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2011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11年版),为厦门市的房产面积测算起到指导性、规范性、统一性作用.但是,随着建筑新形态发展变化,原细则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一些规则不明确的问题愈加凸显.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房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2021版).
为使于广大从业人员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细则,修订技术组按细则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部分条文说明,对条文制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以期尽量还原细则修订本意,使各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曲解.在细则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可能根据需要对条文说明进行调整,仅供使用者作为参考,不具备与细则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术语和定义
2.2房产测绘名词
2.2.5本条文中的套内指单元入户门以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自有墙、外墙中线以内墙体等.位于单元入户门以外的建筑部位不归入套内,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其中入户门应为在常闭情况下不影响消防疏散,能够使套内、外空间完全隔断的门.
如在独户使用走廊内设置有消防栓,该走廊不归入套内.2.2.9本条文中的楼盘确认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用于办理建设项目预售许可证、在建工程抵押监管楼盘基础数据的确认.包含楼盘表预测新建、变更.
2.3建筑名词和术语
2.3.10架空空间内存在层高小于2.20米内的建筑部位(如风井、梯间等)且上方不封闭时,该部位归入架空空间.2.3.26本条文中的骑楼特指沿街有柱走廊,上方可为建筑或专设盖板.符合公众开放空间认定条件的骑楼不计算建筑面积.2.3.28本条文中交通运输类建筑指房屋用途为交通运输的建筑,如机场、港口、公路、铁路专用的房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性质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包含: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园与绿地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用地性质以用地批准文件为准.2.3.30本条文中无实体围护结构的特殊建筑空间应综合现状的周边进行认定,如可根据底板硬化、地类界限、主体结构梁板投影等综合判断.
3一般规定
3.2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幢的认定
3.2.1本条文已对测算幢作了规定,但是,城镇私房用地范围内房屋无特殊原因应合并为一幢测算,不套用本条文.3.2.2.1本条文中“当功能用途不同的相邻建筑部位,由变形缝完全分开”指相邻建筑被变形缝完全断开且不相通.被变形缝断开的两侧建筑部位功能用途均不同.不同形式的分幢如图1-图3.
图1
图2
图3
3.3房屋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列
本条文主要对层的划分和层次的编列作了一般性规定,遇到特殊房屋层次按下列方法编列:
以此类推;1层下方土0.00以上的局部夹层为“1附属”,如一层阶梯教室后半部下方高于2.2米的房屋层次命名为“1附属”;其它特殊层次的命名可用中文表述,如“屋顶梯间”、“半地下”、“水箱间”等.
2、局部增设的楼层层次编列方法,如某一幢房屋从地下至地上层名依次为:地下一层,地下一层夹层,半地下层,1层附属,1层,1层夹层,2层,屋顶梯间,其对应的层次编列为“-1、-1夹、半地下、1附属、1、1夹、2、屋顶梯间”.
3、地下室层次可用文字或数字两种表达方式,如“地下一层”与“-1”可通用.
3.3.6房屋中局部设置的功能用房(如影剧院、体育馆、游泳池、会议厅、门厅、客厅等),其建筑空间跨越不同计容系数的楼层,如建筑空间由地下层跃至地上层或由地下层跃至半地下层或由半地下层跃至地上层,当该类建筑部位挑空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所在层层建筑面积时,层次的认定按以下方式处理:
1、建筑空间的上层部分高度大于下层部分高度时,其层次归入上层;小于等于时,其层次归入下层.
2、高度取除该建筑空间以外的其他各部位层高加权算术平均值,权重取各部位建筑面积占比.
3、若建筑空间由地下层经半地下层跃至地上层,应将该建筑空间分为地上、半地下、地下三部分,当其中某一部分高度大于另外两部分高度之和时,其层次应归入该部分底层,否则,其层次归入半地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