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土建问题:广东排污费去找文件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0-05-06 11:50:27


网友“16572451051”提问内容:


具体是哪一号文


业内专家“Zykkk~”回复:


取消文件吧?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2-13来源:工贸处

    

财税〔2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2018年1月7日

 

 

 

 

 

 

 

 

 

 

 

 

惠市建价函〔2018〕5号

 

关于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现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8〕50号)精神,通知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计取工程排污费、施工噪音排污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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