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AC-67-FS-003.pdf

后遗症,民用航空,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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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号:民航规〔2019]42号 编号:AC-67-FS-003 下发日期:2019年8月12日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 医学标准 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根据《民用航空 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制定本咨询通告. 1.2本咨询通告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2一般条件 2.1显著的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应鉴定为不 合格. 2.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应鉴定 为不合格. 2.3严重的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应鉴定为不合格. 2.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应鉴定为 不合格. 2.5肿瘤 2.5.1恶性肿瘤应鉴定为不合格.恶性肿瘤治疗后,观察至少 6个月,无并发症或后遗症,肿瘤无复发或转移,可鉴定为合格. 2.5.2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占位性病变应鉴定为不合格; 临床治愈后无复发,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可鉴定为合格. 2.6接受心脏、肝脏或肾脏等器官移植应鉴定为不合格. 1 3精神疾病的鉴定 3.1有下列精神障碍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应鉴定为不合 格: a)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b)使用或依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c)酒精滥用或依赖; d)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碍; e)心境(情感性)障碍; f)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g)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h)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i)精神发育迟缓; j)心理发育障碍; k)通常起病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1)未特定的精神障碍. 3.2急性感染、中毒性等疾病引起的症状性精神障碍,如原发 病已治愈、精神障碍症状消失、无后遗症和并发症,可鉴定为合格. 3.3神经衰弱或焦虑症治疗后症状消失,可鉴定为合格. 4神经系统疾病的鉴定 4.1痛样发作、癫痫或有癫痫病史应鉴定为不合格.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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