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pdf

强制性,强制性产品认证,照明系统设计,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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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11-07: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2014-08-2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认证依据标准 1 4认证模式 2 5认证单元划分. 2 6认证委托 3 6.1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3 6.2申请资料 3 6.3实施安排 3 7认证实施. 4 7.1型式试验 4 7.2初始工厂检查 5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6 7.4认证时限 6 7.5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 6 8获证后监督 6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7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7 8.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8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 9认证证书 8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8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8 9.3认证证书的变更 8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9 9.5认证证书的使用 9 10认证标志. 9 10.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9 10.2使用要求 10 11收费 10 12认证责任 10 13认证实施细则 10 附件1: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描述 12 附件2:生产一致性要求 13 附件3:已停产车型售后维修备件的认证实施 18 附件4:认证依据标准 19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 定,规定了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 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 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 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类、N类、O类和L类机动车辆使用的外部照明及光 信号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术语和定义 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设计用于照明道路或向其他使用道路者发出 光信号的装置(以下也简称灯具). 各种类型灯具的定义见GB4785和GB18100. 3认证依据标准 见附件4.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执行.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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