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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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5 分类与编号 3
5.1 分类 3
5.2 编号 3
6 工程资料 4
6.1 业主文件 4
6.2 监理资料 5
6.3 施工资料 6
6.4 竣工图 11
7 编制组卷 12
8 移交与归档 12
9 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13
9.1 基本规定 13
9.2 业主单位 13
9.3 监理单位 13
9.4 施工单位 13
9.5 安全资料 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工程资料分类与归档保存表 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分部/子分部/分项划分及代号规定 1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资料管理目录 2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施工管理用表 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项目表 117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 118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文物建筑工程分项检验批表 129
附录H(规范性附录)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用表 135
附录I(资料性附录) 观感质量检查部位明细表 13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工程资料、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安全管理资料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建筑的保护工程资料管理:
a)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
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c) 尚未列为不可移动文物,但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d) 尚未公布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文物保护工程可参照使用。
本规程适用于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单位以及工程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均应执行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WW/T 0034 古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DB11/ 383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DB11/T 382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
DB11/T 69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程资料 project document
在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分为业主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3.2 施工资料 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3.3 竣工图 as-build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3.4 工程档案 project document archive
在文物保护工程全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5 组卷 group volume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分类整理形成案卷的过程。
3.6 归档 putting on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3.7 电子资料 electronic records
在工程全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和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储存于磁带、磁盘 或光盘等数字化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传递的工程资料。
3.8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at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形成的资料,包括记录、图像。
4 基本规定
4.1 工程资料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4.2 施工资料的产生、编制,应与施工组织方案(流水段)相一致。应真实反映工程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按专业归类,按时间顺序编号。
4.3 工程资料应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签字。需要加盖印章的, 应有相关印章。
4.4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具有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资料,应分别对各自所形成的资料内容负责。
4.5 施工资料应由各工种(专业)工长、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有关岗位人员负责编制、提供,资料管理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组卷工作。
4.6 资料表格统一采用本规程所附表格,有水、电等专业情况需增加表格的应依据DB11/T 695合理采用。
4.7 施工资料应采用计算机进行编制,在纸质打印件上签字。施工单位应按时编制,业主、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确认后应及时在资料上签字。
4.8 施工资料各分部工程有共用合格证、试验报告等资料情况可用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原件所在案卷。
4.9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4.10 工程资料不得涂改、伪造、抽撤,由资料管理员专人管理避免丢失或损毁。
4.11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分承包单位(业主发包的分承包单位除外)编制的施工资料,自查合格后移交业主。分承包单位负责所承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编制、整理,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查合格后交总包单位进行汇总、组卷、归档。
4.12 由业主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移交业主。
4.13 分承包(如壁画、泥塑以及屋面新式材料防水等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分承包资质,其资质复印件由发包单位归入工程资料存档。
4.14 工程资料应按本规程规定的保存单位进行分别保存,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执行DB11/T 695有关规定。
4.1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4.16 设计交底、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工程竣工图应由业主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费用执行工程合同约定。
4.17 由业主采购供应的建筑物资,业主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4.18 资料流程的时限性:工程相关各方应及时办理或签署意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19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留置隐蔽前的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应有对应工程部位的标识。
4.20 涉密工程资料的管理尚应符合国家保密法的相关规定。
4.21 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各方,其法人授权委托书、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等,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归档保存。
4.22 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软件应经过鉴定,所形成的工程资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23 施工现场安全资料,不进入工程档案,在工程施工期间有效。编制、整理要求,除按本规程要求外,还应满足DB11/ 383的要求。
4.24
5 分类与编号
5.1 分类
5.1.1 工程资料按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业主文件(A类)、监理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竣工图(D类)和施工安全资料(AQ类)。本规程对监理(B类)、施工资料(C类)用表作出规定,表格形式见附录D。
5.1.2 本规程将施工资料分为八类: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施工测量记录(C3)、施工物资资料(C4)、施工记录(C5)、施工试验资料 (C6)、过程验收资料(C7)、竣工验收资料(C8)。
5.1.3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执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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