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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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编制规定,设计概(预)算,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目 录
总 则 1
设计概(预)算 5
总 论 7
第一篇 工程部分 8
第一章 工程分类及概(预)算编制依据 8
第一节 工程分类 8
第二节 概(预)算文件编制依据 8
第二章 概(预)算文件组成内容 10
第一节 概(预)算文件的正件组成内容 10
第二节 概(预)算文件的附件组成内容 11
第三章 项目组成 13
第四章 项目划分 18
第一节 简 述 18
第二节 项目划分 19
第五章 费 用 构 成 46
第一节 概 述 46
第二节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 48
第三节 设备费 55
第四节 独立费用 56
第五节 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 61
第六章 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 62
第一节 基础单价编制 62
第二节 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编制 69
第三节 工程概(预)算编制 76
第四节 分年度投资及资金流量 92
第五节 预备费、建设期融资利息、静态总投资、总投资 95
第七章 概算表格 97
第二篇 移民与环境部分 113
一 水库征地移民补偿 115
第一章 编制原则及要求 117
第一节 编制原则 117
第二节 各设计阶段工作应满足的要求 117
第二章 组成内容与计算标准 119
第一节 组成内容 119
第二节 计算标准 119
第三章 概算表格 126
二 水土保持工程 127
第一章 概 述 129
第一节 编制说明 129
第二节 概(预)算文件编制依据 129
第三节 概(预)算文件组成内容 130
第二章 项目划分 132
第一节 项目组成内容 132
第二节 项目划分表 133
第三章 费用构成 140
第一节 概 述 140
第二节 工程措施及植物措施费 141
第三节 独立费用 145
第四节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147
第四章 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148
第一节 基础单价编制 148
第二节 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单价编制 150
第三节 水土保持工程概(预)算编制 152
第四节 预备费及建设期融资利息 155
第五章 概(预)算表格 157
三 环境保护工程 165
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169
附录一:人工及施工机械参考调整系数 173
附录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74
附录三:关于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180
附录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182
附录五: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185
附录六: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196

内容摘要:

总 则
一、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需要,提高概(预)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根据国家和我区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和估算的依据,也是编制标底的指导性标准,供编制工程结算和决算参考。
二、本规定适用于由广西区内各级主管部门审定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三、上报水利部或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水利水电工程执行水利部现行定额和标准。
四、利用外资的工程所需增加的项目和费用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五、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估算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若工程开工年份的设计方案及价格水平变化使初步设计概算有明显变化时,则其初步设计概算应重编报批。
六、当计算农村水利工程单价时,除材料费外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乘以0.8的调整系数。
七、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其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按本规定第二篇的有关规定计算,生态建设水土保持项目按水利部现行有关规定计算。
八、农村水利工程与基本建设工程的划分
1.农村水利工程包括的项目
(1)小(一)型以下的蓄水工程;
(2)流量不大于1m3/s的引水工程;
(3)江河治理及堤、坝(闸)的小型工程;
(4)提水流量不大于1m3/s的机电泵提水工程;
(5)灌区1m3/s以下的渠道防渗、斗闸门配套等工程;
(6)喷、滴、微、管灌工程;
(7)渍害低产田治理;
(8)农村人畜饮水工程;
(9)田头水柜(井)工程;
(10)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2.农村水利工程与基本建设工程的划分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作相应调整。
九、定额套用的方法
工程概算阶段,概算定额中没有的子目,可套用预算定额相关子目,定额子目中的人、材、机消耗量乘以1.05的扩大系数;概、预算定额中均没有的子目,可套用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最接近的其他行业定额的相关子目,取费标准执行本规定。
工程预算阶段,对不属于枢纽范围内的其他独立性建筑(如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应按照专业专用的原则,套用我区其他相应行业定额、取费标准及规定计算。对个别套用其他行业定额的补充子目,取费标准执行本规定。
十、数字表示的适用范围
只用一个数字表示的,仅适用于数字本身。数字用上下限表示的,如20~30,适用于大于20、小于等于30。
十一、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对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取费(如现场经费、间接费等)可在本规定的费率标准以内选择合理的费率计列。
十二、以建安工作量为基数计算的各种费用,除电站、泵站的进、出水管道和厂房内的各类管道外,应扣除外购成品管的采购费。
十三、本规定由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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