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23 /T 006-2020 绿色公共厕所评价规范.pdf

公共厕所,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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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03.200 CCS 12 DJG331023 天台县地方标准规范 djg331023/T006-2020 绿色公共厕所评价规范 2020-12-01发布 2021-01-01实施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jg331023/t0062020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方大标准信息有限公司、天台县文化与广电旅游 体育局、天台县城区环境卫生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诩、葛其灵、朱旭丽、魏春梅、陈群、王燕、房树仁、葛世杰、姜喜娅。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jg331023/t0062020 绿色公共厕所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公共厕所评价要求、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评价方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台县开展绿色公共厕所的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评价要求 3.1应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和注重实效的评价原则 3.2应按本文件要求,对评价对象提交的自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 3.3对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评价对象,应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4评价对象 4.1天台县范围内符合以下要求的公共厕所可申请评价: a)为固定式公共厕所,包括独立式公厕和附属式公厕 b)五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c)一年内公众有责投诉举报不超过2次; d)一年内无新闻媒体批评或曝光 4.2应由公共厕所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5评价程序 5.1绿色公共厕所评价机构应为公厕管理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5.2申请参评的公共厕所,应由其产权单位根据本标准基本项指标要求,开展绿色公共厕所自评工作, 并向评价机构提交自评材料。评价机构根据自评结果判定是否纳入当年度参评对象 5.3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调查,综合评分后,形成评价结果,向符合要求的公共厕所授予 “绿色公共厕所”称号。 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绿色公共厕所”称号: a)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b)半年内收到2次以上有责投诉举报 c)经举证,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作假等情况。 6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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