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全国各省税局总结涉税点及案例简介和风险解析.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内宏观,土地增值税,宏观经济,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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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税局总结涉税点及案例简介和风险解析 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 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 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 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 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 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 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 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 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 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 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 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 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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