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2001年版)
1995-05-03发布1995-11-01实施 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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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 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 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 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执行。
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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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 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 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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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一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 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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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 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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