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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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0年11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公布2026年5月24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7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并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超层、越界开采.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

(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监控与通讯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十二)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三)未按照规定来用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四)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五)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外包.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十七)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矿季度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30%.

(二)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生产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面除外)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矿井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不含交接班期间)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经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增加的人员不计入),或者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限员管理规定.

一的:

(一)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正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没有停止用电作业.

(三)井下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仍实施爆破.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未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五)采掘工作面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六)井下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停风区恢复通风时,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七)并下排放瓦斯过程中,混合风流经过的巷道内未停电撤

人或者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八)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浓度达到3.0%以上且持续时长超过10min(停电停风及打钻喷孔除外).

(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达标情形之一的:

1.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时,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符合表1规定.

表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A(t) 可解吸瓦斯量(m/t)A≤<A≤2500 ≤72500<A≤4000 94000<A≤6000 ≤5.56000<A≤8000 ≤5800010000 ≤4

2.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和围岩时,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2规定.

表2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5≤Q2010≤Q<20 ≥3020≤Q<40 ≥4040≤Q<70 V50 70≤Q<100 60Q≥100 ≥70 3.矿井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3规定. 表3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Q<20 ≥2520≤Q3540≤Q<80 ≥4080≤Q<160 ≥45160≤Q50300≤Q<500 ≥55Q≥500 ≥60 第六条“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未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进行采掘作业情形之一(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直接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当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并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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