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0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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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
批准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4年11月20日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 补充消耗量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 单位估价表》的通知
新建总造字[2014]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精神,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满足建设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我站组织对现行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补充消耗量定额》及《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下简称本补充计价依据),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计价依据与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上、下册)》、2002年《全国统一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二、本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补充计价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四、本补充计价依据具体解释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4年11月20日
总说明
二、本定额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 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以及合理的施工工期进行编制的.
四、本定额是依据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 参考了现行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相关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消耗量的确定
1.人工工日消耗量
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
2.材料消耗量
(1)材料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人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3)混凝土均按商品混凝土考虑.
(4)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人定额内.
(5)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占材料费的百分数表示.
3.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1)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配备和施工工效确定台班使用量.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按台班列人定额;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混凝土振捣器除外)列人费用定额工具使用费项下.
六、定额中均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执行费用定额有关规定.
七、本定额的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八、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九、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目录
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一、实体项目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3)工程量计算规则 (4)一、回填及其他 (5)二、换填垫层 (6)
第二章桩与地基基础工程
说明 (11)(11)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基坑与边坡支护 (13)二、截(凿)桩头 (15)(16)三、人工挖孔灌注桩
第三章 砌筑工程
(19)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 (20)(21)一、砖砌体(26)二、石砌体
第四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37)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 (39)(41)一、预拌砂浆基础垫层灌浆(41)二、现浇混凝土(商品) (50)三、钢筋混凝土构件接头灌缝(52)四、现场搅拌混凝土调整费(53)五、钢筋植筋 (54)六、预埋螺栓及其他
第五章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说明 (57)(57)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厂库房大门、特种门安装 (59)二、成品木门框、木门(扇)安装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