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 010. 01
JG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JG/T358--2012
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方法
Classific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use 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前言
本标准负贵起草单位:清华大学,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技术发展有限贵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江亿、魏庆芃、刘晓华、杨秀、赵康、刘刚、张其伟、罗淑湘、钟衍.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能耗的术语和定义、建筑能耗按用途分类、建筑能耗按用能边界分类和建筑能耗表示方法,
能耗评估和能耗分析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能耗的表示,可应用于数据采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能耗标准、能耗计量、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建筑能耗buildingenergy use
建筑使用中的运行能耗,包括维持建筑环境(如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炊事等)的能耗.
注:广又的建筑耗指建筑材料制造、建筑施工和建筑使用的全过型能耗,本标准中建筑能耗仅指建筑使用中的运行能耗,不也括建筑材料制和建筑施工用能.
2. 2
建筑能耗换算conversion ofbuildingenergy use data
将建筑使用中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能量的当量值或等价值进行换算的过程,
2. 3
电热当量法calorificvalue approach
基于各种能源的理论发热量(燃料能源为其低位发热量),将建筑使用的各种能源按照其热值转换为热量进行换算和分析的方法.
2. 4
发电煤耗法coal equivalent approach
将建筑使用的电力按照全国火力发电平均消耗的、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原量,其他各种形式的能源按照其热值,转换为热量进行换算和分析的方法.
2. 5
等效电法electricity equivalent approach
基于各种能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转换为电力时规定的最大转换能力,将建筑使用的各种能源转换为电能进行换算和分析的方法,
3建筑能耗按用途分类
3.1建筑能耗按用途应分为供暖用能、供冷用能、生活热水用能、风机用能、炊事用能、照明用能、家电/
JG/T 358-2012
3.2供暖用能
为建筑空间提供热量(包括加湿),以达到适宜的室内温湿度环境而消耗的能量.
3.3供冷用能
为建筑空间提供冷量(包括除湿),以达到适宜的室内湿湿度环境面消耗的能量.包括用于制冷除限设备、循环水系和冷额侧需要的辅助设备(如冷却塔、冷却水系、冷却风机)等用能.
3.4生活热水用能
为满足建筑内人员洗浴、盟洗等生活热水需求面消耗的能量,不包括与生活冷水共用的加压泵的用能,
3.5风机用能
建筑内机械通风换气和循环用风机使用的能量,包括空调箱、新风机、风机盘管等设备中的送风机、回风机、排风机,以及测所排风机、车库通风机等消耗的电力,
3.6炊事用能
建筑内欢事及饮事环境通风排烟使用的能量.包括炊事设备和厨房通风排烟设备等消耗的邀料和电力.
3.7照明用能
为演足建筑内人员对光环境的需求,建筑照明灯具及其附件(如镇流器等)使用的能量.
3.8家电/办公设备用能
建筑内一般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使用的能量,包括从播座取电的各类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饮水机、电冰箱、电视机等)的用能.
3.9电梯用能
建筑电梯及其配套设备(包括电梯空调,电梯机房的通风机和空调器等)使用的能量,
3.10信息机房设备用能
建筑内集中的信息中心、通讯基站等机房内的设备和相应的空调系统使用的能量.
3.11建筑服务设备用能
力等.
3.12其他专用设备用能
能量, 建筑内医用设备、洗衣房设备、醇泳池辅助设备等不属于以上各类用能的其他专用设备使用的
4建筑能耗按用能边界分类
4.1建筑能耗的建筑主体应是明确的用能单位,可以是单体建筑或建筑群.
4.2供暖、供冷和生活热水用能.
4.2.1根据能量的转换、输配和利用过程,供暖、供玲和生活热水用能应按具体用能边界进行分类,分 别为建筑实际获得的热/冷量(E)、建筑供热/供冷系统用能(E-)、区城供热/供冷系统提供的热/冷量(Eao)、区域供热/供冷系统使用的能量(E),以及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能量(E),如图1所示,
说明:
E--建筑实际获得的热量/冷量:E:--建筑供热/供冷系统用能:E区城供热/供冷系统提供的热量/冷量:Eu-区城供热/供冷系统使用的能量: E--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能量.
图1建筑供暖、供冷和生活热水用能按用能边界分类的示意图(直线表示能量)
4.2.2建筑实际获得的热/冷量
建筑供联、供冷和生活热水系统实际提供给建筑空网或人员活动的热量或冷量应为建筑实际获得的热/冷量,与建筑使用的能源种类和系统形式无关.
4.2.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用能
建筑内供暖、供冷和生括热水系统使用的电力、燃料(如燃煤、感油、燃气等)和热/冷媒(如热水、蒸侧需要的辅助设备(如冷却塔、冷却水聚、冷却风机)等的用能,
注1:建筑内供热/供冷系统用能不包括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通供的能量.
注2:若建筑内能量转换设备产生的售量(加热电冷联产机组、制冷机组、热泵机组、电热设备、各种锅炉和自备发电设备等输出的热量、冷量和电力),为多个用能系统提供能量或向建筑外输出能量,应根据输出能量的分配情况,采用等效电选核算和分配各用能系统和输出建筑外部分对应的输人能量.
4.2.4区域供热/供冷系统提供的热/冷量
区域供热/供冷系统为建筑供暖、供冷和生活热水系统提供的热/冷媒(如热水、蒸气、冷冻水等)等能量应为区域供热/供冷系统提供的热/冷量.
4.2.5区城供热/供冷系统使用的能量
区城供热/供冷系统使用的电力和燃料(如燃煤、燃油、燃气等)等能量应为区域供热/供冷系统使用机)等的用能.
注:区域供热/供冷系统为多个建筑的供硬、供冷和生活热水系统提供热/冷媒等能量时,应根据输出能量的分配情况,采用等效电法核算和分配各建筑用能系统对应的用能.
4.2.6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能量
统提供的能量应为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的能量,不包括太阳能被动采暖、自然采光等被动方式造入建筑的能量.
注:若与建筑主体结合的主动式可再生能源系统产生的能量,为多个用能系统提供能量或病建筑外输出能量,应根 驱输出能量的分配情况,采用等效电法核算和分配各用能系统和输出建筑外部分对应的输人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