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百丞 深度解读“营改增”新政.docx

增值税,宏观经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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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丞深度解读“营改增”新政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 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 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并对现行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 税规定做出了修订,现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将相应废止。新政发布后,作为涉税服务专业组织的中坚 力量,税务师行业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期,小编精选了国内多家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带来的对营改 增新政的解读、评论,以及应对建议。广大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抓住营改增的契机,为纳税人 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内容和服务,帮助纳税人全面理解政策,全力做好应对。更多精彩 资讯和实用干货,请持续关注中税协公众平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一个文件的落地点,也是一项工作的起点,拉开了四大行业“营改 增”的帷幕。这样一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的税制改革,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惜时如金,在 看到文件的第一时间就该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全文进行了深度解读。 百丞税务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之综合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不仅仅是对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业、房 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做出的规定,也是对以前的营改增行业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可 以说该实施办法出台后,以前出台的政策可以不用再看了。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基本规定。以前从事营业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人现在统统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 业税。增值税已实现全行业覆盖,营业税正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这些劳务具体包括销售服务、无 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这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类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同。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管是什么性质 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作为纳税人。 特别说明:在本实施办法中,不再称“提供建筑劳务”,而称为“销售建筑服务” 2、纳税人特殊规定。因为现实工作中,除了单位自营外,还存在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 营等方式。究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还是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这取决于以谁的名义去经营和谁承担法律责任。 3、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类主要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次要标准是区别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般情况下,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则为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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