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4801-2017
Determination of the activity of desoxyribonuclease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限公司、浙江工商大学、河北农业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食品科学研究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院、河北食品检验研究院、东营市标准化信息所、河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爱进、陈智勇、黄秀娟、王彦波、孙纪录、郑磊、刘道亮、孙勇、云振宇、傅玲琳、吴琦、赵琳、周魏、刘鹏、康文艺、宗学花.
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检测原理、仪器设备及器具、主要试剂、分析步骤和结果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生化试剂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脱氧核糖核酸酶deoxyribonuclease;DNase
水解脱氧核糖核酸(DNA)中磷酸二酯键,生成寡核苷酸或单核苷酸的核酸酶.
3.2
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单位ribonuclease activity unit
反应液在260nm处的吸光度增加0.001所需要的酶量. 以浓度为0.15mg/mL的1.5mL小牛胸腺DNA为底物在35C且pH5.0的条件下,1min内使
注:一个酶活力单位以U表示
4原理
脱氧核糖核酸酶催化脱氧核糖核酸分解,降解产物在260nm波长下具有特征吸收峰,通过外标法计算脱氧核糖核酸酶的活力.
5仪器设备及器具
5.1恒湿水浴槽:精度为0.1C5.2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吸光度精确至0.001.5.3pH计:精度为0.01.5.5电子天平:精度为0.0001g、0.01g或0.1g- 5.41cm石英比色Ⅲ.
6主要试剂
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除特殊说明外,实验用水均为GB/T6882规定的二级水.
6.10.1mol/L乙酸-乙酸钠(CH;COOH-CH:COONa-HAc-NaAc)缓冲液pH5.0
称取8.2g NaAc,精确至0.01g,0.45g不含有结晶水的MgCl,0.21g无水CaCl 溶于水中,缓慢加人HAc调pH至5.0,混匀后定容至1 000 mL.
6.20.15mol/L氯化钠(NaCl)溶液
称取8.77gNaC1溶于水中,混匀后定容至1000mL.
6.3小牛胸腺脱氧核糖核酸
来源于小牛胸腺,含量≥98%.
7分析步骤
7.1环境要求
试验操作均应在洁净的无外源DNA酶环境中进行.
7.2试验溶液的制备
7.2.1小牛胸腺DNA溶液
称取小牛胸腺DNA0.015g精确至0.0001g溶于水中,使其溶液浓度为0.15mg/mL,现配现用.
7.2.2固体样品待测酶液制备
根据标称,称取固体待测样品适量溶于水中.调节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在10U/mg~200U/mg.
7.2.3液体样品待测酶液制备
根据标称.用水调节待测液体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在10U/mL~200U/mL.
7.3酶促反应
同一样本取4只离心管,设置空白对照管1只,检测管3只,其中空白管中依次加人小牛胸腺脱氧核糖核酸溶液1.5mL、水0.5mL与HAe-NaAc缓冲液1mL;检测管中依次加人小牛胸腺脱氧核糖核 酸溶液1.5mL.待测酶液0.5mL以及HAe-NaAc缓冲液1mL,每个待测酶液设定3个重复即3个检测管,35℃±1℃恒温水浴反应时间为10min.
7.4分光光度分析
空白对照管标记为0号管,检测管分别标记为1~3号管,加样方法如表1所示,反应后在260nm处测定对照管和检测管溶液的吸光度并记录记结果.
表1待测样液加样方法
项目 0号管 2号管 台水/mL 小牛房腺IDNA溶液/ml. 1 5 0 5 1 5 0 0 1 5 0 0 1 5 0 0乙酸-乙酸钠缓冲液/ml. 1 0 1.0 1.0 1.0待测酶液/ml 0 0 0 5 0 5 0 5
8结果分析
8.1酶活力计算
按式(1)计算:
式中:
C 脱氧核糖核酸酶活力,U/mL或U/mg:A 稀释倍数; 检测管与空白对照管在260nm处测定得到的吸收值差;f 1 000 吸光度原值与活力规定中规定吸光度0.001的换算系数:10 反应时间与活力单位定义中的换算系数.以平行样的平均值为最终的酶活力测定值,计算结果保留整数位.
8.2定量限
本方法的定量限为10U/mL或10U/mg.
8.3重复性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