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号:SC-25-079日 期:2025年3月21日
局长授权颁发:
飞行机组告警
本专用条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颁发.
1.生效日期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2.背景
飞机上飞行机组告警的目的是吸引飞行机组的注意力,告知飞行机组需要注意的、特定的非正常飞机系统状态或运行状态以及为解决这些非正常情况建议飞行机组可能采取的行动.
AG600型飞机飞行机组告警由机组告警系统、音频综合系统、振杆器等实现,告警形式包括视觉告警、听觉告警、触觉告警及上述告警方式的组合.
现行的CCAR-25-R4中关于飞行机组告警的要求是CCAR25.1322条款,其中仅对独立的、有颜色的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提出要求,未对综合了视觉、听觉及触觉的飞行机组告警这种新颖独特的设计特征提供足够的安全标准,因此根据CCAR21.16条的要求,需要对AG600型飞机制定相应的专用条件.
3.适用范围
AG600型飞机.
4.专用条件
(a)飞行机组告警必须:
(1)向飞行机组提供必要的信息,用于:
(i)识别非正常工作或飞机系统状态,以及,(i)必要时,确定采取适当的动作.
(2)当告警条件不再存在时解除告警.
(b)根据告警需要飞行机组感知和响应的紧迫性,告警必须符合以下优先等级:
(1)警告:需要飞行机组立即感知并立即响应的情况;(2)戒备:需要飞行机组立即感知并随后响应的情况;(3)提示:需要飞行机组感知并可能要求随后响应的情况.
(c)警告和戒备告警必须:
(1)必要时,在每一级别内区分优先;(2)至少通过听觉、视觉或触觉中两种不同感官形式的组合向飞行机组提供吸引注意的指示;(3)允许本条(c)(2)中要求的吸引注意的指示可在每次触发后被确认和抑制,除非那些指示被要求是连续的.
(d)视觉告警指示必须符合下列颜色惯例:
(1)红色,用于警告的告警指示;(2)琥珀色或黄色,用于戒备的告警指示;(3)除红色或绿色以外的任何颜色,用于提示的告警指示.
(e)必须对驾驶舱内除飞行机组告警功能以外的红色、琥珀色和黄色的使用加以限制,且这些颜色的使用不得对飞行机组告警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