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一节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第二节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一分编通 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排污许可管理第二分编大气污染防治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三分编水污染防治第七章一般规定第八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十章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四分编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一章一般规定第十二章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三章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第十四章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第十五章船舶海洋污染防治第五分编土壤污染防治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土壤污染预防第十八章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六分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七分编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一般规定第二十五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六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分编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三十章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一章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铀(针)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三章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第九分编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第三十四章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第三十五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六章光污染防治第三编生态保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第一节森 林第二节草原第三节湿 地
第四章物种保护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节海洋、海岛第五节 江河湖泊第六节 荒 漠
第三章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土地资源第一节第二节 矿产资源第三节 水资源第四节 渔业资源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一节野生动物保护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水土保持第二节 防沙治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