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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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40.99
CCS L 67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2021-04-13发布 2021-05-1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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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林、沙宁、阚洪锦、彭雪松、董月成、赵静、刘晓华、李陆、朱若平、陈卓、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内容摘抄: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亭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亭服务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JJG C5106一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GJJG C5117一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数据
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與情、知识库、“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
3.2
监管对象
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
3.3
行政相对人
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4
数据交换
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括数据汇聚和数据推送。
3.5
资源提供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在数据共亭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
3.6
资源需求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亭接口的各级部门。
3.7
数据质量
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缩路语
下列缩路语适用于本文件,
JSON 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 Object Notation)
REST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 State Transfer)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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