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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326-2017 棉模开松喂料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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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326-2017

棉模开松喂料机

Seed cotton module dispersing feeder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7)、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邯郸金狮棉机有限公司、中国棉花协会棉花加工分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庆、董春强、翟鸿、苏英杰、关纪培、陈玉辉、尹青云、王瑞霞.

棉模开松喂料机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棉模开松喂料机(以下简称喂料机)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喂料机的设计、制造及质量检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075.1在非旋转部件上测量和评价机器的机械振动第1部分:总则

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检验 GB/T9239.1一2006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

GB18399棉花加工机械安全要求

3产品型号

注:开模方式为国定式时,可省略字母G

示例:

开松辑工作宽废为2800mm 并经过第一次改进的单向移动式棉模开松眼料机,产品型号为6MKMI-2800A

4技术要求

4.1外观质量

4.1.1整机外表面应光洁、平整、美观,涂漆均匀.

4.1.2零部件外露加工表面均应做防锈处理.

GB/T 35326-2017

4.2整机性能

4.2.1台时处理量:喂料机喂料速度连续可调,台时处理量与开松辊工作宽度系列对照见表1.

表1台时处理量

开松辊工作宽度/mm 2 000 2 400 2 800台时处理量/(t/h)

4.2.2吨籽棉耗电量应不大于4kWh.4.2.3空载噪声应不大于85dB(A).4.2.4应有本地及远程控制功能模式.

4.3主要零部件质量

4.3.1开松辊平衡精度不低于GB/T9239.1-2006中规定的G16级.4.3.2开松辊刺钉应牢固、可靠、均匀地排列在辊简表面上,高低差应不大于3mm.4.3.3开松辊刺钉表面应光滑无毛刺,不应有挂持籽棉现象.

4.4整机装配质量

4.4.1籽棉通过的部件应光滑.4.4.2机器运转应正常、平稳,转动件应灵活、可靠.4.4.3各联接件、紧固件不应有松动现象. 4.4.4各轴承部位连续工作30min,其温升应不大于20C,4.4.5各轴承处振动烈度应不大于7.1mm/s.4.4.6开松辊线速度不大于12m/s.

4.5安全防护装置

4.5.1外露运转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4.5.2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应符合GB18399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及准备

试验场地应宽傲、平整、无杂物,同时应具备安全防火措施.

5.2外观检验

用感官检验法.

5.3空运转试验

5.3.1整机调整后空运转,时间不少于30min.5.3.2空运转时检验4.4.2、4.4.3、4.4.4的要求.5.3.3各输承处振动烈度的检验按GB/T6075.1的规定执行. 5.3.4在喂料机距墙壁的距离大于2m、空运转正常的情况下,用声级计检测空载噪声.测点设在距样2

机1.5m远、离地高1.5m的地方,在机器的前、左、右3面各取1点,取其3点中的最大值.

5.4负载试验

5.4.1试验条件

批量生产的喂料机,随机抽取一台进行负载试验,正常工作10min后测试工作开始,试验时间不小于 30 min.

5.4.2台时处理量的测定

根据试验时间和籽棉处理量,按式(1)计算台时处理量.

式中:

E--台时处理量,单位为吨每时(t/h):m一所处理的籽棉总重量,单位为吨(t);测定时间,单位为时(h).

5.4.3耗电量的测定

在测定台时处理量的同时,用电度表测量耗电量,按式(2)计算耗电量.

**( 2 )

式中:

G一吨籽棉耗电量,单位为干瓦时每吨(kWh/t);m一所处理的籽棉总重量,t;W一总耗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产品出厂前应经过制造厂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可出厂、6.1.2检验项目为4.1、4.3、4.4、4.5规定的内容. 6.1.3出厂检验为逐台检验.

6.2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6.2.1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6.2.2判为不合格的产品需重新调整至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

6.3型式检验

6.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b)正式生产后,在设计、工艺、结构、材料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a)新产品鉴定时;c)转厂生产或停产两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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