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03-2012 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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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010
P71
备案号:J1501—2013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P
NB/T1003-2012
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
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code for underground oil storage in rock caverns project of national oil strategic reserve (provisional)

2012-10-29发布 2013-03-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NB/T 1003,NB/T 1003-2012,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NB/T 1003-2012 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1总则
1.0.1为加强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保证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建设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统一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的建设水平、技术要求,加强投资控制、审批和监督,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项目新建工程。
1.0.3国家石油储备地下水封洞库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地下水封洞库underground oil storage in rock caverns
指在稳定地下水位以下一定深度岩体中开挖出的利用水封原理储存原油的地下空间系统,也称地下水封石洞油库,简称水封洞库。
2.0.2洞室cavern
在岩体内开挖出的用于储存原油的地下空间。
2.0.3洞罐caverns tank
由若干相互连通的洞室组成的地下空间。
2.0.4连接巷道connecting tunnel
洞室之间相互连通的通道。
2.0.5施工巷道access tunnel
满足施工期间设备通行、出渣、通风、给排水、供电、人员通行等需要,从地面通往洞室的专用通道。
2.0.6竖井shaft
由洞室顶至地面或操作巷道的竖向连接通道。
2.0.7竖井操作区shaft operation area
竖井口周围用于油泵、水泵、仪表、电气等操作、维护和管理的区域。
2.0.8水幕孔water curtain hole
为保障地下水封条件,用于人工注水而实施的钻孔。
2.0.9水幕巷道water curtain tunnel
用于水幕孔施工和注水的通道。
2.0.10操作卷道operation tunnel
由地面通向各竖井操作区的通道。

2.0.11密封塞concrete plug
设置在巷道及竖井内,用于封堵洞罐的钢筋混凝土构件。
2.0.12泵坑pump pit
在竖井下方安装潜油泵、潜水泵及仪表的坑槽。
2.0.13水垫层water bed
在洞室的底部保持一定高度的用于沉淀原油内杂质并汇集围岩渗出水的水层。
2.0.14地下水监测孔groundwater logging hole
用于监测地下水位及水质的钻孔。
2.0.15水幕监测井water curtain logging hole
为水幕系统补水及对水幕系统内水位、水质进行监测的井孔。
2.0.16裂隙水seepage water
赋存于岩体裂隙中的地下水。
2.0.17建筑界限storage perimeter
保持水封洞库地下结构工程稳定所需的建筑保护区域的边界线。
2.0.18水力保护界限hydrogeological perimeter
为保持水封洞库稳定地下水位所需的水力保护边界。
2.0.19油气处理装置,vapor treatment unit
对洞罐收油作业时产生的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

3一般规定
3.0.1水封洞库的建设规模应按国家批准的石油储备规划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要求确定,总库容不宜小于300×10m3.
3.0.2水封洞库储存介质宜为低凝、低黏原油。
3.0.3水封洞库所储原油宜按10年周转1次。
3.0.4水封洞库地下不可维修部分的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均应为50年。
3.0.5水封洞库及其外部相互连接的储运系统应具备应急投放能力。
3.0.6水封洞库输油设施能力应结合周边炼化企业、外输管网及码头等设施统筹考虑。
3.0.7水封洞库的设施宜按生产区、辅助生产区、行政管理区及库外配套设施布置。
3.0.8水封洞库分区及设施布置,宜按表3.0.8进行

3.0.9水封洞库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要求下,宜合并建设。
3.0.10储油洞室边缘向外扩50m,垂直投影至地面为水封洞库的建筑界限,在建筑界限内不应建设对水封洞库安全有影响的建(构)筑物。
3.0.11建筑界限向外扩150m为水封洞库的水力保护界限。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地方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在水力保护界限内,不得从事地下水开采等影响水封洞库安全的活动。
3.0.12水封洞库地面设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和《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568的规定。

4库址选择
4.0.1水封洞库选址应符合国家石油储备布局规划及当地城乡规划。
4.0.2水封洞库选址应根据储备石油应急加工需求以及接卸、运输原油的条件确定,宜选择在炼油厂较为集中、有可依托的输油管网或大型石油码头的地区。
4.0.3水封洞库不应选择在集中饮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4.0.4水封洞库不应选择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
4.0.5水封洞库不应选在土地具有重要商业开发价值和人口密集的区域。
4.0.6应依据水封洞库所在地区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供水、供电、通信、可用土地和社会生活方面条件,经技术、经济、安全、环保、征地、拆迁、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后确定库址。
4.0.7水封洞库地上设施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大于或等于100年设计。
4.0.8水封洞库地上设施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表4.0.8中未列设施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0.9水封洞库库址应选择在具有良好地质条件的区域并满足下列要求:
1地质构造简单,避开现代构造应力场中构造应力集中的地区。
2抗震设防烈度在8度或8度以下,避开发震断裂部位。
3围岩岩质坚硬,岩体完整性和稳定性良好。
4岩体具有弱透水性、有稳定地下水位。
5宜选择低山、丘陵等地形平缓地区,避开地形起伏较大、深切河谷发育及河流湍急的地貌区。
4.0.10水封洞库不应选择在下列区域:
1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且对库址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的区域。
2含过量有害气体与放射性元素的岩体分布区域。
3,岩石矿物成分和地下水对储存原油质量有严重影响的区域。
4.0.11水封洞库上方土地可合理利用,但不应影响水封洞库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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