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101 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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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1引言 1.1目的 1.1.1本规定提出了为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集中供热 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力 厂在厂址选择和评价中涉及核安全方面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 其他核设施在厂址选择和评价方面可参考本规定,但应经过细 致的评价和判断. 1.1.2本规定的目的是给出适用于核动力厂运行状态及事故 工况的准则,以提出关于下述各项内容的基本要求: (1)规定营运单位在厂址评价中的职责; (2)确定厂址评价过程中采用的资料; (3)对厂址进行评价,以充分考虑厂址特定危害和安全有 关的厂址特征,从而得出适当的厂址特定设计参数,确定与厂 3 — 址有关的设计基准; (4)分析厂址区域的人口特征和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执 行核事故应急预案的能力,以确定在实施核事故应急预案有效 性方面是否存在不可克服的困难. 1.1.3本规定适用于: (1)确定可能影响核动力厂安全的所有外部自然事件和人 为事件; (2)评估在核动力厂寿期内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厂址与 核动力厂之间的相互影响.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新建和运行核动力厂的厂址评 价.对于运行核动力厂,在确定实施新的或补充安全措施时, 需要考虑这些措施的安全重要性、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 1.2.2核动力厂的选址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1)厂址调查,对一个大地区进行调查普选并排除不适宜 厂址后,确定候选厂址; 4 (2)厂址选择,在安全和其他考虑因素的基础上通过筛选、 评估、比较和排序来评价候选厂址,以选择一个或若干个优先 候选厂址. 1.2.3厂址的适宜性应在厂址评价过程中确认.厂址评价从 选址过程的第二阶段开始,在核动力厂整个寿期内持续进行, 包括监测、定期安全审查和确认厂址特定设计参数的其他活动, 以及基于定期安全审查结果的安全再评价. 1.2.4本规定的原则是评价那些与厂址有关的而且必须考虑 的因素,以保证核动力厂在整个寿期内不会因厂址原因对人或 环境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本规定的内容仅包括那些与核与辐 射安全有关的厂址选择及评价方面的问题.本规定的内容不包 括核动力厂的非放射性影响评价〔如技术、经济、非放射性环 境影响和社会经济影响,以及有关各方(包括公众)的意见〕, 关于这些方面的内容应遵循其他的有关规定. 2基本要求 2.1基本安全原则 从核安全的观点考虑,核动力厂厂址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保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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