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4/T 12-2021 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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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20
CCS C 01 DB1404
山西省长治市地方标准
DB1404/T12-2021
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
2021-11-10发布
2021-12-10实施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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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文件由长治市实验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容、焦晓伟、何婧芳、邵慧芳、成文渊、赵红霞、张彩红。

内容摘抄:

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处置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检毕样品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来源:RB/T214一2017,3.1]
3.2
样品
检验检测机构用于检验的,取自某一整体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旨提供该整体的相关信息,通常作为判断该整体的基础。
[来源:SN/T3509一2013,修改3.1]
3.3
副样品
由客户提出的交由检验检测机构,不用于检验检测仅用于留样的样品,并经客户签字确认与样品同质的样品,必要时作为备查、复测或仲裁复议。
[来源:SN/T3509一2013,修改3.2]
3.4
保留样品
检验检测机构出于样品备份的需要,在实险室内制取样品的同时分装制备的可代表样品原始特性的样品,当没有刷样品时,保留样品可作为复查、复测或仲裁复议。
[来源:SN/T3509一2013,修改3.3]
4基本原则

4.1安全性原则
样品、副样品和保留样品应根据其特征在保证对环境和人员健康安全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分类处置,如根据样品的己知特性或检测结果的有害或无害进行分类处置。
4.2
规范性原则
在处置样品的过程中,应该按照一定的制度规范处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使得样品处置程序化。
4.3经济便捷性原则
在处置样品时应该兼顾效率和效益,既要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高效运作,也要尽可能的降低处置成本,减少人力成本,寻求最佳途径。
4.4环保性原则
样品处置过程中,要不遗余力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损害和影响,环保是样品处置的必要前提和最终目的。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1
5要求2
附录A(资料性)样品处理登记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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