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暂行规定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电信基融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 知》精神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安排2009年通信工程建设标准 编制计划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09]98号)的要求制定的。
本暂行规定对目前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出具体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基站铁塔、传输杆路、管道、光缆、基站机房、基站天 面、室内分布系统、电源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要求。
本暂行规定中用黑体字标注的内容为强制执行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负责解释、监督执 行,本规定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请与部通 信发展司联系,并将补充或修改意见寄部通信发展司(地址:北京 市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主编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
冯毅党晓光夏送斌 参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主要参加人:侯士意刘洪胡明注额张学斌 高志英周双波吴文静谢郁山郑建飞 赖良方曾石麟谢桂月黄明李金鹏
目次
1总则 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铁塔共享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 3传输资源共建共享要求 3.1杆路共享要求 3.2杆路共建要求 3.3管道共建共享要求 3.4光缆共建共享要求 4基站机房共建共享要求 4.1基站机房共享要求6 4.2基站机房共建要求 5基站天面共建共享要求8 6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要求 7基站电源系统共建共享要求10 7.1基站电源系统共享要求10 7.2基站电源系统共建要求11 附录A本规定的用词说明12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本规定适用于已有、新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程项 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2共建共享应满足相关专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应影响 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
1.0.3共建共享的经济性能应优于分别建设的经济性能,达到节 约资源及建设成本的目的。
1.0.4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宜通过 技术改造、加固、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 其他基站设施(包括基站铁塔等支撑设施、天面、机房、室内分布系 统、基站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其他配套设施,下同)和传输线路 (包括管道、杆路、光或等,下同)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
1.0.5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时,应满足YD5039一2009(通信工 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其他 相关要求。
1.0.6共建共享时,各类相关设备应满足国家或通信行业对电磁 兼容的技术要求。
1.0.7通信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技术要求与本规定 相矛盾时,应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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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铁塔共建共享要求
2.1铁塔共享要求 2.1.1共享的铁塔应能满足天线的隔离度要求。
2.1.2铁塔共享时,天线挂设应满足铁塔的结构设计要求,不得 随意增加天线。
2.1.3需改变原设计中天线挂设规定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
高等数据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安全复核,确认能满足YD/T 5131一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榄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后, 方可共享铁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及改造方案, 2.1.4设计及验收等资料不完整的铁塔需共享时,应委托专业的 鉴定机构或组织对铁塔塔身及基础进行鉴定和评估。
2.1.5铁塔其享时的加固及改造范围应包括领线走线架、天线平 台、天线支架及塔身局部辅助构件等。
下列情况不宜通过加固改 造的方式实现共享: 1.铁塔基础需要加固改造。
2.塔身主要构件需要加固改造, 2.1.6铁塔需要共享时,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宜通过优 化天线系统,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馈线受风面积,以满足铁塔的 受力要求。
2.2铁塔共建要求 2.2.1铁塔共建时,铁塔高度和平台数量应根据各使用方的使用 需求确定,在满足网络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天线系统,减 2
少平台设置数量。
2.2.2铁塔共建时,铁塔最低平台的高度应能满足使用方的天线 覆盖要求,在满足天线竖直方向隔离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小 平台间距,相邻两平台的间距应不大于5m。
2.2.3铁塔共建时,宜选择体积小、重量轻的天线,并在满足网络 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天线数量、降低天线挂高,以节省建设 成本。
2.2.4铁塔上的馈线走线架设置应满足各使用方多系统慎线的 固定要求,且方便运行维护。
2.2.5平台宽度(直径)及天线支架的设计应满足天线的水平隔 离度要求,井应保证天线设备处于避富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2.2.6铁塔设计应考虚无线系统天馈线的指风荷载,并应符 合YD/T5131一2005《移动通信工程钢塔榄结构设计规范》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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