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180-2017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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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场地、建筑与设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
第四章·面积指标…(4)
第五章场地、建筑与设施(6)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0)
附件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提高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提升城市社区应急救助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称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突发性灾害,用于避难人员疏散和临时避难,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的场地和建筑。
第四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平灾结合、就近避雅”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发生突发性灾害时的应急救助和保障社区避雅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
第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六条城市社区应充分利用社区周边的防灾资源和现有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就近避难的需求。
第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和服务效益。
第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应依据社区规划人口或常住人口数量确定。
第十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模的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雅场所项目应包括避难场地、避雅建筑和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避难扬地应包括应急避雅休息、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分发、应急管理、应急厕所、应急垃圾收集、应急供电、应急供水等各功能区。
第十三条避雅建筑应由应急避难生活服务用房和辅助用房构戒。其中,生活服务用房宜包括避难休息室、医疗救护室、物资储备室等,辅助用房宜包括管理室、公共厕所等。
第十四条应急设施应包括应急供电、应急供水、应急排水、应急广播和消防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五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城市居住区规划,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择地势较高、平坦、开阔、地质稳定、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场地:
二、应避开周围的地质灾害隐患和易燃易爆危险源:
三、应选择利于人员和车辆进出的地段;
四、应选择便于应急供水、应急供电等设施接人的地段。
第十六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宜优先选择社区花园、社区广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流进行规划建设,并应符合避难场地和避难建筑的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第十八条城市社区应急避难场所应有两条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通道与外部相通,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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