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26年5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指导和规范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具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不少于八百万元;
(三)承担单一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加五名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中,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二年以上;
(五)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为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六)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七)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和报告的网站;
(九)截至申请之日三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或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有关信息(附件1、附件2),颁发资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资质认可机关在开展资质认可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有关部门意见.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