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合同编号:第HT15XXXX202X000000号
甲方:
方: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推行,供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照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由业主支付费用的服务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内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门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实行“一合同一编号”,编号全程唯一,用于备案存档.编号公式为:第HT6位行政区划码4位备案年度码6位年度顺序流水码,格式示例: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区划150102)2026年第28件备案,编号为:第HT1501022026000028号.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更的,启用最新国家标准区划代码接续编号;原有存量合同沿用旧编号不变.
6.本合同遵循党建引领、多方共治原则,双方应积极配合社区党组织开展工作,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治理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执行机构或自然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机构或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乙方(物业服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等级: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 ]方式选聘乙方为(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本物业名称:[规划设计名称Ⅱ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名称]
物业类型:[多层住宅Ⅱ高层住宅Ⅱ别墅[ ]
坐落位置: 盟(市) 旗(县、市、区) 街道(苏木、乡镇):路(街).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多层住宅 平方米 高层住宅 平方米别墅 平方米 商业 平方米其他物业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总栋数 总户数
车库(位)总数量: 个
其中:规划地上车库(位)数量: 个规划地下车库(位)数量: 个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设立车位数量: 个
人防设施可用于业主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位数量:
规划平面图详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详见附件2.
第三条物业服务用房用于乙方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议事.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层号楼 单元 号;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层 单元 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物业服务用房平面图详见附件3.
第四条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使用所产生的水、电、气、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在约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等,以能够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及其指定人员,并配合完成交接工作.
第六条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联系电话: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更换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小区主要出入])进行公示.
第二章物业的承接查验
第七条甲方应当组织乙方与原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确定承接查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