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102-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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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 /102-2003,太原市,物排放标准,锅炉污染,DB14/102-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02一2003
前言
本标准为初次发布,本标准在控制数值上比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更为严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原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在时段上与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衔接。
本标准增加了工业锅炉房区及火电厂区无组织排放粉尘的浓度要求。
本标准增加了工业锅炉房区及火电厂区污水、噪声、燃煤和固体废物的控制要求。
本标准对4.2W(6/h)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03年8月19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太原环境科学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俊、蒋秋静、石名岗、李吉生、郑蓉、郭复炎。

内容摘抄: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分时限分区域规定了锅炉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锅炉。这些区域包括太原市城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及古交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包括型煤、焦炭)、燃油和燃气锅炉。使用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3271一200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一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 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T 42间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面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面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间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T76间定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或其它工质,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它工质的设备。锅炉的颜定出力(产热量)一般以两种单位来表示,即热功率和蒸发量。热功率的单位为MW(兆瓦),蒸发量的单位为(吨/时)。其换算关系为0.MW相当于1t/小。
本标准按锅炉的性质分别确定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3.2工业锅炉(包括生活锅炉)
工业锅炉(包括生活锅炉)在本标准中系指下列类型锅炉:
a)单台出力小于等于45.5MW(65t)的发电锅炉(不含燃烧煤粉的锅炉);
b)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小h)的层燃和抛煤机发电锅炉;
c)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承压热水锅炉;
d定蒸汽压力大于0.04Pa,但小于3.82MPa,且颜定蒸发量不小于0.1th的工业用蒸汽锅炉;
e)小型锅炉:
1)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不大于0.35MW(0.5th),额定工作压力不大于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2)额定出水压力不大于0.1MPa的热水锅炉和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3)水容积不大于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MPa的小型蒸汽锅炉。
f)常压热水锅炉: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g)各种生活锅炉。
3.3电站锅炉
电站锅炉在本标准中系指下列类型锅炉:
a)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不含层燃炉和抛煤机炉)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b)各种容量燃烧煤粉的锅炉。
3.4标准状态
气体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的数值。
3.5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供的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实际供给的空气量包括炉膛燃料燃烧所供给的空气量和炉膛出口至测点间烟道的漏气量。
3.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7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8自然通风锅炉
指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为自然通风锅炉。
3.9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用“Ar”表示。
3.10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以假想无水、无灰状态的煤为基准,将煤样在规定条件下隔绝空气加热,并进行水分校正后的质量损失,称之为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用“Vaf”表示。
3.1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3.12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的士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
3.13大气污染控制单元
当多个(包含一个)燃煤装置产生的废气通用一座烟囱(排气筒)排放时,这此燃烧装置形成的联合体就是一个大气污染控制单元。
4技术内容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按GB3095的规定将太原市划分一、二、三类功能区。
一类区:天龙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东经112°9'-112°24,北纬37°40'-37°53之间;晋祠一天龙山风景名胜区:
平原地区:东南以汾河东南岸为界,北到晋阳湖北岸;
山岳地区:以包括天龙山、太山、蒙山、悬瓮山在内的山脊边缘为界。
二类区:除一类、三类外的地区
三类区:太原冶金工业区:北以迎新南三巷一新汾街为界;西以大同路为界;南以涧河为界;东以恒山路—解放北路为界。西山建材工业区:北、西、南均以西山山脊边缘为界;东以王家庄路一开城路一西铭路一河心南街为界。河西化工区:北以九院沙河为界;西以外环路一大井峪街一铁路东晋专用线一太化公司化肥厂围墙为界;南以太化公司化肥厂围培为界;东以和平南路一西峪街一化工路一晋祠路为界。
4.2时段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时间(或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日期)将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分别划分三个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工业锅炉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建成使用的锅炉;Ⅲ时段: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扩改建的锅炉。
4.2.2电站锅炉
I时段: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扩、改建锅炉;Ⅱ时段:1996年12月31日至本标准实施之日前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扩、改建锅炉(含在第I时段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扩改建电站锅炉中已超过5年,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锅炉);Ⅲ时段: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新、扩、改建锅炉(含第Ⅱ时段经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新、扩、改建电站锅炉中已超5年,未经环境保护行攻主管部门险收通过的锅炉)。
4.3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见表1。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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