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SC-25-077日 期:2025年3月21日
局长授权颁发:
通过操纵品质等级评定方法验证飞行特性的符合性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
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AG600型飞机采用电子飞行控制系统(EFCS).该系统为飞行员飞行操纵和操纵面之间提供电子接口(包括正常和失效状态),它产生实际的舵面控制指令来提供增稳和飞机的三个轴向控制.由于EFCS技术已经超出了现行的《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4)中CCAR25.672(c)范围(主要针对非增稳的飞机编写,仅考虑了有限权限的ON/OFF增稳),需要制定专用条件以提供补充的安全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5)第21.16条的要求,需要为AG600型飞机制定专用条件,明确补充安全要求以提供与AG600型飞机适用的适航规章等效的安全水平,
3.适月范围
AG600型飞机.
4.专月条件
对于电子飞行控制系统(EFCS)失效状态的飞行特性评定:为了替代CCAR25.672(c)的规章要求,应使用操纵品质等级评定方法(HQRM),或者
CAAC可接受的等效符合性方法,评估由于单个和多个未表明是极不可能的失效导致的EFCS构型.操纵品质等级如下:
满意的:在飞行员正常的体力和注意力下能够满足全部性能标准.
足够的:足以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满足全部性能或特定降低后的性能,但是伴随有飞行员体力和注意力的增加.
可操纵的:不足以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但是可操纵的,从而可以回到安全的飞行状态、安全的飞行包线和/或改变构型,以使操纵品质至少是足够的.
操纵品质允许随失效状态、大气扰动和飞行包线变化降级.特别地,对正常飞行包线内的可能失效状态,在轻度大气扰动下飞行员评定的操纵品质等级必须是满意的,在中度大气扰动下必须是足够的.对于不大可能失效状态,在轻微大气扰动下飞行员评定的操纵品质等级必须至少是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