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计量支付与竣工结算 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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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预付款支付与扣回问题研究

1.预付款的基本内容

工程预付款概念:依据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7.2.1条: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工程预付款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应注意:
1、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实现约定,并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预付款保函,否则发包人可不支付预付款,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预付款保函: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物价上涨引起的物价调整风险,通常会多付给承包商预付款以购置材料、施工设备等。同时,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作为对发包方预付款安全的一种保障措施,其本质体现为发包方对承包方违约风险的转移。预估款保函涉及发包方、担保银行以及承包方三方的利益。

3.预付款的关键控制内容

预付款的支付数额:《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一)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08清单规范条文解释》4.5.1(1)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或金额)。

第二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问题研究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依照工程的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承发包双发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即对已完工程的产值结算。

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即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按支付分解报告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发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其包括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两个内容。

3.工程计量:工程计量的方法

实地测量计量法:采用符合规定的测量仪器,对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测量并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例如土方工程,一般对横断面宽度、挖方的边长等需实地测量和勘察,又例如场地清理,也需按野外实测的数据根据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图纸记录计算法:根据施工图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变更单进行计算工程量的一种工程计量方法。如对钢筋、工程结构物等内容的计量时,通常可采用此方法。

分解计量法:将一个项目,根据工序或部位分解为若干子项,对完成的各子项进行计量支付。这种计量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包干项目或较大的工程项目的支付时问过长,影响承包商的资金流动等问题

凭据法:所谓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商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第三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上)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三类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方法的适用条件

项目特征是对项目的准确描述,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因此,可以根据变更工程项目特征描述来确定三类变更。
项目特征描述包括必须描述的内容、可不描述的内容、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三类。必须描述的内容则包括:
① 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② 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③ 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如油漆的品种、管材的材质等。
④ 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

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是指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与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合同中有类似单价的变更,是指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中关于计量的内容、关于材质的内容与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但是其他描述一致,关于结构要求的内容描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有时也是属于这类变更;除了前两类变更项目特征描述特点外,变更项目特征描述存在其他不一致情况时,属于第三类变更。

第四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变更及现场签证问题研究(下)

1.工程变更注意事项

1.保留变更报价书、签证等可作为结算依据的证据

对于工程的结算(包括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有时业主或咨询人员会根据项目的图纸进行计算,确定当期应支付的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而对于有些工程变更,并不能在图纸中全部体现,例如施工工艺的改变或者墙面多次涂刷涂料。如果依据图纸进行结算时,便不会显示出这些内容。因此,应依据合同进行结算,在原有合同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已批准的变更报价书、签证、补充协议等,增加工程变更所导致的价款变化量,形成结算价款。
当业主采用根据图纸结算时,承包商应注意那些在图纸中没有反映出的变更事项,在项目建设期间保留这些工程变更涉及的已批准变更报价书、签证、补充协议等,在结算时,应出具这些依据,以使结算款中包括这些价款,防止承包商蒙受损失。

2.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变更,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价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3.2条变更估价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因此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报价书,否则会视为该项变更不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从而导致承包商遭受损失。

第五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上)

3.工程价款调整原则.

工程价款调整其根源仍然是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在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做调整;在业主承担的风险范围内,按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业主方承担的风险:(1)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发包人应承担5%以外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外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工程量10%之外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3)对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此类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4)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承包方承担的风险:(1)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条文说明中提出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
(2)工程量增减在约定约定工程量10%之内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自主控制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

第六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中)

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改变引起的调整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消耗的费用。

文件规定:

在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5.2条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在10版《房建及市政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5.4.4条规定: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8.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改变引起的调整

调整方法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确定。即,
◆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2)采用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的报价浮动率(即承包人的让利率)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确定
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调整,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第七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价款调整问题研究(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主材,如钢筋、水泥等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此类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有权利自主制定价格。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的调整属于发、承包双方的自主行为,首先应遵从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水、电、燃气等价格,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此类商品和服务属于重要的公共事业,其价格应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此类价格应及时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水、电、燃气的价格进行调整。

三、现阶段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11号令)如下表所示。

第八讲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问题研究

1.工程索赔的基本内容——工程索赔的作用

1、保证合同的实施,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
2、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3、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4、索赔实质上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和业主之间责权利关系和工程风险承担比例的合理再分配。
5、加强索赔管理,能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6、索赔已经成为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
7、从根本上说,索赔是由于工程受干扰引起的,应从合同双方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极力避免干扰事件,避免索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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