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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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9号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 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南京人防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 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 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 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 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 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 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 维护管理。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 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 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 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 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 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 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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