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附件】皖人防〔2020〕40号《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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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安徽省,皖人防〔2020〕40号,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含附件】皖人防〔2020〕40号《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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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等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一、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市、县(市)人防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以下简称报监)。建设单位登陆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质监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由质监机构审查资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
(三)质监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证、照、合同的扫描件进行核对、验证,并复核施工图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质监系统中予以确认,对施工图执行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存在问题的项目,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对文件资料漏缺和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在网上退回质监申请并在线出具“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整改完善后重新报监。
(四)建设单位报监时,应按照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的内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在报监相应阶段上传相应信息:
1.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人授权书(授权书格式文本可在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承诺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在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
5.施工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任命文件,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6.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任命文件,附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7.人防工程施工图。
(五)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设计回复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应在项目报监前完成上传。
二、开工准备阶段
(六)质监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报监手续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委派该建设项目的监督员,负责承办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登录质监系统提交项目监督员相关信息。
(七)质量监督工作要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有明确的质量监督内容、程序、要求、方法和检查标准,对于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和分部工程,应有重点监督措施。
(八)质监机构进行技术交底时,需做好技术交底记录,同时在质监系统APP上记录交底人员及备注信息。第一次监督检查实施步骤和要求如下:
1.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召开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解读质量监督方案;对建设各方现场提出履职履责要求;听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意见。
2.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计划(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4.审查参建各方主要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和任命文件。参建各方主要从业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发现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必备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时,质监机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责令其暂缓开工,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三、 施工阶段
(九)质监机构应采用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履行质量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或抽查均应作出书面记录,同时在质监系统APP上上传监督人员、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十)对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情况;原设计有重大修改时,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质量要求等。
(十一)对勘察、设计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情况;参加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战时通风工程等重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设计单位选用材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参与有关工程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处理情况等。
(十二)对施工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部管理人员、主要专业工种的配备及人员到位情况;分包单位的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与执行情况;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与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能否及时、真实、完整地收集、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十三)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有无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审查签署;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监理情况;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签发与整改结果复查情况;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分包单位资质的核查情况;工程例会制度执行情况;会议纪要、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记录、编制、收集、整理情况。
(十四)质监机构应依据国家人防工程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方案,采取施工质量抽查与重要分项、分部重点监督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实体质量监督。
(十五)质监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重点加强对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中重要分项工程,设备专业预留预埋工程开展质量监督:
1.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查评定,符合条件的形成报验文件。
2.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查验,具备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验收,并报请质监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合格的,准予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六)质监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字盖章的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功能性检测报告报人防质监机构备存,同时登录质监系统上传相关信息。其中,防护设备和防化设备应在设备安装前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设备出厂检测合格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等上传至质监系统。
(十七)质监机构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进行查处。
质监机构应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单”,并责成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对各参建主体质量行为违规事项,应及时通过质监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四、竣工验收阶段
(十八)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贯彻“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的原则。防空地下室工程应与建筑工程同步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十九)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将施工单位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质量评估报告》和建设单位编制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总结》(防空地下室防护专节)、防护(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战时通风系统检测合格报告、防空地下室面积联合测绘核实报告等重要资料与《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通知单》,一并上传至质监系统。竣工验收通知应注明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方案等内容书,质监机构及时受理并安排质监员赴现场查验工程实体。
(二十)质监机构应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1.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本省有关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2.工程防护质量有无重大缺陷,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失;工程平战转换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平战转换预案是否按现行规定编制。
3.竣工验收文件、验收人员签字手续和工程参建各方主要质量负责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4.人防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二十一)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上传至质监系统,《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应有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情况的表述。
质监机构收到《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有项目监督员、质监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和单位公章,并上传至安徽省人防办网站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
(二十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五、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二十三)质监机构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工程项目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包括从质量监督手续申请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在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提交的全部资料,工程施工过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所涉及工程验收资料、管理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按联合验收制度纳入建设工程档案。

附件: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程序管理表格

(略,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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