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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5324-2017 粮油机械 凸齿脱胚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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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5324-2017

粮油机械 凸齿脱胚磨

Grain and oil machinery-Grind mill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70)妇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部培、徐兆勇.

粮油机械凸齿脱胚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凸齿脱胚磨的术语和定义、工作原理、型号、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使玉米胚、皮和胚乳分离的凸齿脱胚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GB/T5009.2食品的相对密度的测定GB5226.1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06标牌GB/T24854粮油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5粮油机械装配通用技术条件GB/T24857粮油机械板件、板型钢构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24856粮油机械铸件通用技术条件GB/T25218粮油机械产品涂装通用技术条件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凸齿脱胚磨grindmill

达到使胚、皮和胚乳彼此分离的租破碎设备. 湿法玉米湿法加工过程中,使合理浸泡后玉米的第一次粗破碎和经提胚后的玉米粗粒的二次破碎,

3.2

脱胚率degermination rate

玉米经凸齿脱胚磨破碎后,已剥离胚的玉米粒占进人脱胚磨总玉米量的质量分数.

4工作原理

经合理浸泡(玉米粒含水率不应小于45%)或经一次破碎提胚后含胚的玉米粒、块在重力作用下,从进料管进人,并在离心力作用下进人带凸齿的动、定齿板间,由于动、定齿板相对运动的机械作用,玉米胚、皮屑及胚乳因浸泡后物理特性差异较大面获得不同程度的破碎并彼此剥离.

GB/T 35324-2017

5型号及基本参数

5.1型号编制方法

按附录A执行.

5.2基本参数

基本参数项目包括:动齿盘直径、主输转速、动齿板最大可调距离、动齿板静平衡精度、功率、外形尺寸、重量等.在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标明.

6技术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6.1.2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等应附有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6.1.3板件板型钢构件应符合GB/T24857的规定.6.1.4铸件应符合GB/T24856的规定. 6.1.5装配应符合GB/T24855的规定.6.1.6产品涂装应符合GB/T25218的规定.6.1.7产品安装和验收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规定执行.

6.2机械要求

6.2.1空载噪声不应大于80dB(A),作业时噪声不应大于85dB(A).75 ℃.6.2.3各紧固件应牢固可靠,应有可靠的防松装置. 6.2.4各润滑部位不应有漏油,及由此造成污染物料和工作环境的现象.

6.3工艺性能要求

6.3.1一次破碎完整玉米粒不应大于1%、脱胚率不应小于85%、淀粉乳浓度不应小于9°Be.6.3.2二次破碎不允许出现完整玉米粒、脱胚率不应小于95%、淀粉乳浓度不应小于10Be.

6.4安全要求

6.4.1安全警示标志按GBZ158的规定执行.6.4.2接地电阻按GB5226.1的规定执行.

7试验方法

7.1噪声检验

按GB/T3768执行.

7.2破碎完整玉米粒的检验

称取一定量的破碎后玉米,挑拣出完整玉米粒并称重,完整玉米粒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

X完整玉米粒含量;m-破碎后玉米的质量,单位为克(g);m-完整玉米粒的质量,单位为克(g).计算结果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7.3脱胚率的检验

称取一定量的破碎后玉米,挑拣出已剥离胚的玉米粒并称重,脱胚率按式(2)计算:

(2)

式中:

X脱胚率;破碎后玉米的质量,单位为克(g):m:已剥离胚的玉米粒的质量,单位为克(g).计算结果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7.4淀粉乳浓度的检验

按GB/T5009.2的规定执行.

8检验规则

8.1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2出厂检验

8.2.1出厂检验项目按6.1、6.2、6.4执行. 8.2.2每批出厂产品应进行检验,产品合格方可出厂.

8.3型式检验

8.3.1检验项目按第6章的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 b)产品投产后,当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d)连续生产三年: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国家有关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检验要求.

8.3.2采取随机抽样,抽样数为5%,但不少于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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