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2-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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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20
CCS L 79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832-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 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2021-04-13发布 2021-05-1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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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一一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
——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本部分为DB23/T2832-2021“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的第1部分。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沙宁、李明、郑海澎、王生瑶、彭雪松、佟智伟、樊国英、江中阳、黄鹤、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内容摘抄: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 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的通用要求,描述了归集事项及清单、对象和执法监管人员的信息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及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监管系统数据对接和交换。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7969.8-2010/IS0/IEC9834-8:2005信总技术开放系统互连0SI登记机构操作规程第8
部分:通用唯一标识符(UUID)的生成和登记及其用作ASN1客体标识符部件
GJJG 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J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数据
本省各级监管部门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提供的监管事项清单、监管对象、执法人员、监管行为、监管事项投诉举报、信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监管知识等数据。
3.2
监管对象
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
3.3
行政相对人
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4数据归集事项
4.1数据采集方式
监管数据主要有如下几种采集方式:各级监管部门使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线录入;各级监管部门已有监管系统数据接入;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换。
4.2数据汇聚
各级监管部门依托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汇聚全省各类监管数据,并按照GJJG 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要求进行校检,将合格的监管数据汇聚到省监管数据中心,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整合全省监管数据,定期向国家平台推送。
4.3监管数据采集方
监管数据采集方指各级监管部门。
4.4监管数据汇聚方
监管数据汇聚方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4.5批次
规则为日期+次数编号。
示例:2020年7月11日第二次提交数据,批次为“2020071100002”。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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