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修订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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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一2021)(含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附表A)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第四条获得乙类检验机构核准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证限定的行政区域内,承担核准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等检验工作.

开展检验工作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按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六条实施吉林省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客观、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第八条申请时,申请单位可以共享下属单位核准条件,下属单位包括申请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等.共享条件的下属单位应当从事具体检验工作,并且至少满足一项核准项目规定的人员配备以及检验设备配置要求.取得核准证书后,下属单位应当以申请单位名义开展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

核准条件共享的下属单位不得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持有核准证书.

第九条作为本细则核准条件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是申请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检验机构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由检验机构出资缴纳唯一基本养老保险,在检验机构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和办公地点,履行岗位职责和有可追溯工作见证的人员.聘用已退休持证人员,可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但不能作为检验机构核准的资源条件.

第十条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应当由全职工作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十一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全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5名,其中检验人员不少于20名,检验人员中检验师不少于8名.具体应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附表B)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学时/年.

第十二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

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

(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测工作;

(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

(五)为聘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购买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m的固定办公场所;(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

(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第十四条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指确定检验对象特性值和结果的设备、仪器、器具、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装置等,下同)及与检验检相关的测量标准、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

验设备要求》(附表B)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BD(V)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m.检验场地应当配备固定的影像记录设备,确保检验过程实现清晰可追溯的影像记录,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检验项目要求的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置,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其他检验设备仪器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特种设备检验资质.

第十六条应当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应当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

第十八条信息化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验数据、信息;

(二)使用检验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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