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及商办类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泉政办明传〔20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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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泉政办〔2021〕33 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管理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规范新建商办类建筑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要将《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附件 1)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列入出让公告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涉及新建商办类建筑的,应落实《新建商办类建筑规划管理事项》(附件 2)要求,防止违规“商改住”或变相增加使用面积。
二、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或商业项目,住建、资源规划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履行《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新建商办类建筑规划管理事项》,在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加强履约监管。
(一)在开展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多评合一”时,组织参会单位应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小区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二)在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提升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事项进行审查。
(三)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新建商品住宅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提升品质事项及电线电缆、电气开关、给排水管等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的,由资源规划、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予以处理。
(四)建设项目临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以上级别道路)、河道水系一侧的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河道水系)红线之间的建筑退让空间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禁止围占、未经批准建设构筑物、擅自侵占经营牟利。
三、市住建、资源规划、城管部门每年对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等履约情况及提升成效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有关要求。

附件:

1.新建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提升事项
2.新建商办类建筑规划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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