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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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工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工法的组织申报、审定公布、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四)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在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五)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二、工法申报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参评工法的实践工程项目均在我省的省外企业,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或由一家企业牵头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采用联合申报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2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并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或牵头联合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申报省级工法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并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外企业为工法实践应用任一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2.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3.工法已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或交工手续)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工法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技术进步等要求。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工法编制标准》的编写要求。
6.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包括省外省级)工法雷同。
三、工法评审与公布
(一)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并制定年度省级工法评审细则,明确申报、评审等具体要求。评审遵循分级管理、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担任过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的优先选任。
(三)省建设厅负责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四)省级工法评审分为专家独立审查、专业评审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三个阶段。
1.专家独立审查。对申报的每项工法,随机抽取3位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审查,并独立向专业评审组提交评审意见。
2.专业评审组审查。专业评审组对经专家审查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3.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对经专业评审组审查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评审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工法名称、申报企业、主要完成人员,以及工法的全部文本内容。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建设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六)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四、工法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一)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管理系统,推进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的数字化管理。工法成果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公布,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级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自公布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对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有创新和发展的可重新申报,需其在有效期内经过2项及以上工程实践应用。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应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工程评优、信用评价、招标投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依法给予激励。
(五)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本次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得的省级工法称号,向社会公布,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六)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五、其他要求
(一)省级工法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本办法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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