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 第5页共11页 2020/10/10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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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邮殖 APP下数 Englsh无建刻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jiangsu.gov.cn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改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交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09-01116 分 英 政府文件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命令(令)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11-04 00:00:00 《江苏省建筑节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 文 65 主题罚 建筑节能应当建筑隐工 建设 内睿概述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 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拖行,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 65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拖行.

f 二o九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 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的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 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 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第1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考核内容,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扶 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 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 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建筑节能工作.

各类改府投资项目应当发挥建筑节能示范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 民的建筑节能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捐、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温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 标准等知识的宣传,并对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备.

第八条鼓助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咨询 服务活动,参与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市场培育等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 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 节能等专项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 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相关技术、工艺和材料的应用,以 及建筑节能咨询服务,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

行业和本省制定的建筑节能标准,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接受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培训教育.

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国家和 省岗未制定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企业标准,通过 专家论证后方可应用.

专家论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建筑节能推广应用,限制使用、禁 止使用技术公告,开展建筑节能产品推广认定与发布工作.

建设单位,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呆用经推广认定的节能产品,不得选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 的技术、工艺、材科和设备.

第十二条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 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 出,按期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产、使用国激和省推广的建筑节能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产显和新材料,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通过低能耗 建筑能效标识的项目,给予必要的扶持.

改府引导金睡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额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 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按期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建没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城市 公用没施和建筑物装饰性最观照明的能耗.

第2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新建或者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同步设计、安装具 备建筑能耗数据远传功能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 按细规定编制节能专章,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 批准 第十五条编制减乡规划,应当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 节能国素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应当包含节能要求其具体 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改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 日内回复.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 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额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 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客.

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 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 口等显著位置字以公示.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 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编制深度规定 要求的建筑节能设计专算和节能计算书.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 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

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 审直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族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 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湿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 水供密系统以及照明没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 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 标准,组织文明施工.

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书电等 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透当接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睫筑节能专项 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链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肉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直验使用的壤体材料、保温材料、门度、采暖制冷系统、 第3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的,随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 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 督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建筑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 报告应当注明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实族情况,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 具骏工验收合格服告.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 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 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 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 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抱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 查统计和分析,制定联有建筑节能改透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来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 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公众的意见.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耗能超定额标准的,应当优先列入既有 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 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权人共同负担.

鼓助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从事建筑节能改造服务的企业,可以 通过协议方式分享因能耗降低带来的收益.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 产权人,应当根据纸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 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直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优先采用门窗改造、迪阳,改善 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 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改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第三十条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 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一条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 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熟水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 第4页共6页 2020/10/10 17:33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09/11/4/art_46143_2543988. html 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

来用地源热泵封闭循环技术,应当符合水环领保护标准.

第三十三条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井网发 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当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酸励对建筑的屋顶、增面等部位实能绿化.

鼓助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应用.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省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 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破环原有的围护结构.

用能没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节能设施.

第三十五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湿 度的没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摄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摄氏度.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制度和技 术导则,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评价分析、监测、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 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按期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智建没行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实标能源利用效率的测评与标识管 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改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末按照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科和产品开展见证取样 检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末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相关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计单位末按照建筑节能编制深度规定要求编制设计文件的,责令改 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方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末接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施工单 位未按期规定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建筑 节能专项监睡实施维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干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溢用职权、衔私舞整、 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著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或犯靠的,依 法道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是据民用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 筑功能的建筑,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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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邮殖 APP下载 Englsh无建刻高 智额可答 用P中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uAo8nBuefmm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波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2-01060 分 类 政府文件安全生产验管命令(令)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4-10 00:00:00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攻府令第82号) 文 号 省政府令第82号 主题罚 应当高层建筑消防消防安全规定 内容概述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 第82号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拖行.

长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 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 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改区城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 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 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圈行消防安 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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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亮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城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庭,公安派出所按租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 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 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 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 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 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 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 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 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稳患,报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 积亮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 质量和游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责任,有针对性地开震消防安全检查:按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置建 筑外保湿,外壤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在房屋权初始登记中审直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 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 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惠 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 其符合消防安全要录.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 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 未取得溯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 营业执用.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 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责或著要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 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 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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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 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 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囊托物业级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 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 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 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 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 验滑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围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返查、检 查,及时消除火灾趋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 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撤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滑防设施全面 检测: (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予以劝组,制止,对发现的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 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 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 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按报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症当履行或者约定展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业主、使用 人应当明确其部分或著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微好 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潮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 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 施、器材的摊护保养等情况.

对末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 全管理职责的说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迫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朋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 收费标准按用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通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 第3页共8页 2020/10/10 17:35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骼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折、改、麦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确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 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悬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故超过500克的汽油、酒 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速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 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显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 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环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 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症当履行或者约定展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亮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雄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 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 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 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雄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 业主按期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部分建筑面积所占 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确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密当组职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旋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 保湿系统改道)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 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 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壤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游难层(间): (四)外保湿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壤装饰层除 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整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 筑,应当按厢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真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润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要全管 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御 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

高层建 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钢炉房,围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 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验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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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jiangsu.gov.cn/art/2012/4/10/art_46143_2542373.html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润防安全 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密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 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 告知统一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族工单位书面约定 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 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 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星标志,并加温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 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

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 层建筑消防教援场地上空没置妨得益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 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真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期规定设置消防安 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 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违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款走道、疏款楼 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 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 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我呼 吸器、逃生梯和速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故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缩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白教呼吸器 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环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因建筑改 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溯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 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 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 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返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 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 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白 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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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3/6/6/art_46143_2542576. htm1 邮殖 APP下数 English无障建浏高 智额可答 用P0 首页 省政府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开放 走进江苏 江苏省人民政府 .jiangsu.gov.cn -请输入要搜索的关键词 Q 当前位置:首页>致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波府文件及解读>省政府及办公行文件 索引号 014000319/2013-01346 分 类 政府文件质量监督命令(令) 发布机购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306-06 00:00:00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9号) 文 号 第89号令 主题词 单位质量工程质量工程施工 内容概述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时 效 江苏省人民政府合 第89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 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 行, 省 长 2013年5月2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改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是据住房和械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及具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湿制性标 第1页共6页 2020/10/10 17:30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3/6/6/art_46143_2542576. html 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 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减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斐托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 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展行法定质量义务的 情况实庭监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备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 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族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 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择混凝土.

砂浆质量: (五)监督工程骏工验收; 第2页共6页 2020/10/10 17:30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3/6/6/art_46143_2542576. html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邀查方式.

工程皮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 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 为进行推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骏工验收; (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 重点查验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四)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可以采取下列措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整改; (四)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 求其采取描施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骏工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条 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波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在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 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组织峻工验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 量行为状况,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四章工程质量义务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 法规定的工程质量义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执行法定基本證设程 序,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 第3页共6页 2020/10/10 17:30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3/6/6/art_46143_2542576. html 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在工程玻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 乡建设行改主管部门管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 牌,标降上应当载明建设、断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 名, 房地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锄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据察、设计: (二)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三)按照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四)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 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现场质量检查员应当由施工单位直接源驻,并对施工 单位负责: (二)按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施工: (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进行检验, 并如实填写书面记录,由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蔽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 人签字: (五)及时、网步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 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 监不得插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展行监理职责;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监理,不得降 低质量标准: (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 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四)按照规定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进行平行检验: (五)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和 送检: (六)按瑕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得降低脸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 意见.

第二十一条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二)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实时 上传: (三)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摔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应当 第4页共6页 2020/10/10 17:30
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文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http: //. jiangsu. gov. cn/art/2013/6/6/art_46143_2542576. html 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或者营业执照范围内供应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 预择漏摄土、砂浆: (二)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应当按期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减多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叠记手续: (三)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砂浆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四)及时提供真实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质 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五)建筑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的试验室应当符合质量管 理的相美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 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改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峻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在 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并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的,由住房和减乡建设行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 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期 规定参加工程相关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方元以上3方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房和减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 (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商岗的; (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隐酸验收合格后,未及时填写验收记录并由专人 签字的; (四)未及时,同步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或者弄虚作假 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末闭合以 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和送检的: (三)未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质量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一)未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或者转包检测业务的: (二)未接展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检测数据未接招规定 实时上传的; (三)不合格检测报告未在24小时内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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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MLION ZOOMLION 思想构筑未来 中联重科 WA7015-10EETI WA7015-10E 型200t.m 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 ETI版 操作手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高新区管谷大道658号中取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 邮编:410205 服务热线:400-800-0157 传真:073188788451 网t址: .zoomlion. 邮箱: towererane@zoomlion.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塔式起重机 操作手册
WA7015-10E型200t.m 操作手册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版本:20220213A
致用户 尊敬的用户: 感谢您选择“中联重科”塔式起重机产品(后称塔机).

在使用本产品前,务必请您认真阅读和理解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有关安装、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切实遵守本手册的规定,同时 按相应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保险要求及条例开展工作.

请熟读并充 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手册向您详细介绍了产品的安全信息说明、重要技术参数、立塔拆塔、安全操作等 方面的内容,旨在帮助用户安全的安装、操作、使用、维护、拆卸塔机,且在操作过程中 使产品的能力充分发挥.

请妥善保管本手册,以便能够随时查阅.

您在没有仔细阅读并理解本手册内容之前,请不要试图操作和维修产品.

如有不明之 处或疑问,请致电当地服务工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本公司不承担 因不按本手册操作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

操作手册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转让设备时,请务必将本手册相应转移 给受让人.

收到本公司的任何有关该产品的资料(如勘误、函件等),请及时将这些资料 放入到相关的章节之中留存.

塔机用于行走式和内爬式使用的情况较少,因此在本手册中较少涉及,如购买本公司 行走式和内爬式塔机,请联系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

行走式或内爬式的介绍和说明均单独 成册.

操作手册内容具有知识产权,未经允许请勿私自复印或用于其它用途.

因产品设计和制造的不断改进和升级,可能造成产品局部结构或个别参数的变化,并 与本手册中图片和文字内容有所不同,但不影响产品的正常安全使用.

我们保留修订本手 册内容的权利,怒不另行通知,请用户谅解,如有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系.

我公司向客户提供全面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包含与塔机产品相关的各类技术咨询.

再次感谢您对“中联重科”产品的信任和支持,衷心祝愿您万事如意.

WA7015-10E
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 ZOOMLION 总目录 (具体页码见分章目录) 总则 3.2运输单元 1.1使用条件说明 3.2.1部件单元规格 1.1.1环境条件 3.2.2集成单元规格 1.1.2现场条件 3.3装车方案(推荐) 1.2人员要求说明 准备 1.2.1司机要求 4.1部件规格重量 1.2.2吊装工要求 4.2平衡重 1.2.3指挥人员要求 4.2.1平衡重配置 1.2.4安装人员要求 4.2.2平衡重制作 1.2.5维护人员要求 4.3压重 1.3安全标识说明 4.3.1压重配置 1.3.1技术文件标识 4.3.2压重制作 1.3.2产品实物标识 4.4基础 技术参数 4.4.1支腿固定式基础 2.1整机 4.4.2底架固定式基础 2.1.1整机外形 4.4.3行走式基础 2.1.2性能参数 4.4.4固定式基础计算 2.1.3起重性能 4.4.5基础载荷 2.2机构性能 4.5安装准备 2.2.1起升机构 4.5.1外形检查 2.2.2变幅机构 4.5.2支腿固定式预埋 2.2.3回转机构 4.5.3底架固定式底架安装准备 2.2.4顶升机构 4.5.4行走式机构安装 2.2.5行走机构 4.5.5接地保护 运输 4.6高强螺栓使用 3.1注意事项 4.6.1基础知识 WA7015-1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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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8039-25标准版 TC8039-25塔式起重机 使用说明书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ZOOMLIONHEAVYNDUSTRYSCENCEANDTECHNOLOGYCO.LTD.
TC8039-25 ZOOMLION 内容 技术参数 第一章 运输 第二章 立塔 第三章 顶升 第四章 安全装置 第五章 操作 第六章 保养与维修 第七章 电气装置 第八章 补充说明书 (深圳) 附录A 内容
TC8039-25 ZOOMLION 用户满意度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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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P80系列 PT6010B-6自升塔式起重机说明书 第一部分 使 用手 册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版
QTZP80系列PT6010B-6白升塔式起重机使用手册 序言 感谢您选购和使用本品牌塔式起重机.

PT6010B-6自升塔式起重机是按照最新国家标准GB/T5031-2019《塔式起 董机》、GB5144-2006《塔式起董机安全规程》、GB/T13752-2017《塔式起重机 设计规范》等设计的一种起重设备,其设计合理、性能先进、方使实用,具有 可靠的电气和机械安全系统.

为了确保塔式起重机各个阶段的安全,我们要求 用户使用塔机前,必须认真阅读和理解本说明书的全部内容以及有关操作.

从 业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负责地切实遵守本说明书的规定,同时 按适用的安全法规、保险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开展工作.

用 户应在每个工作现场授权专人负责塔式起重机安全,杜绝一切事故隐患,以良 好的工作质量确保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

保证塔机安全使用是用户的责任,也 是用户的根本利益!

本说明书中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规为准.

本说明书为塔机使用说明书的一部分,塔机使用说明书还包括《零件图册》、 《电控系统使用说明书》.

本说明书涉及有关内容可能由于设计改进而有所变 更,恕不另行通知,欢迎垂询!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该编号的随机文件与该编号的主机一一对应,切忌混用!

即使是同 型号塔机,也不保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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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ZP80系列PT6010B-6自升塔式起重机使用手册 目 序言. 目录... 3 概述. 4 第一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简介 .5 第二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技术性能 第三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外形尺寸. 15 第四章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要求 .17 安装拆卸 .19 第五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期准备. ..20 第六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 ..38 第七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安装. .40 第八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安装后检查 .56 第九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加节及附着. .58 第十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拆卸 .79 调试使用 85 第十一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调试 .86 第十二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主要机构安全使用 .93 维护保养.

103 第十三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主要机构维护保养 01 第十四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主要零部件维护保养 111 3/117
QTZP80系列PT6010B-6白升塔式起重机使用手册 概述 LI1/P
QTZP80系列PT6010B-6自升塔式起重机使用手册 第一章PT6010B-6塔式起重机简介 PT6010B-6自升塔式起重机为水平臀架、小车变幅、上回转自升式多用途塔机,该塔机 特点有: 1、性能参数及技术指标国内领先,最大起重量为6t,最大起重力矩为107tm,最大工 作幅度60m,具有60m、55m、50m、45m、40m、35m、30m七种可变臂长.

2、整机外形非常美观,深受用户欢迎喜爱.

3、基础固定方式多,适用范围广.

该机有固定支腿式、预埋螺栓式、外墙附着式等工作 方式,适合各种不同的施工对象.

独立起升高度为40.2m,附着式最大起升高度可以达到 205. 4m.

4、工作速度高,调速性能好,工作平稳可靠.

起升机构能实现重载低速、轻载高速:变 幅机构采用小车在水平臂上变幅,具有良好的安全就位性能:回转机构能实现软启动、软制 动,启制动及运行平稳可靠:液压顶升系统结构紧凑,使用维护方便,安全可靠.

5、各种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各工作机构设有制动器,确保运行安全.

还设有起升高度限 位器、小车变幅限位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小车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安全 装置.

可靠性好,适用于恶劣的建筑施工环境.

6、设计制造本塔机的过程中,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同时,尽可能采用国内外的成熟技术, 以提高整机的技术水平,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1)电控元器件来用一流厂家产品.

(2)引进国外技术并国产化了的重量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及回 转、变幅机构制动器等安全装置.

(3)小车双向断绳保护(防溜车)和断轴保护装置.

(4)起升机构采用防扭钢丝绳,并增设钢丝绳防扭装置及排绳机构,有利于排绳并延长钢 丝绳的使用寿命.

(5)变幅机构钢丝绳采用可靠的棘轮张紧系统.

(6)起重臂刚性好,自重轻,断面小,风阻小,外型美观,臂长有多种变化,可满足不同 的施工需要.

(7)司机室侧置于起重臂的右下方,视野好:内部空间大,可配空调或取暖器,给操作者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8)采用回转限位器,取消中央集电环,克服了有集电环时,雨淋受潮、短路漏电等缺陷, 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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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610-6B版 QTZ80(TC5610-6)塔式起重机 使用说明书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致用户 感谢您选购和使用本公司的塔式起重机!

为了使您正确使用与维护该设备,操作前敬请仔细阅读本使用 说明书,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本使用说明书中标有“注意:”的语句,涉及到施工的安全, 敬请注意.

本公司致力于产品的不断完善,产品的某些局部结构或个别参 数更改时,恕不另行通知.

如有疑问,请与本公司联系.

出厂编号: 本公司致力于塔机的不断完善,满足 用户的各种需求,随机文件变化频繁.

出厂日期: 该编号的随机文件与该编号的主机 一对应,切忌混用!

即使是同型号塔 机,也不保证适用!

目录 概述 0-1~0-8 第一篇塔机的安装 第一章立塔. 1.1-1~1.1-32 第二章拆塔 1.2-1~1.2-3 第二篇塔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章塔机安全操作规程. 2.1-1~2.1-3 第二章机构及电气操作 2.2-1~2.2-5 第三章安全保护装置. 2.3-1~2.3-4 第四章 保养与维修 2.4-1~2.4-4 附录一 编制: 校对: 审核:
TC5610-6塔式起重机 概 述 01 概 述 TC5610-6塔式起重机,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按JG/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 设计的.

TC5610-6塔机为水平起重臂、小车变幅、上回转自升多用途塔机.

该机的特色有: 1.性能参数及技术指标国内领先,最大工作幅度56m,最大起升高度220m.

2.该机有地下浇基础固定式,底架固定独立式,外墙附着等工作方式,适用各种不 同的施工对象.

独立式的起升高度为40.5m,附着式的起升高度可达220m.

该塔机还有内爬式、轨道行走式,用户需要请订货时说明.

3.整机外形为国际流行式,非常美观,深受国内外用户的喜爱.

4.工作速度高,调速性能好,工作平稳可靠.

5.电气控制系统采用专业厂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的电气元件,寿命比国产元件 长3~4倍,故障少,维修简单,工作可靠.

6.配置各种安全装置8种,且为机械式或机电一体化产品,能确保塔机工作可靠.

7.设计在坚持切实符合国情,确保安全可靠原则的同时,尽可能地吸收采用了国内 外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来提高整机的技术水平,采用的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有: 1)回转机构选用进口变频器,实现变频无级调速,起、制动平稳,无冲击,安全可 靠.

2)专业电器厂引进法国TE公司技术生产的电器元件: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国产化了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 位器、回转限位器、回转、牵引机构的制动器等安全装置.

4)小车防断绳装置(防溜车)和防断轴装置; 5)起升机构排绳系统: 6牵引绳张紧系统: 7)刚性双拉杆悬挂大幅度起重臂,起重臂刚度好,自重轻,断面小,风阻小,外形 美观,长度有几种变化,满足不同施工需要: 8)司机室独立外置,视野好,内部空间大,给操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机用 先进的联动台操纵各机构动作,操作容易,维修简单.

8.设计完全符合或优于有关国家标准.

适用于高层或超高层民用建筑、桥梁水利工程、大跨度工业厂房以及采用滑模法施工 的高大烟卤及筒仓等大型建筑工程中.

TC5610-6-B
TC5610-6塔式起重机 概 0-2 9.起重机的各项参数.

9.1起重机整体技术参数.(表9-1) 表9-1 起升机构 M4 机构工作级别 回转机构 M5 牵引机构 M4 公称起重力矩kNm 800 倍率 固定式 附着式 起升高度m α=2 40.5 220 α=4 40.5 110 工作幅度m 最大工作幅度 56 最小工作幅度 2.5 最大起重量t 6 起 倍率 x=2 α=4 升 速度m/min 80 40 8.88 40 20 4.44 机 起重量t 1.5 3 3 3 6 6 构 功率kW 24/24/5.4 牵引机构 速度m/min 50/25 功率kW 3.3/2.2 回转机构 速度r/min 0~0.65 功率kW 7.5 工作压力MPa 25 顶升机构 速度m/min 0.56 功率kW 7.5 总功率kW 32.8(不包括顶升机构) 平衡重 8 44 50 56 10.2 11.6 13.1 14.6 工作温度 -20~40 9.2起重机四大机构各项参数 9.2.1QS680D起升机构各项参数(表9-2-1) 表9-2-1 最大牵引力 N 17500 35 × 7-13-1770 钢丝绳 规格 6×29FiIWR-13-1770 K4× 39S-FC 最大线速度 m/min 160 卷 简 容绳量 m 440(缠绕层数≤6) 型号 YZTD225I.2-4/8/32 电机 功率 kW 24/24/5.4 转速 r/min 1440/720/160 制动器 型号 YWZ-315/45-16 制动力矩 N.m 630 减速机速比 16.75 TC561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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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5610-6B版 QTZ80(TC5610-6)塔式起重机 使用说明书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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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同型号塔 机,也不保证适用!

目录 概述 0-1~0-8 第一篇塔机的安装 第一章立塔. 1.1-1~1.1-32 第二章拆塔 1.2-1~1.2-3 第二篇塔机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章塔机安全操作规程. 2.1-1~2.1-3 第二章机构及电气操作 2.2-1~2.2-5 第三章安全保护装置. 2.3-1~2.3-4 第四章 保养与维修 2.4-1~2.4-4 附录一 编制: 校对: 审核:
TC5610-6塔式起重机 概 述 01 概 述 TC5610-6塔式起重机,是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按JG/T5037-93《塔式起重机分类》 设计的.

TC5610-6塔机为水平起重臂、小车变幅、上回转自升多用途塔机.

该机的特色有: 1.性能参数及技术指标国内领先,最大工作幅度56m,最大起升高度220m.

2.该机有地下浇基础固定式,底架固定独立式,外墙附着等工作方式,适用各种不 同的施工对象.

独立式的起升高度为40.5m,附着式的起升高度可达220m.

该塔机还有内爬式、轨道行走式,用户需要请订货时说明.

3.整机外形为国际流行式,非常美观,深受国内外用户的喜爱.

4.工作速度高,调速性能好,工作平稳可靠.

5.电气控制系统采用专业厂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生产的电气元件,寿命比国产元件 长3~4倍,故障少,维修简单,工作可靠.

6.配置各种安全装置8种,且为机械式或机电一体化产品,能确保塔机工作可靠.

7.设计在坚持切实符合国情,确保安全可靠原则的同时,尽可能地吸收采用了国内 外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来提高整机的技术水平,采用的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有: 1)回转机构选用进口变频器,实现变频无级调速,起、制动平稳,无冲击,安全可 靠.

2)专业电器厂引进法国TE公司技术生产的电器元件: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国产化了的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高度限位器、幅度限 位器、回转限位器、回转、牵引机构的制动器等安全装置.

4)小车防断绳装置(防溜车)和防断轴装置; 5)起升机构排绳系统: 6牵引绳张紧系统: 7)刚性双拉杆悬挂大幅度起重臂,起重臂刚度好,自重轻,断面小,风阻小,外形 美观,长度有几种变化,满足不同施工需要: 8)司机室独立外置,视野好,内部空间大,给操作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司机用 先进的联动台操纵各机构动作,操作容易,维修简单.

8.设计完全符合或优于有关国家标准.

适用于高层或超高层民用建筑、桥梁水利工程、大跨度工业厂房以及采用滑模法施工 的高大烟卤及筒仓等大型建筑工程中.

TC5610-6-B
TC5610-6塔式起重机 概 0-2 9.起重机的各项参数.

9.1起重机整体技术参数.(表9-1) 表9-1 起升机构 M4 机构工作级别 回转机构 M5 牵引机构 M4 公称起重力矩kNm 800 倍率 固定式 附着式 起升高度m α=2 40.5 220 α=4 40.5 110 工作幅度m 最大工作幅度 56 最小工作幅度 2.5 最大起重量t 6 起 倍率 x=2 α=4 升 速度m/min 80 40 8.88 40 20 4.44 机 起重量t 1.5 3 3 3 6 6 构 功率kW 24/24/5.4 牵引机构 速度m/min 50/25 功率kW 3.3/2.2 回转机构 速度r/min 0~0.65 功率kW 7.5 工作压力MPa 25 顶升机构 速度m/min 0.56 功率kW 7.5 总功率kW 32.8(不包括顶升机构) 平衡重 8 44 50 56 10.2 11.6 13.1 14.6 工作温度 -20~40 9.2起重机四大机构各项参数 9.2.1QS680D起升机构各项参数(表9-2-1) 表9-2-1 最大牵引力 N 17500 35 × 7-13-1770 钢丝绳 规格 6×29FiIWR-13-1770 K4× 39S-FC 最大线速度 m/min 160 卷 简 容绳量 m 440(缠绕层数≤6) 型号 YZTD225I.2-4/8/32 电机 功率 kW 24/24/5.4 转速 r/min 1440/720/160 制动器 型号 YWZ-315/45-16 制动力矩 N.m 630 减速机速比 16.75 TC5610-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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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50 Q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895.3-2017/IEC60364-5-54:2011 代替GB/T16895.3-2004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Low-voltageelectricalinstallations- Part5-54: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electrical equipment- Earthing arrangements and protective conductors (IEC60364-5-54:2011,IDT) 2017-07-31发布 201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895.3-2017/IEC 60364-5-54:2011 目 次 前言 541总则 541.1范围. 541.2规范性引用文件 541.3术语和定义 542接地配置 542.1一般要求 542.2接地极 542.3接地导体 542.4总接地端子 543保护接地导体 543.1最小截面积 6 543.2保护接地导体类型 543.3 保护接地导体的电气连续性 8 543.4PEN、PEL或PEM导体 8 543.5 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共用导体 10 543.6 保护接地导体的电流 10 543.7保护接地导体电流超过10mA的加强型的保护接地导体 10 543.8保护接地导体的配置 10 544保护联结导体 544.1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 10 544.2辅助联结用的保护联结导体 ....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的示例 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埋人混凝土基础内接地极的安装 18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埋人土壤内接地极的安装 20 参考文献 24
GB/T 16895.3-2017/IEC60364-5-54:2011 前言 GB/T16895《低压电气装置》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子部分: 一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一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为GB/T16895的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中的第5-5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895.3一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 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与GB/T16895.3一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名称改为“低压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一一澄清了保护导体的定义。

用于电击防护时,保护导体包括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 导体。

为了避免保护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的混淆,凡保护导体特指为保护接地导体,本部分用 保护接地导体代替保护导体; 一增加PEN导体在总配电盘内连接三个示例; -一增加附录C(资料性附录)“埋人混凝土基础内接地极的安装”; ---增加附录D(资料性附录)“埋人土壤内接地极的安装”。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60364-5-54: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 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IEC61439-1:2011, IDT) (IEC 61439-2:2011,IDT) 2001,IDT) 一GB/T21714(部分)[IEC62305(部分)] 本部分与IEC60364-5-54:2011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 修改: --删去IEC标准的“附录E”。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 所、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屏周、苏碧萍、丁杰、王增尧、李先锋、朱珊珊、李锋、胡宏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6895.3-1993、GB/T16895.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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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5.3-2017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pdf已关闭评论

ICS 91.140.50 Q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895.20-2017/IEC60364-5-55:2012 代替GB/T16895.20-2003 低压电气装置第5-5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其他设备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Part 5-55: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Other equipment (IEC 60364-5-55:2012 IDT) 2017-12-29发布 2018-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6895.20-2017/IEC 60364-5-55 :2012 目 次 前言 550概述 550.1适用范围 550.2规范性引用文件 550.3术语和定义 551低压发电设备 551.1 适用范围 551.2 总的要求 551.3 保护措施:SELV和PELV特低电压 551.4 接地故障保护(间接接触保护) 551.5 过电流保护 551.6 发电设备作为电气装置正常供电电源的替换电源时对电气装置的附加要求 551.7 发电设备可与包括公用电网内的其他电源并联运行时,对电气装置的附加要求 551.8发电设备配套蓄电池组的安装要求 557辅助回路 557.1 范围 557.2 术语和定义 557.3 对辅助回路的要求 8 557.4 电缆和导体的特性 最小截面积.. 11 557 5 对用于测量的辅助回路的要求 11 557.6 功能性的考虑 557.7 功能性安全 557 8 电磁兼容(EMC) 14 559灯具和照明装置 14 559.1 适用范围 14 559.2 术语和定义 559 3 照明装置总的要求 14 559.4 灯具周边的热效应防护.

15 559.5 照明装置的布线系统 15 559.6 分离设置的灯泡(管)的控制器件(例如镇流器) 16 559.7 无功补偿电容器 17 8699 展示摊位内灯具的防电击 17 559.9 频闪效应 17 559 10 地面嵌人式灯具 附录B(资料性附录)灯具、灯具控制器件和灯具安装方式标志符号的说明 参考文献
GB/T 16895.20-2017/IEC 60364-5-55 :2012 前言 GB/T16895《低压电气装置》共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子部分: 一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 第4部分:安全防护; 一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一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低压电气装置》的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中的第5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6895.20-200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一其他设 备第55章:其他设备》,与GB/T16895.20-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了与发电设备并联运行回路载流量的计算[见551.7.2a)]: 一增加了发电设备与其他电源并联运行的接地要求[见551.7.2d)]; 一增加了电装置配有蓄电池组的安装要求(见551.8): 增加了辅助回路(见第557章); 增加了灯具和照明装置(见第559章).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1EC60364-5-55:2012(低压电气装置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 和安装其他设备》.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156-2007标准电压(1EC60038:2002,MOD) 供电(ISO 8528-12:1997 MOD) GB/T2900.732008电工术语接地与电击防护(IEC60050-195:1998,MOD) GB/T2900.71-2008电工术语电气装置(IEC60050-826:2004 IDT) GB3836(部分)爆炸性环境[IEC60079(部分),IDT] GB/T5013.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3部分:耐热硅橡胶绝 缘电线(IEC60245-3:1994IDT) GB/T5465(部分)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1EC60417(部分),IDT] GB7000(部分)灯具[IEC60598(部分),IDT] GB7000.2-2008灯具第2-22部分:特殊要求应急照明灯具(IEC60598-2-22:2002, IDT) GB/T13033.1-2007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1部分:电缆 (IEC 60702-1;2002 IDT) GB/T13033.2-2007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绝缘电缆及终端第2部分:终端 (IEC 60702-2:2002 IDT) 一GB/T13140(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低压电路用的连接器件[IEC60998(部分), IDT] GB/T13961-2008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IEC60570:2003,IDT) -GB/T16895.2-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2部分:安全防护热效应保护(IEC60364- IⅢI
GB/T 16895.20-2017/IEC 60364-5-55 :2012 4-42 : 2001 IDT) -GB/T16895.31-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移动的或 可搬运的单元(IEC60364-7-717:2001,IDT) GB/T16895.32-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2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太阳能光 伏(PV)电源供电系统(IEC60364-7-712:2002,IDT) -GB/T17466(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IEC60670(部分),IDT] GB/T18216.8-2015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 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第8部分:IT系统中绝缘监控装置(IEC61557-8:2007,IDT) GB/T18216.9-2015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电气安全防护措施 的试验、测量或监控设备第9部分:IT系统中的绝缘故障定位设备(IEC61557-9:2009, IDT) --GB/T19216.11-2003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11部分:试验装 置火焰温度不低于750C的单独供火(1EC60331-11:1999,IDT) GB/T19216.21-2003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试验步骤 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IEC60331-21:1999,IDT) -一GB/T20438(部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功能安全[1EC61508( 部分) IDT] GB/T31463.2-2015家用和类似用途灯具的连接装置第2部分:DCL用标准活页 (IEC 61995-2:2009 MOD) GB/T32517-2016固定装置中永久性连接用安装式耦合器(IEC61535:2012,MOD) 本部分与IEC60364-5-55:2012(第2.1版)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 下编辑性修改: 一由于IEC标准的附录A是其他国家应用该标准的国家注,与我国无关,在本部分中删去.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妙庆、王厚余,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895.20-2003.

wwcon GB/T 16895.20-2017/IEC 60364-5-55 :2012 低压电气装置第5-5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其他设备 550概述 550.1适用范围 GB/T16895的本部分包括低压发电设备、辅助回路以及固定电气装置的灯具和照明装置的选择 和安装.

55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000.213-2008灯具第2-13部分:特殊要求地面嵌人式灯具(IEC60598-2-13:2006, IDT) GB/T7251.1-20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IEC61439-1:2011 IDT) GB/T16895.1-2008低压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IEC60364-1: 2005 IDT) GB/T16895.5-2012低压电气装置第4-43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IEC60364-4-43: 2008 IDT) GB/T16895.6-2014低压电气装置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 (IEC 603645-52 :2009 IDT) GB/T16895.10-2010低压电气装置第4-44部分:安全防护电压骚扰和电磁骚扰防护 (IEC 60364-4-44 ;2007 IDT) GB/T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 2005 IDT) GB/T16895.22-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 制设备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IEC60364-5-53:2001,IDT) GB/T18489-2008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放电灯线路用电容器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IEC61048: 2006 IDT) IEC 60038标准电压(IEC standard voltages) IEC60050-195电工术语接地与电击防护(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VocabularyPart 195 : Earthing and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EC 60050-826电工术语电气装置(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Part 826:Elec- trical installations) IEC60079(部分)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ospheres) IEC60245-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3部分:耐热硅橡胶绝缘电缆 (Rubber insulated cablesR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ecluding 450/750 VPart 3 ; Heat resistant sili- cone insulated cable) IEC60331-11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11部分:试验装置火焰温度不 低于 750 C的单独供火(Tests for electric cables under fire conditionsCircuit integrity-Part 11: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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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5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30-2008/IEC60364-7-715:199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buildings Part 7-715: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Extra-low-voltagelighting installations (IEC 60364-7-715:1999 IDT) 2008-12-15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16895.30-2008/IEC60364-7-715:1999 目 次 前言 引言 IV 715.1范围..... 715.2规范性引用文件 715.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15.43过电流保护. 2 715.46隔离和通断. 2 715.482火灾防护 715.52布线系统. 2 715.521布线系统型式 715.523 载流量 3 715.524 导体截面 3 715.525用户装置内的电压降 715.55其他设备. 附录A(资料性附录)GB(/T)16895的本部分使用的符号的暂定说明
GB 16895.30-2008/IEC60364-7-715:1999 前言 GB(/T)16895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一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 一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一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为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中的715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7-715:1999(第1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 所的要求特低电压照明装置》(英文版).

本部分与IEC60364-7-715:1999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包含以下编辑性修改: a)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b)删去了IEC标准的“前言”.

本部分的章条编号与IEC60364-7-715:1999完全一致.

本部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宝生、贺湘琨、王增尧.


GB 16895.30-2008/IEC60364-7-715:1999 引言 些内容.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遵循GB(/T)16895的模式并作相应地引用.

接在第7-715部分的专用编号后面的是GB(/T)16895的相应部分号或条款的编号.

GB(/T)16895的本部分没有列出的章、节或条,则意味着GB(/T)16895的相应的一般要求仍然 适用的.

N
GB16895.30-2008/IEC60364-7-715:199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特低电压照明装置 715特低电压照明装置 715.1范围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由额定电压不超过50V交流或120V直流电源供电的特低电压照明 装置.

注1:特低电压照明系统的定义见GB7000.

注2:交流电压值是方均根值.

715.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89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7000(全部)灯具(idtIEC60598(全部)) GB13140.2一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低压电路的连接器件第2部分:作为独立部件的带螺纹 型夹紧件的连接器件的特殊要求(idtIEC60998-2-1:1990) GB13140.3一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低压电路的连接器件第2部分:作为独立部件的带无螺 纹型夹紧件的连接器件的特殊要求(idtIEC60998-2-2:1991) GB13961-2003灯具的电源导轨系统安全要求(IEC60570:1995,IDT) GB16895.2一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2章:热效应保护(IEC60364-4-42: 2001 IDT) GB16895.5一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3章:过电流保护(idt IEC 60364-4-43:1977)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 2001 IDT) 压器的特殊要求(IEC61558-2-6:1997,IDT) IEC60364-5-559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第55章:其他设备第 559节:灯具和照明装置 IEC60598-2-23:1996灯具第2部分:特殊要求第23节:灯丝灯泡特低电压照明系统 715.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15.411.1特低电压照明系统仅应采用SELV.

当采用裸导体时(见本部分715.521.7),按照 GB16895.21一2004的411.1.4.3,最高电压应是25V交流或60V直流.

715.411.1.2安全隔离变压器应符合GB19212.7-2006.

SELV电源设备应固定安装.

只有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回路是并联的,而且变压器的特性相同时,才允许变压器的二次侧回路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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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50 Q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29-2008/IEC60364-7-713:199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家具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buildings- Part 7-713: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Furniture (IEC60364-7-713:1996 IDT) 2008-12-15发布 2010-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6895.29-2008/IEC 60364-7-713:1996 目次 前言 引言 713家具 713.1概述. 713.1.1范围 713.1.2规范性引用文件 713.1.3定义 713.5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13.51通用规则 713.52布线系统 713.55其他设备
GB 16895.29-2008/IEC60364-7-713:1996 前言 GB(/T)16895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 一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一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为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的第713部分.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7-713:1996(第1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 要求第713节:家具》(英文版).

a)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b)用“本部分”代替“本标准”; c)删去了IEC标准的“前言”.

本部分的章条编号与IEC60364-7-713:1996完全一致.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宝生、贺湘琨、王增尧.

GB16895.29-2008/IEC60364-7-713:1996 引言 内容.

接在7-713部分的专用编号后面的是GB(/T)16895的相应部分号或条款的编号.

GB(/T)16895的本部分没有列出的章、节或条,则意味着GB(/T)16895相应的一般要求仍然适 用的.

GB16895.29-2008/IEC 60364-7-713:1996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家具 713家具 713.1概述 713.1.1范围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连接到电气装置的家具(和类似家具)的布线系统.

例如:装有灯具、插座、开关电器、布线系统等电器设备的床、橱柜、桌子和店铺的展示柜.

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采用固定布线连接到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家具,也适用于成品的家具和用插头 插座供电的家具,除非这些家具在其他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

家具内的电气设备应接到不大于240V的单相供电线路上,总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6A.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专门设计用于安装在家具中的其他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电气用具和电气设备,例 如:装在家具中的便于通过插头插座连接到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收音机、电视机、冰箱和实验桌.

在一些 特殊场所,可能需满足其他特殊要求.

713.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发布日期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与 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进行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4208一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60529:2001,IDT) (IEC 60245-1:2003 IDT) GB/T5013.4一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 (IEC 60245-4;2003 IDT) GB/T5023.3一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 护套电缆(IEC60227-3:1997,IDT) GB/T5023.5一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 (IEC 60227-5:2003 IDT) (IEC 60695-2-10:2000 IDT)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IEC60598-1:2003,IDT) GB/T12706-2002额定电压1kV(Um=1.2kV)~35kV(Um=40.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及 附件(eqvIEC60502:1997) GB16895.1一2008建筑物电气装置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IEC60364-1: 2005 IDT) GB16895.6一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第52章:布线系统 (idt IEC 60364-5-52:1993) GB/T16895.9一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7节:数据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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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50 Q 7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24-2005/IEC60364-7-710: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7-710: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Medical locations (IEC 60364-7-710:2002 IDT) 2005-07-29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16895.24-2005/1EC 60364-7-710:2002 目次 前言 0 引言 710医疗场所 710.1范围 7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710.3定义 710.30一般特性评估 710.31目的、供电和结构 710.313供电 710.4安全防护 710.41电击防护 3 710.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3 710.412直接接触的防护 710.413间接接触的防护 710.422防火. 710.5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10.51通则 710.512工作条件和外界影响 710.52布线系统 710.53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710.55其他设备 710.556安全设施 710.6检验 710.61初检 710.62周期性检验 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疗场所安全设施的分级 附录B(资料性附录)医疗场所安全设施的类别和级别划分示例 10 参考文.. 12 图710A患者区域示例. 表A.1医疗场所必需的安全设施的分级 表B.1示例表.
GB 16895.24-2005/1EC 60364-7-710:2002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英文版).

《建筑物电气装置》包括如下7个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第7部分中的710节.

为便干使用,本部分的章条编号与1EC60364-7-710一致.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的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本部分的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隆庆利达科贸发展中心(德国本德尔 医疗产品总代理)、奇胜类智电器产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本部分的主要起草人:黄妙庆、王厚余、周贤、叶青.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GB 16895.24-2005/1EC 60364-7-710:2002 引言 GB16895的本部分所规定的要求用来补充、修改或替代GB16895其他部分规定的一般要求.

710.30以后各条条文号710后面所加的编号是GB16895的相应部分、章、节或条的编号.

凡未列出的GB16895的部分或条的编号,则意味着这些条的一般要求在本部分是适用的.

在医疗场所内需确保用医疗电气设备进行治疗的患者的安全,在医疗场所内的每项活动和操作都 应考虑其特殊的安全要求.

通过确保电气装置的安全和所连接的医用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来达 到医疗过程的安全.

对于接变特别重要的重症监护的患者所使用的医用电气设备,要求加强医院电气 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以提高对其供电的安全性和不间断性,采用本部分可满足这些要求.

对本部分 做某些改动以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可取的.

GB 16895.24-2005/IEC 60364-7-710: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医疗场所 710医疗场所 710.1范围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医疗场所内的电气装置,用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这些要求主 要针对医院、私人诊所、医务所和口腔科诊疗室、保健中心及工作场所医务室.

注1:当场所的便用情况变化时,可能需要根据本部分的要求改造原有的电气装置,利用原有电气装置进行心内诊 疗术时需要特别注意.

注2:在合适的情况下,本部分心可用于兽医诊所,本部分的要求不适用于医疗电气设备本身.

注3:对于医疗电气设备本身的要求按1EC60601系列标准执行.

71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面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面,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 2001 IDT) GB16895.23-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61部分:检验-初检(1EC60364-6-61:2001,IDT) GB/T4728.1-200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部分:总期(IEC60617database,IDT) GB/T4728.11-2000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第11部分:建筑安装平面布置图(idtIEC60617- 11;1996) GB/T6988.1-1997电气技术用文件的编制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IEC61082-1:1991) IEC60364-5-55:20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其他设备 IEC60601-1:1988,Amd2: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及其修改件2(1995) IEC60601-1-1: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分标准:医用电气系统的安全性 要求 IEC61557-8:1997交流1000V及以下和直流1500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安全防护 措施需用的试验、测量或监视设备第8部分:1T系统的绝缘监视器件 IEC61558-2-15:1999电力变压器、供电单元及类似器件的安全第2-15部分:医疗场所用的供 电隔离变压器的特殊要求 710.3定文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710. 3.1 医疗场所medical locatien 用以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包括整容)、监测和护理的场所.

注:为确保患者免遗可能发生的电气元害,在医疗场所内需采用附加的防护措施,这些危害的类型和表现视所选 行的治疗的不同而不同,根据房间的用途,按照不同的医疗程序,需将房间进行划分.

710.3.2 患者patient 接受医疗或口腔科检查或治疗的人或动物(引i自1EC60601-1:1988的2.12.4).

注:就本部分面言,接受整容手术的人可视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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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享网 .. ICS 91. 140. 50 Q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22-2004/IEC60364-5-53:2001A1: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3部分:电气设备 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5-53:Selection and erec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Isolation.switching and control-Section 534: Devicesfor protection against overvoltages (IEC 60364-5-53:2001 A1:2002 IDT) 2004-12-13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16895.22-2004/IEC 60364-5-53:2001A1:2002 目 次 前言 534.1总... 534.2建筑物电气装置中电涌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 534.2.1电酒保护器(SPD)的应用 534.2.2电酒保护器(SPD)的连接 534.2.3电涵保护器(SPD)的选择 534.2.4过电流保护和电涌保护器(SPD)失效后的保护 534.2.5间接接触防护 1F 534.2.6与剩余电流保护器(RCD)相关连的电涵保护器(SPD) 5 534.2.7绝缘电阻的美试 534.2.8电涵保护器(SPD)状态指示 534.2.9连接导线 534.2.10接地线的体截面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TN系统中电涌保护器(SPD)的安装 附录B(资料性附录)T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SPD)的安装 附录C(资料性附录)IT系统中电涌保护器(SPD)的安装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以TN-CS系统为例,通过I级、Ⅱ级和Ⅲ级试验的电酒保护器(SPD) 的安装.. 11
GB 16895.22-2004/IEC 60364-5-53:2001 A1:2002 前言 本部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建筑物电气装置》系列国家标准包括如下7部分: 第1都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

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为第5-53部分的第534节,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5-53:20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2002年第1次修政件.

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删除了国际标准的前言.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爱劳高科技有 限公司、南通信达电器有限公司、广州雷迅电子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冯宗恒、贺湘瑕、张燕、既涛、刘旭、赵汉祥、宋洪卫,
GB 16895.22-2004/1EC60364-5-53:2001A1: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53部分:电气设备 的选择和安装隔离、开关和控制设备 第534节:过电压保护电器 534.1总则 本部分规定了抑制电压播施的应用,以达到在IEC60364-4-44和IEC616431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涵保护器(SPD)第12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规定 的绝缘配合要求.

本部分给出了选择和安装电通保护器(SPD)的要求: 一为建筑物电气装置装设的电通保护器(SIPD)以限制从电源配电系统传来的大气瞬态过电压和 操作过电压; -在建筑物装有助雷装置的情况下使州电消保护器(SPD)以防止直接雷击或在建筑物邻近处被 需击引起的晚态过电压, 本部分不包括可能组装在和电气装置相连的设备内部的电滴保护元件.

这种情况的元件可能改变 电气装置的主电涌保护器的特性:而且可能需要附加的配合.

本部分适用于交流电路.

对于直流电路,本部分的要求在其透用范围也可应用.

在特殊情况下,如 需增加其他的或附加的要求时,可在IEC60364第7部分的有关章节中子以规定.

534.2建筑物电气装置中电酒保护器(SPD)的选择和安装 534.2.1电涌保护器(SPD)的应用 在IEC60354-4-44的第443节,规定了对防止大气过电压(由间接的、远处的雷击引起的)和操作过 电压的保护,通需这种保护是装设通过Ⅱ级试验的电酒保护器(SPD)来提供,在必要时募装设通过Ⅲ 级试验的电漏保护器(SPD)案提供.

根据IEC60364-4-44的要求或另有规定时,电涌保护器(SPD)应安装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源进 线端附近,或安装在离建筑物内电气装置电源进线端最近的主成套配电设备内.

IEC61312-1雷电电磁冲击防护第1部分:一般原则》,包含了防止直接雷击或靠近供电系统处 雷击效应的保护,IEC:61312-3(雷电电磁冲击防护第3都分:浪溯保护装置(SPDS)的要求》按防雷 区(1.PZ)的分区概念,规定了电涌保护器(SPD)的正确选择和应用.

根据防雷区(I.PZ)的分区原则说 明对通过I级试验、Ⅱ缓试验和Ⅲ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SPD)的装设要求, 当需要符合IEC61312-1的要求或其他规定时,电涵保护器(SPD)应安装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 线编.

保护敏感设备可能熊需要增设电涵保护器(SPD),这种电酒保护器(SPD)应该与安装在前级的电涌 保护器(SPD)互相配合(冕534.2.3.5).

当电涌保护器(SPD)是因定安装的电气装置的一部分,但不是安装在配电盘内(例如在插座内)时, 则应用标签标示它所在的位置或者尽可能合理地在靠近有关回路的进线处予以标志.

534.2.2电涌保护器(SPD)的连接 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编或其附近的电涵保护器(SPD),至少应接在下面所列各点之间(见附录A、
GB 16895.22-2004/IEC 60364-5-53:2001 A1:2002 附录B和附录C): a)当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或其附近,中性线与PE(保护线)直接相连,或没有中性线时: 接在每一相线与总接地端子或总保护线之间,取其路径最短者: 注:在IT系统中,中性线与PE线之间接了阻抗,不能认为二者是直楼相连、 b)当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或其附近,中性线与PE(保护线)不直接相连时: 接线形式1:接在每一相线与总接地端子或总保护线之间,和接在中性线与总接地端子或保护 线之间,取其路径最短者:或 接线形式2:接在每一相线与中性线之间和接在中性线与总保护端子或保护线之间,取其路径 较短者.

注:若系统中某一相线接地,在本 部分中,则认为它等效于中性能接地, 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或 或式附近装设电涵保护器(SPD),其安装一般如附录A至附录C所示, 并符合表53B.

定的电漏保护器 (SVD)的连 世通保护器安装点 的系统 CHINA T系统 电涌保护 中 找的IT系统 OF 装设依据 TN- 装设 装设 依据 不引出中 器接于 接线 系统 性线的IT 接 接线 线 接线 形式1 形式 系统 影式1 2 无式 形式2 每一相线和中性 S NA . NA 每相线和 PE N NA . 中性线和PE线 R NA 每一相线和PEN NA NA NA NA 相线网 :强制规定 保护器.

NA:不适用.

:需要时可增设 R 护器, 534.2.3电涌保护器 选择 电涌保护器(SPD) C61643-1(接到低压配电系统的浪源保护装量 第1部分:性能要求 和试验方法)(GB18802. 关于电涌保护器(SPD)选择和皮用的其他资料见IEC61643-12. 534.2.3.1电压保护水平( 当按IEC60364-4-44第449 节要求装设电涌保护器(SPD)B、其电压保护水平(U)应符合 IEC60364-4-44中表44BⅡ类耐冲击电压的规定. 当按IEC61312-1要求装设用于防护直接雷击引超过电压的电涌保护器(SPD)时,其电压保护水 平也应符合IEC60364-4-44中表44BⅡ类耐冲击电压的规定.

例如230/400V电气装置内的电涌保护器(SPD)的电压保护水平U 不应超过2.5kV.

当按534.2.2采用接线形式2时,接于相线与PE线之间的电涵保护器(SPD)的总电压保护水平也 要符合上述要求.

若用一套电涌保护器(SPD)达不到所要求的电压保护水平时,应采用附加的配合协调的电涌保护 器(SPD),以确保达到要求的电压保护水平, 534.2.3.2持续工作电压(V.)的选择 电涌保护器(SPD)的最大持续工作电压U.

不应低于表53C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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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 140. 50 Q77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25-2005/IEC 60364-7-711:199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Part 7-711;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Exhibitions shows and stands (IEC 60364-7-711:1998 IDT) 2005-07-29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CB 16895.25-2005/IEC 60364-7-711:1998 目次 前言 引言 711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711.1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711.2定义 711.3 一般特性评估 711.4安全防护 711.5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11.6检验
GB 16895. 25-2005/IEC 60364-7-711:199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7-711:1998(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建筑物电气装置》包括以下7个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文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为第7部分中711节.

在本部分中有多处提到IEC60038规定的交流标称电压230/400V,根据我国现行国家标准相应 的交流标称电压为220/380V 本部分的条文编号中711以后的号是所采用的IEC60364-7-711标准在1998年发布时IEC60364 标准的编号,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贺湘班、王增尧、黄宝生.

GB 16895.25-2005/IEC 60364-7-711:1998 引 言 GB16895本部分的要求是用以补充、修改或取消GB16895其他部分中的一般要求.

编号为7-711部分的条文跟随在GB1689S的条文和相应参考书目的后面.

在7-711部分的特定号后面的编号是GB16895的相应的部分或条的编号.

凡未列出的GB16895的部分或条的编号,则意味着这些条的一般要求在本部分是适用的.

GB 16895. 25-2005/IEC 60364-7-711:1998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1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711展览馆、陈列室和展位 711.1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711.1.1范围 本部分的要求和GB16895的第1部分至第6部分一起,适用于展宽馆、陈列室和展位(包括用可移 动的展示台和设备)中的临时电气装置,以保证使用者的安全.

除专门说明者外,这部分不适用于有关标准中已有要求的展览场所.

711.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面,鼓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023.1-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氟乙烯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 IEC 60227-1:1993) GB5013.1-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 IEC 60245-1:1994) GB14048.2-200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断路器(idtIEC60947-2:1997) 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1EC60364-5-54:2002,IDT) GB16895.4-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选择和安装第53章:开关设备和控 制设备(idt 1EC 60364-5-53:1994 1EC 60364-S-537;1981) GB16895.21-2004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1IEC60364-4-41: (1002 GB16895.23-2005建筑物电气装置第6部分:检验第61章:初检(1EC60364-6-61:2001. IDT) GB16916.1一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1部 分:一般规则(IEC61008-1;1996,M0D) GB16917.1-2003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第1部 分:-般规则(IEC61009-1:1996,MOD) GB/T18380.1-2001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第1部分: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 验方法(idt IEC 60332-1;1993) IEC 60038:1983IEC标准电压 IEC50(826):1982国际电工调典(IEV)第826章:建筑物电气装置 IEC60204-1:1992工业机械的电气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 IEC60332-3:1992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试验第3部分:成束电线或电缆的试验 IEC60364-3:199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IEC60364-4-481:198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部分:安全防护第48章:按外界影响选择防护措 施第481节:按外界影响选择电击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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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 140.5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895.14-2010/IEC 60364-7-703:2004 代替GB16895.14-2002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 Part 7-703: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Rooms and cabins containing sauna heaters (IEC 60364-7-703;2004 IDT) 2010-11-10发布 201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16895. 14-2010/IEC 60364-7-703;2004 前言 GB(GB/T)16895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GB/T)16895(建筑物(低压)电气装置)系列国家标准共分为5个部分,每部分又分为多个子 部分: 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 第4部分:安全防护; 一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GB(GB/T)16895的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中的第703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20000.2- 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6895.14-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3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场所》,与GB16895.14-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桑拿浴预制室和冷水盆或淋浴器等场所(见703.11); (见703.32.2、703.32.3); 一一布线系统和功能开关两条增加了相应的要求,比原规定更为其体明确(见703.52、 703.536.5)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703.12).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7-703:2004(第2版)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 所的要录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英文版),本部分与IEC60364-7-703;2004(第2版)相 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剩去了IEC标准的“前言”; -IEC标准的附录是其他国家应用该标准的国家注,与我国无关,在本部分中删去.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增尧、贺湘瑶、黄宝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895.14-2002. 标准分享网w免费下载
GB 16895.14-2010/IEC 60364-7-703;2004 引言 GB(GB/T)16895本部分的要求是补充、修改或代替GB(GB/T)16895其他部分的一般要求中的 某些内容.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遵循GB(GB/T)16895的模式并作相应的引用,接在第703部分的专用编号 后面的是GB(GB/T)16895的相应部分或条款的编号. 本部分没有列出的章或条,意味着GB(GB/T)16895相应的一般要求仍然是适用的.

GB 16895. 14-2010/IEC 60364-7-703: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 703.11范围 GB(GB/T)16895的本部分的特殊要录适用于: 一安装桑拿浴小间的地方,例如:在一个场所或在一个房间中: 一安装桑拿浴加热器或桑章裕加热设备的房间,整个房间就被认为是个桑章浴室.

不适用于符合相关设备标准、由厂家制造的桑章裕预制小间.

安装有如冷水盆或淋浴器等设备的场所,还应符合第701部分的要求.

703.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895.13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1节:装有裕盆或淋浴 盆的场所[GB16895.13-2002,idtIEC60364-7-701:1984] GB4706.3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桑那浴加热器具的特殊要求[GB4706.31-2008, IEC 60335-2-53:2007(Ed3. 1) IDT] 703.30一般特性的评估 703.32通则 在使用本部分时,应考虑到在703.32.1~703.32.3中详细说明的区域(也可参见图703).

703.32.1区域1的说明 区城1,是由装有桑拿裕加热器的地板面、顶板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距桑拿浴加热器表面0.5m界 定桑章浴界限的垂直面所限定的立体空间,如果桑拿浴加热器距墙壁小于0.5m,区域1的界限即是 填壁隔热层的冷购面, 703.32.2区域2的说明 区城2,是在区域1外,由地板面、墙壁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位于地板面上方1m的水平面所界定 的立体空间, 703.32.3区域3的说明 区域3,是在区域1外,由顶板和壤壁隔热层的冷侧面以及位于地板面上方1m的水平面以上所界 定的立体空间.

GB 16895. 14-2010/IEC 60364-7-703;2004 703.41安全防护电击防护 703.411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703.411. 1SELV 和 PELV 703.411.1.4.3对的电气设备都应提供的直接接触防护,采用: 能提供至少为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遮拦或外壳;或 一一能承受500V的交流方均根值试验电压达1min的绝缘.

703.411.1.5.2不适用.

703.412直接接触防护 703.412.3阻挡物 不允许采用阻挡物措施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703.412.4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不允许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措施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703.412.5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的附加保护 除桑拿裕加热器外,的桑拿浴回路都应利用一个或多个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以提供附加保护.

703.413间接接触防护 703.413.3非导电场所 不允许来用非导电场所的防护措施作为间接接触防护, 703.413.4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防护 不允许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作为间接接触防护, 703.51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通用规则 703.512.2外界影响 设备应有至少为IP24的防护等级.

如果预期可能采用喷水进行清洗,则电气设备应至少具有IP×5的防护等级 所定文的三个区城如图703所示: 一在区域1中:只应安装属于桑拿浴加热器的设备: -在区域2中:对于设备的耐热,没有特殊要求; 在区域3中:设备应能耐受的最低温度为125C,面导线绝缘应能耐受的最低温度为170℃ (也可参见703.52关于布线的要求).

703.52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 布线系统最好是安装在各区域以外,即安装在隔热层的冷的一面,如果布线系统被安装在区域1或 区域3以内,即安装在隔热层的热的一面,按703.512.2的规定,该系统应是耐热的.

在正常使用中,金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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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5.14-20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703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桑拿浴加热器的房间和小间.pdf已关闭评论

ICS 91. 140.5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895.13-2012/IEC60364-7-701:2006 代替GB16895.13-2002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Part 7-701;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Locationscontainingabath or shower (IEC 60364-7-701:2006 IDT) 2012-06-29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GB 16895. 13-2012/IEC 60364-7-701;200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8千字 2012年12月第一版2012年12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1-45508定价16.00元 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010)68510107
GB 16895.13-2012/IEC 60364-7-701:2006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6895(建筑物(低压)电气装置》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的评估和定义; 第4部分:安全防护; 一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GB16895的第7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16895.13一200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第701 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盆的场所》. 本部分与GB16895.13-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701.2); 在浴盆或淋浴的房间分区中,删去了3区的规定(见701.30): 增加了附加防护的更多要求(见701.415); 增加了有关局部等电位联结要求的说明(见701.415.2); 一增加了安装在1区和2区开关设备、附件以及用电设备的特殊要求(见701.512.4和 701.55).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64-7-701:2006(第2版)《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 的要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本部分与IEC60364-7-701:2006(第2版)相比,章条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 下编辑性修改: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副去了IEC标准的“前言”; 在《低压电气装置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英文 版)中,有其他国家应用该标准的国家注与我国无关,在本标准中略去.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增尧、贺湘琨、黄宝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895.13-2002.

GB 16895.132012/IEC60364-7-701 2006 引言 本部分的要求是补充、修改或代替GB16895其他部分的一般要求中的某些内容.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遵循GB16895的模式并作相应的引用,接在第701部分的专用编号后面的是 GB16895的相应部分号或条款的编号.

GB16895本部分没有列出的章、节或条,则意味着GB16895相应的一般要求仍然适用.

GB 16895.13-2012/1EC 60364-7-701;2006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701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701.1范围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在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搭场所中的电气装置,以及本部分所述的周围区 域的电气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设施,例如,在工业区域或实验室方面所使用的应急的喷淋器.

注1:对于为医疗方面面设置的裕盆或淋浴的场所,可能需要有特殊要求.

注2:对于额制的浴盆和/或塞裕盆,还可以参见IEC60335-2-105.

70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895.21-2011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IEC60364-4-41:2005, IDT) GB16895.3-2004建领物电气装置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保护导 体和保护联结导体(IEC60364-5-54:2002,IDT) IEC61558-2-5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6部分:剃须刀用变压器和剃须刀 用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Safety of power transformers,power supply units and similar-Part 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haver transformers and shaver supply units) 701.30一般特性的评估 701.30.1通则 在应用本部分时,应考虑到在701.30.2至701.30.4中所规定的区域.

对于固定的预制浴盆或预 制淋浴盆,则这个区域是适用于当浴盆或淋浴盆是处于可以使用时的情况.

水平的或倾斜的天花板、有或没有窗户的墙壁、门、地板以及固定的隔墙,可能限制到装有浴盆或淋 浴盒的范围以及它们的区域,在固定隔墙的尺寸小于相关区城的尺寸的场合,例如,隔墙的高度低于 225cm,则应考虑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最小距离问题(见图701.1和图701.2).

701.30.20区的说明 0区是指浴盆或淋浴内部的区域,见图701.1. 对于没有溶盆的淋落,则0区的高度为10cm,而且,其表面范围与1区其有相同的水平范围, 见图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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