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规则
Filing rules for ultralight vehicle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发布
目次
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4基本要求..4.1准予备案飞行器,4.2不予备案飞行器. 4.3备案登记证明效用与限制. 25备案条件, 26飞行器备案.6.1新备案申请, 26.2备案程序. 6.3备案变更6.4备案材料, 36.5《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主要内容 37备案登记号与标志 7.1备案机构,7.2备案登记号.7.3备案登记标志7.4备案登记铭牌8注销备案.. 8.1注销条件8.2注销程序,8.3注销材料. 59信用管理.... 5附录A(规范性)申请材料及备案证明 A.1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申请表A.2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证书A.3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登记铭牌参考文献..
T/A0PA0110-2026
前言
起草.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智能飞行汽车研究所、青弯(深圳)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英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特狗航天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丁邦昕、李龙、李斌锐、张新钰、汤昊杨、周建荣、杨世谊、尹汤湘豫、伍权权、申灏文、包文正、肖斌.
引言
随着航空科技的快速发展和航空文化的日益普及,航空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未登记备案超轻型飞行器.而驾驶或操控这类飞行器,是广大民众最容易接近、最为便捷的飞行活动之一,对于推动航空文化因其没有唯一的登记号与标志,给保险服务、陆空通话呼号、航空管制、数字化与可视化动态监视等带来了困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民用航空器登记管理实践经验,为完善通过安全技术评估、生产质量管理评估的电动超轻型飞行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组织实施与保障促进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自律管理的基本依据,是自愿执行本标准的超轻型飞行器拥有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可作为超轻型飞行器单机管理的基础,也可作为采信本文件的 管理部门、服务机构实施超轻型飞行器管理,提供保险与飞行等服务的参考依据.
超轻型飞行器备案规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超轻型飞行器备案条件、程序、内容和标志等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超轻型飞行器备案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超轻型飞行器ultralightvehicle
由单人驾驶、仅用于娱乐或者体育活动、不需要任何适航证的空中飞行器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
a)如无动力驱动,空机重量小于71千克(155磅).b)如有动力驱动,应当满足下列限制:1)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险时使用的飘浮和安全器械:2)燃油容量不超过20升(5关制加仑): 3)全马力平飞中,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小时(55海里/小时):4)发动机停车后的失速速度不超过校正空速45千米/小时(24海里/小时).[来源:CCAR-91第91.801条]
3.2
使用人operator
通过租赁、借用等方式,从人处获得飞行器一定时期的持使用权.
对飞行器拥有合法产权、可依法处置(出售、租赁、抵押)并在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主体.
3.4
拥有者owner
超轻型飞行器的人或使用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
3.5
备案机构
依据本文件要求,承担超轻型飞行器备案审核、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等工作的机构.
4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