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函[2024]13号
各电力质监机构:
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有关要求,在电力安全监管司指导下,我们制定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原《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中电联质监[2012〕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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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电力安全监管司、各派出机构.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程序(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程序.
第二条本实施程序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对《暂行规定》规定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分类实施质量监督.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以下称第一类电力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以下简称质监大纲)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规模以下且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发电建设工程、规模力建设工程),采取抽查和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质量监督.
本实施程序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定义见《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其中66千伏电网建设工程按照110千伏有关要求执行.
本实施程序所称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依据质监大纲开展的电网建设工程变电(换流)站和线路工程投运前、调相机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电源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并网)前或者发电机组(发电单元)启动前监督检查;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储能单元并网前或者储能发电设备启动试运前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督促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得受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办的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质量监督检查甲请等.
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原则上通过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办理相关手续和数据传输.应用自建信息系统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的,应当实现自建信息系统与电力质监信息系统之间数据传输,并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涉密信息的制作、传输和保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升展关联业务收费.
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质监工作要求.
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质监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落实禁止违规收费规定情况和电力质监专业人员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
第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电力质监机构名录明确的质监范围受理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明确所属分支机构职责分工.分支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并出具相关质量监督文件,其中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责令暂停施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并网意见书、质量监督报告应当以其隶属的电力质监机构名义出具.
对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对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批次建设计划发布1个月内,集中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发布批次建设计划的,核准时间间隔在1个月内的工程视为一个批次.
建设单位对申报的及时性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审批、备案)文件.
(二)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主要施工单位(含工程总承包单位)已确定.
第九条符合本实施程序第八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填报注册申报表(见附件1和附件2),并按照要求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