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庭或类似场合使用的,采用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电源供电的整体式或LED控制 装置分离式LED筒灯。
本规则不适用使用LED灯的筒灯。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4.认证申请 4.1产品要求 4.1.1产品的基本要求 申请节能认证的产品应首先通过安全认证(包含电磁兼容认证检验),产品须符合下列标准的要求: 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7000.202-2008《灯具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17743-200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4.1.2产品的性能和能效要求 节能认证产品在符合本规则4.1.1条要求前提下,共性能和能效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CQC3128-2013《LED简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4.2认证单元划分 同一单元LED筒灯应具有下述特征: a)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 b)调光和非调光的划分为不同单元: c)相同的光学系统,如LED模块的类型和数量,光学组件(反射器、透光罩、透镜、其它),出光口 面尺寸等相同: d)相同的相关色温区间,见表1: e)相同的制造商和生产厂。
原则上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不同生产厂的同型号产品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产品检验仅在 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CQC进行一致性核查。
表1LED筒灯相关色温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划分原则 LED 简灯额定相关色温≤3500K
3500K<额定相关色温≤650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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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筒灯
4.3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 c)工厂检查调查表(仅针对未有同类产品获证时): 筒灯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见CQC31-465315.01-2013): (额定寿命承诺书(见CQC31-465315.01-2013): f)品牌使用声明: g)已获得过的CQC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h)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i)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申请): j)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同类产品获证) 5.产品检验 5.1产品检验样品 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5.1.1送样原则 产品检验样品应在所申请认证的生产场所加工生产而成。
申请人在收到送样通知单后,应在15天内将样 品送至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
5.1.2样品数量 按认证单元送样。
每个认证单元同一生产批号主检规格送样15只,单元中其他规格补充差异试验,每个 规格送样5只。
同一单元中选择相关色温最低、功率最大、外形尺寸最小的产品为主检样品。
5.1.3样品及资料处置 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样品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5.2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方法及判定 5.2.1依据标准 CQC3128-2013《LED筒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 5.2.2检验项目及要求 a)主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式试验及方法应参照相应实施规则及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其余型式试验项目按照CQC3128-2013中规定的方 法进行检验,见表2所示。
表2型式试验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合格判定
(Ac, Re) 1早期失效CQC 3128-2013 5.1.112(0, 1) 2初始光通量CQC 3128-2013 5.1.212(2, 3) 3初始相关色温CQC 3128-2013 5.1.312(2, 3) 4初始显色性CQC 3128-2013 5.1.312(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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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筒灯 序号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数量合格判定
(Ac, Re) 5空间色品不一CQC 3128-2013 § 5.1.41(0, 1) 致性 6保护角CQC 3128-2013 § 5.1.5(0, 1) 7初始灯具效能CQC 3128-2013 5.1.612(2, 3) 8光通维持率CQC 3128-2013 § 5.1.710(2. 3) 9颜色漂移CQC 3128-2013 § 5.1.810(2, 3) 10光分布CQC 3128-2013 § 5.1.9(0, 1) 11功率CQC 3128-2013 5.1.1012(2, 3) 12功率因数CQC 3128-2013 5.1.1112(2, 3) 13标记CQC 3128-2013 5.2.1(0,1) 14尺寸CQC 3128-2013 5.2.21(0, 1) 15光生物安全要CQC3128-20135.2.131(0,1) 求 16适用工作电压CQC 3128-2013 5.43(0,1) 17适用环境温度CQC 3128-2013 5.4(0,1) 5DHz的交流电源条件下进行测试: 注2:初始参数是指经过1000h老炼后的光电参数: 注3:关于光生物安全,认可企业提供的LED芯片或LED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
注4:对于具有调光功能的LED简灯,中请节能认证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电压220V一,频率50Hz的交流电源条件下,调光器调至最大调节状态,产品应完全满足 CQC3128-2013(LED简灯节能认证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 调光状态下的光通量应在标称范围内连续可调或均匀可调: 产品在调光过程中,应能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允许出现熄灭的情况。
b)差异试验样品的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 补充差异的检验项目以及样品数量和判定如下: 1)早期失效、初始光通量、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性、初始灯具效能、功率、功率因数等检验项目 的样品4只,(0,1)判定: 2)光通维持率、颜色漂移等检验项目的样品3只,(0.1)判定: 3)标记、尺寸、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空间色品不一致性、光分布、保护角等检验项目的样 品1只,(0,1)判定。
5.2.3检验时限 产品检验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35天(因检验项目不合格,申请方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验 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早期失效、初始光通量、初始相关色温、初始显色性、保护角、空间色品不一致 性、包括标记、尺寸、初始灯具效能、光分布、功率、功率因数、适用工作电压、适用环境温度、3000h光 通维持率。
第二阶段为130天(收到第二阶段检验费用起计算),检测项目是6000h光通维持率和6000h颜色漂 移,第一阶段检测合格的样品进行该阶段试验。
5.2.4判定 当每个单元的主检规格样品和差异试验样品(若有)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指标要求时,则判定该单元所 有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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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若单元中的差异试验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 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 重新提交样品,并按差异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若单元中的主检规格样品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型号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不被列入产品认 证单元,其余型号的产品符合节能产品认证要求。
如果希望将不合格型号的产品纳入该申请单元,应整改后 重新提交样品,并按主检规格的要求进行重新检验和判定。
5.2.5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 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3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见CQC31-465315.01-2013《筒灯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 键原材料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 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需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6.初始工厂检查 6.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一采购一生产和进货检验一过程检验一 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效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 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力资源(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6.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CQC/F002-2009《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表3进行检查。
表3LED筒灯节能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依据标准试验要求频次操作方法例行检验确认检验
外观100%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功率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 功率因数100%用数字式仪表测量功率因数 标识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尺寸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光通量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CQC3128-2013初始相关色温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显色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空间色品不一致性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保护角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颜色漂移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初始灯具效能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分布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光通维持率注2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测试√ 注1: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 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例行检验允许用经验证后确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进行。
注2: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确认检验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确 认检验的频次可按生产批次进行,也可按一定时间间隔,但最长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确认检验时, 若工厂不具备测试设备,可委托试验室进行检验。
6.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至少选取一个单元的一个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第4页共7页
CQC CQC31-465315-2013
LED筒灯 a)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c)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应与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描述中一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和加工场所。
6.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见表4。
表4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 生产规模100人以下101~300人301人以上 人日数4/25/2.56/3 6.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 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 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组织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30天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7.3认证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