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鲁) 107-2022 在用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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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鲁)
山东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WF(鲁)107—2022
在用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实施规范
Rules for Verification Period Adjustment of the Installed Electrical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
2022-07-26发布2022-08-01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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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实施J小G(鲁)106-2019在用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以下简称“J小G(鲁)106规程”)过程中,拟调整检定周期的在用安装式交流电能表(以下简称“在用电能表”)的确认、批的划分、抽样、检定过程,以及该批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确定并付诸者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2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
JJG(鲁)106-2019在用安装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概述
为了加强在用电能表的管理,规范刀G(鲁)106规程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步骤,实现维护电能贸易公平、节约社会资原、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山东省计量条例》《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规范。
4工作流程
4.1工作职责
依据JJG(鲁)106规程,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工作涉及省、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本省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本省电网企业、省级依法专项授权的电能表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等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a)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计量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省范围内实施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b)设区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实施调整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受理、审核和信息发布,同时做好相关协调、宣传引导等工作。
c)本省电网企业根据JJG(鲁)106规程和本规范,负责制定年度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工作计划:提出在用电能表拟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负责建立在用电能表运行状态评价系统:负责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应用实施和后续管理: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d)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受市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相关工作,包括负责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申请的审核、批的划分、抽检方案的制定、对电能表抽样检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检定数据的确认和检定周期调整结论报告的出具等:负责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全过程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e)各市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电能表抽样检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f)省级专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本规范进行抽样电能表的计量检定和检定数据的上报:承担其他需要完成的任务。
4.2工作规范
4.2.1年度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提出、审核和申请
4.2.1.1提出
为了全面评价在用电能表的质量水平,保障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工作的客观公正,省级电网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负责对其安装的下一年度检定周期到期、且拟调整检定周期的在用电能表信息报送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
4.2.1.2审核
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电网企业报送的拟调整检定周期在用电能表信息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在用电能表检定时间、在线运行故障率、运行校准超限率、使用环境等,并形成审核表反馈给省级电网企业。审核表和拟调整检定周期在用电能表信息详单见附录A。
4.2.1.3申请
省级电网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市级电网企业附带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审核表和拟调整检定周期在用电能表信息详单,向在用电能表使用地的市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申请,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电网企业的申请。申请表见附录B。
4.2.2抽检方案制定和任务下达
4.2.2.1抽检方案制定
市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JJG(鲁)106规程的要求编制年度抽检方案。抽检方案应明确批的划分、抽样方式、抽检表和备检表数量、拆表和检定任务完成时限等,并提供抽检表和备检表明细。市计量行政部门委托书、抽样方案及抽检表明细见附录C。
4.2.2.2抽检任务下达
市计量行政部门收到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编制的抽检方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抽检任务下达至市级电网企业,抄送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抽检任务表见附录D。
4.2.3抽检表和备检表的拆回
市级电网企业根据市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年度抽检任务,15个工作日内现场拆回当年度抽检表和备检表。对于未能按照年度抽检任务拆回的电能表,市级电网企业应予情况说明,反馈给市计量行政部门和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因电能表无法拆回导致该批无法形成的,该在用电能表批不予延期使用。本省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在用电能表检定周期调整的过程管理,在用电能表拆除人员不少于2名,并严格按照抽样方案确定的表计编号、位置和数量进行拆除,必要时拆表全过程应有录像记录。
4.2.4检定的实施
市级电网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拆回表送至省级专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省级专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JJG(鲁)106规程要求开展检定,并在完成检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定数据报送到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备检表不符合启用条件时,不准检定:如需启用,由省级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抽样规则选择:启用后仍不能满足检定条件的,则判定该批不合格。备检表只能抽取一次(窃电表备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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