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浙江省 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量清单预算第100章总则部分费用计列内容和标准的指导意见-浙交造价[2014]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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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一、关于“第102节工程管理”
(一)102-1竣工文件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保管所有工程资料和记录,将分部工程资料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订成册并复印提交监理人,将全部工程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提交等发生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可以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为基数,按表1的费率,以分档累进办法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1万元,最高宜不高于50万元。

(二)102-2施工环保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满足环保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音、合理排污等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费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的不合理处理,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以及使绿色植被、土地资源和现有公用设施得到保护。
2、计列费额标准。常规的施工环保费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1.0-2.0%计列,但最低宜不低于2万元,最高宜不高于60万元,交安、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可按0.5-2万元/每标段计列;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当地有明确的施工过程远运集中处理要求的,宜按所需处理的泥浆数量及当地远运集中处理单价按实另行计算确定,一并纳入施工环保费中。

二、关于“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一)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修建临时道路(含硬化)桥梁、栈桥、码头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养护与拆除费,利用现有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养护、交通维护与使用后维修恢复费,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租用费等。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利用或租用临时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等临时工程的数量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确定,按临时工程类别和来源方式分别列细目计列,费额标准参见表2。

(二)103-2临时占地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工地试验和生活用地,机械设备及材料停(堆)放场地,拌和及预制场地,仓库及加工场地,弃土场地(业主负责解决的除外),临时道路、桥梁等用地,用地退还前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各项用地数量按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施工标准化要求分项逐一估列,借地费用标准按当地借地政策标准和借地时间按实确定(应包含用地恢复费),有可利用土地或以租用方式获得既有房屋等设施的,不计该部分借地费用。

三、关于“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含标化工地建设)”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的建立与管理以及现场办公设备的配置,工地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的提供与配置,车间与工作场地、仓库、储料场及拌和预制场(仅计列场地填筑、硬化分隔等基础工作费用,台座、龙门吊、拌和设施等直接生产设施在相应工程内容中计列)建设与管理,标化工地所要求的场地外围隔离围墙、作业区分开或隔离设施修筑、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绿化、美化等配套建设,驻地设施的维护与完工后的拆迁。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租用的数量宜按工程规模和内容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按驻地建设内容和建立方式分别计算确定,费额标准参照表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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