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号:MD-FS-2009-04 下发日期:2009年4月6日 民航招收空勤人员艾滋病 病毒抗体筛查管理规定 (试行) 民航招收空勤人员艾滋病病毒 抗体筛查管理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民航招收空勤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根 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 -67FS-R1)和《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民航发〔2007]37号),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系统招收飞行学生、客舱乘务员、空中 警察和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体检鉴定. 1.3本规定的相关标准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 鉴定规范》(MH/T7013-2006). 1.4在实施招收空勤人员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工作时,有关 部门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 条例》、《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 规范》等相关要求. 2筛查项目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 1 3筛查时间 招收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包括飞行学生入校复查和客舱乘务 员、空中警察以及航空安全员等空勤人员首次申请体检合格证的 体检鉴定. 4筛查程序 4.1各单位在招收空勤人员前应当将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 测的要求告知应招人员. 4.2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在招收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前应做 好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的相应准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组 织初筛检测工作. 4.3取得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质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 构在本地招收空勤人员时,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 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工作.筛查中发现的阳性反应 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移交工作. 筛查结果还应当及时告知空勤人员招收单位,并通过其告知本人. 在异地招收空勤人员时,体检机构应与当地有资质的艾滋病 检测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并要求 提供筛查结果报告. 4.4尚未取得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资质的航空人员体检鉴 定机构在招收空勤人员时,应与当地有资质的艾滋病检测机构签 订协议,委托其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试验,并要求提供筛 查试验结果报告. 一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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