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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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各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第四条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运行企业”)应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措施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指导监督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工作:

(一)指导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制定监管方案,规范监管工作;

(二)每年组织行业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运行企业设施运行情况、主管部门和运行企业有关政策标准贯彻情况等;

(三)不定期组织行业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运行企业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并提供日常技术咨询和指导;

(四)利用全省管理信息平台,对垃圾焚烧设施主要运行情况进行在线检查和综合研判;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并督促整改,对管理未达到要求、发现问题较多的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直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运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级部门(以下简称“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过程、多层级风险防范体系,可以采用信息化、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专业性,预防和及时查处运行企业违法排放和数据造假的行为。

第七条 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要求,完善特许经营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明确财政结算和奖惩条件。

第八条 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管方案,明确评价机制,定期(根据垃圾处置费结算周期确定)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可参考附表1),评价结果与地方财政结算的垃圾处理费相关联,促进运行企业加强自我管理。

第九条 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安排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力量不足或者达不到要求的地区,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

第十条 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见附表2)、环境保护等要求,以及垃圾处理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运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运行企业进行监管:

(一)现场检查。可以采取驻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情况、监测数据和相关报表等运行台账;

(二)现场检测。根据实际需要对运行作业的相关环节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运行效果的重要依据;

(三)在线分析。建立健全对设施计量、系统运行、安全生产和环保排放等信息的在线管理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和环保耗材等控制参数的检查分析;

(四)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本办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向运行企业制发督办函,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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