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12/T 46-202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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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10
CCS C 68   DB4212
咸宁市地方标准
DB4212/T46-202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试行)
Service guide for applicati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special equipment(Trial)
2021-02-25发布2021-03-15实施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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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使用登记证办理的一般要求,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登记、停用、报废的流程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宁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变更、停用和报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4.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变更、停用、报废等,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查看和办理。
4.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中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应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4.3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应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4车用气瓶应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4.6根据特种设备类型,选探不同的登记方式:
a)锅护、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b)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c)以下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1)D级锅炉;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4)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6)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7)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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