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规[2011]1398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02.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交通运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标准,桥梁,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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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粤交规〔2011〕139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 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公路局,顺德区 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局: 为合理处置因国省道改建而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落实管 理养护责任主体,维护路产路权,节约用地,消除安全隐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 公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 一 1- 时向我厅和省公路局反映. 二Q年十一上日 公开方式:不公开 主题词:交通公路管理办法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 -2-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省道旧线公路 和桥梁处置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处置因国省道改建(含路线调整等原因,下 同)而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落实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维护路 产路权,节约用地,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国省道改建已经形成的旧线公路 和桥梁的处置,以及因国省道改建即将形成的旧线公路和桥梁的 预先处置. 第三条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根据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 位重新确定等级和编号后,按公路管理权限确定管养责任. 对属于农村公路(包括县、乡、村道)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 桥梁,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归地方公路管理机构 或乡镇人民政府管养. 对不属于公路,但需继续使用的国省道旧线公路和桥梁,由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划归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养,具体划归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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