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清洁能源消纳,保障光伏发电项目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庭院投资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交通场站、公路沿线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用户侧电网或者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且用户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20兆瓦或者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以上条款中合法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司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原则上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需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六条各地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相关条件.各类投资主体要充分考虑电网承载力、消纳能力等因素,规范开发建设行为,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国家政策执行、公平接网、电力消纳、市场交易、结算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规定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
第二章行业管理
第八条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统筹考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做好规划衔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运行的全过程监测,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发展新形势及时健全完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
第九条市能源局应当在省能源局指导下,做好本区域新能源发展与省级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和解读,统筹平衡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科学引导合理布局,指导电网企业做好电网配套改造升级.
第十条县(区)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指导电网企业、项目业主、投资主体、设备厂商等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业务,协调解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应当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者投资、违规
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并发建设的门槛.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当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严禁在项目所依托房屋庭院产权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租用屋顶的名义使用业主自然人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光伏贷款,杜绝导致人民权益受损、扰乱光伏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出现.
第十一条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多措并举提升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分区分层确定电网承载力等级,逐站、逐线、逐台区测算可接入容量,形成精确至台区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按月向同级备案机关和能源主管部门推送当月实际接入量、下一个月可接入容量及电网升级改造情况等信息,按月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网上国网ApP(网上地电App)等渠道对外公布经营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司接入容量: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监督指导,定期报送当月并网明细及下月承载力报告;根据承载力评估结果及分布式光伏发展需要,及时开展电网升级改造,保障分布式光伏项目有序接网消纳.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服从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有序开发建设,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并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项目建设所在场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